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3)
(a)以书面向总督辞职;或
(b)由于永久无能力执行职务或其他充分理由而遭总督撤职;
一经辞职或撤职,其任期即视作届满论。
(4)如主席、副主席或根据第(1)款(c)段获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员在任
何期间内暂时无能力执行职务或因其他原因而暂时不能执行职务,总督可委任其他人士在此期间内代理主席、副主席或其他委员之职务,而该人所具之权利、权力、职责或责任与根据第(1)款获委任者相同。
(5)(已撤销)
(6)关于第(3)或第(4)款之规定,如出现任何无能力执行职务之情事或任何原因是否存在,或无能力执行职务之情事是否属暂时性或永久性或任何原因是否充分等问题时,总督对此等问题所作之决定即属最终决定。
7.委员会之会议
(1)委员会举行会议之时间及地点,得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如主席缺席)不时指定。
(2)下开程序规定适用于委员会之所有会议:在该等规定范围内委员会可规定其会议程序--
(a)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法定人数为11名以上之委员;
(b)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如主席缺席)主持,如两者均缺席或根据第9条
(c)段而丧失资格,出席会议之委员得委任其中一名主持会议;
(c)所有问题均由出席委员投票决定,以多数票取决;
(d)如票数相等,主持会议之委员除原有一票外,尚可另投决定性一票。
8.属下委员会
(1)委员会可委任属下委员会,亦可授权其属下委员会行使及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惟授权之权力,不包括在内。
(2)非属委员会委员之人,可获委任为属下委员会委员。
(3)除受委员会授权条件所限外,各属下委员会--
(a)可行使及执行获授之权力及职务,其效力与委员会所行使及执行者相同
;
(b)得推定为按照授权条件而工作,能提出反证者除外;
(c)可规定其会议程序。
9.委员个人利益之公开
委员会或其任何属下委员会之委员,如委员会或其属下委员会会议所讨论之任何事项直接或间接涉及其个人商业利益,而该利益乃高于其身为公众之一份子所得利益者,则须依从下列规定办理--
(a)在会议上公开其个人利益之性质;
(b)公开之事项须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c)如公开个人利益之委员为主持会议者,则须于讨论进行期间暂停主持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