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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银行风险管理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于2005年进行了一次修订。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将1988年旧协议未改动部分、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协定以及2005年关于新资本协议如何运用于实务的修订相结合,颁布了新资本协议的综合版本。新协议的设计目标是要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利用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促进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增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2005年巴塞尔委员会的13个成员国和25个欧盟成员国已经承诺于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

  2007年是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的第一年,面对“与狼共舞”的时代,中资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考验。2007年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号角已经吹响,如何运用新协议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有效运行,使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面临的重大课题。

新资本协议框架对商业银行内部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全文826条,涉及内部的有9条,分别是:165条、410条、443条、498条、620条、662条、666条、718条、744条。为了强调董事会、高管层以及内部师在内部控制、风险计量和合规性方面的责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颁布了一份极具操作性的文件一《银行内部师、监管当局与师的关系》(以下简称关系报告)。该报告突出强调了银行机构内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银行监管者与银行内、外部师进行合作的必要性。为配合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指导银行改革进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各国银行监管部门合作修订了银行健全谨慎监管的标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新核心原则)。新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充分体现了自1997年《核心原则》颁布以来金融市场和监管实践的变化,以及在不同国家的进展状况、水平不一的现实,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截至2006年10月,已经有25个国家采用了新核心原则的评价方法。新核心原则对商业银行内部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它与新资本协议、关系文件相配合构成新巴塞尔协议框架,共同指导内部在银行风险管理实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精神在于健全银行风险管理,而非局限于资本计提,故银行必须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发展更具效率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督及管理其风险。内部亦须提升其自身专业素养,并拟定有效的审查措施促进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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