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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7)

    第三十七条退职董事连选得连任。第三十八条公司举行总会议而有董事依上述手续退休者,得选举一人补充之,未有举补时,该退休董事即视为连任,但当日会议,议决不另举补者不在此例。第三十九条公司举行总会议时,得随...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6)

    第十二条凡在指定开会时半小时,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如由股东提请者,会议应予解散,如非由股东提请开会者,应改在下星期同日同时及同地点行之,展期会议之日,在指定开会时半小时,如仍不足法定人数,即以出席股东...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5)

    第一○二条须聘任师,其职责须遵照条例第一三一条,一三二条及一三三条各规定办理。通知书第一○三条公司送发通知书与股东,得专差送达,或邮寄与该股东之登记地址,(如在港无登记地址者)则寄发与该股东通告公司代...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4)

    第七十三条全体董事须于公司举行第一次平常总会议时退休,至嗣后每年举行平常总会议时,当任董事须有三分之一退休,如其名额并非三人或非以三数相乘者,则以近于三分一之数为准。第七十四条每年退职之董事,以自上次...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3)

    第四十七条公司举行总会议,应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第四十八条如无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主席在指定会议时十五分钟后犹未到场,或不愿担任主席者,则出席股东应在同人中选任一人为主席。第四十九条主席如取得足法定人...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2)

    第二十三条凡股东同人对于催缴或分期开收股款人不依指定期日缴交者,公司董事得在指定期日之后随时送达通知书与该股东,要求将催缴或分期开收之股款连同所有利息即予缴交之。第二十四条前项通知书须再列明付款期日(...
  •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1)

    公司条例之附件附表第一号甲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则(依条例十一,一一四,三○七及三四五条各规定)绪则第一条本规则称“条例”指公司条例(法律汇编第三十二章)。凡引述条例任何条款之规定,即为引述当时现行法定...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5)

    委员会无须即用之一切款项,均须--(a)存入财政司在一般性或任何特别情况下认可之任何银行或储蓄银行之定期存款帐户;(b)运用于财政司所批准之其他投资。15.收支预算委员会须于每一财政年度内通过下一财政...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4)

    (d)该委员(包括根据(c)段而暂停主持之职者)须于会议主持之要求下在讨论进行期间退出会议,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涉及其个人商业利益事项之任何决议案投票或在确定法定人数时列入计算人数之内,惟若会议...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3)

    (a)以书面向总督辞职;或(b)由于永久无能力执行职务或其他充分理由而遭总督撤职;一经辞职或撤职,其任期即视作届满论。(4)如主席、副主席或根据第(1)款(c)段获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员在任何期间内暂时无...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2)

    (3)委员会之英文名称为“ConsumerCouncil”。4.委员会之职务(1)委员会之职务,乃以下开方法保障及促进货品与服务消费者之利益--(a)收集、接受及发布有关货品与服务之资料;(b)接受及...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1)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目录第Ⅰ部导言1.简称2.释义第Ⅱ部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其权力3.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4.委员会之职务5.委员会之权力6.委员会之成员7.委员会之会议8.属下委员会...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9)

    (2)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任何该等文件之副本或节录本一经局长签署证明属实,即成为文件内载事实之表面证据。任何声称由局长签署证明之该等副本或节录本,除能提出反证外,否则应视作系由局长签署证明论。第二十条...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8)

    (4)为执行第(1)款之规定起见,“伪造”一词之定义与刑事罪条例第六十九条所载之定义相同,而该条之全部条款,对执行上述规定全部适用。第十六条本条例之条款并不适用于--(a)任何属公共性质之慈善、宗教或...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7)

    第十五条(1)任何人士,如有下开行为者,即属违法,可判罚款二千元及监禁一年--(a)根据本条例执行职务但未依照第四条第(2)款之规定宣誓保密;(b)违反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或违背根据该条第(2)款所...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6)

    (c)该等商业均无资格根据第九条之规定获得豁免缴费。(2)就本条之规定而言,倘两宗或以上之商业中每一宗之经营人均相同,且并无其他人士经营其中任何一宗商业者,则该两宗或以上之商业始应视作由同一人士或团体...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5)

    (4)为执行本条例而须获取充分资料,局长可用书面通知任何彼认为能够提供有关资料之人士,要求该人--(a)提供局长视为需要之详情;或(b)依照局长指定之时间及地点出席约晤,以便该等资料获得审核。(5)本...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4)

    (1A)局长于接获根据第五条第(3)款发出之通知后,局长须依照规定之方式,为每一间分行登记。(2)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起见,凡根据一九五二年商业管制条例之规定登记之商业,应视为已根据本条之规定登记论。(...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3)

    (2)在根据本条例之规定执行职务前,税务局每一人员须有规定表格,在一名太平绅士面前签署及宣誓或确认保密。(3)除因执行税务条例或本条例而有此需要外,税务局任何人员均毋须向法院泄漏或透露其根据本条例执行...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2)

    (b)除本条规定外毋须根据本条例登记,应视作经营商业之人士,并须根据本条例登记。(2)税务局任何人员,经局长一般或特别授权,并在其指示下,可执行本条例所规定局长执行之职务,并可运用本条例赋予局长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