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1)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
目录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第Ⅱ部
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其权力
3.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4.委员会之职务
5.委员会之权力
6.委员会之成员
7.委员会之会议
8.属下委员会
9.委员个人利益之公开
10.职员及顾问之委任
11.委员会之文件
第Ⅲ部
财务
12.委员会之资金来源
13.借款之权力
14.款项之投资
15.收支预算
16.帐目、审核及年报
第Ⅳ部
一般规定
17.委员会非政府之机构或代理人
18.总督可发出指示
19.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委员之保障
20.限制为广告的目的利用委员会的名称
21.过渡性条文
附表
本条例旨在将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制定其职务及权力,规定委员会之委员会与雇员毋须对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之行为及遗漏负个人责任,并对有关事项加以规定。
[1977年7月15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下上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委员会”指按照本条例第3条第(1)款成立为法团之消费者委员会;
“财政年度”指截至3月31日为止之12个月期间;
“委员”指委员会之委员。
第Ⅱ部
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其权力
3.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1)本条将在本条例开始实施时已存在之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由不时出任该委员会委员之人士组成。
(2)委员会为永久性之赓续组织及设有团体印章,能提出控诉及被控诉,并能作出及容许作出其他法团依法可作出及容许作出之所有其他行为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