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金融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新型租赁方式,它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与融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品种: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
直接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留购设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旧由承租人计提;经营租赁是由出租人或承租人选择设备,出租人购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设备反映在出租人固定资产帐上,由出租人计提折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金融租赁的优势
金融租赁是一种创新的融资行为,年初我国银行监督委员会颁布了最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我国的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机遇和发展空间。与其他融资方式进行比较,企业选择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其明显的优势。
首先,企业避开了资金紧张时期和集中的开支。当企业需要引进大型设备的时候,通常需要筹措一大笔资金,这样势必造成企业资金需要上的紧张,流动资金的大量减少。由于租赁采用的是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费用负担均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只需每段时间支付一笔小额的资金就可以顺利引进设备,迅速投入生产为企业创利。
其次,一般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要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比较高,而金融租赁的费用相对其而言就低了一些。而且也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对于企业的资产、净资产也不做严格的要求,融资条件相对比较优惠。
再次,企业在整个金融租赁业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来提供相同规模、型号、功能的租赁资产。企业既融得了资金同时也引进了新型的设备。而且在整个金融租赁期满时,企业还可以自由的选择退出方式,既可以退租、续租也可以回购。
最后,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融资渠道,金融租赁使得企业融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金融租赁方式来满足自身对于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