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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质量瑕疵及规范治理研究

    财务信息若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就会给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的情况,给决策者制定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只有找出财务信息质量低下的原因,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1.财务监督体系不完善。

    目前财务监督体系现状不容乐观。会计监督、财政监督、监督、税务监督等各种经济监督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互相交叉,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单位内部监督软弱。内部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内部又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代表着单位利益。许多单位领导认为内部实际上是一种代表国家实施的微观经济监督,其主要职能与国家没有多少实质性差别,只是范围的大小不同。迫于《法》,才不得不设立内部部门。这样内部机构在运行中不能被单位真正接纳,反而受排斥。内部机构的人员不能过多地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担心自己的工作被领导误解,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在工作中处处小心翼翼,对单位违法违纪的财务活动视而不见。而作为社会力量的注册,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原则性差的事务所见利忘义,出具虚假的验证报告,不仅监督职能丧失,反而滋长了造假的风气。

2.利益驱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商业机构而言,若不计长期得失,利润最大化和合规经营很可能是两个不太兼容的目标。”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对遵纪守法的考虑。用马克思主义的一句经典语句就是“为了50%的利润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为了300%的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这或许是违规企业的原动力。许多企业利用“管理费用”账户造假,增加费用支出,减少企业盈利;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账户造假,虚增成本,减少盈利;利用“存货”账户造假,人为调高产品成本,减少盈利;利用应收项目造假,达到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利用真票假开逃避税款等等。而一些会计中介机构,为谋求自己的利益,违反独立性规定,抛弃应有的职业谨慎,暗中与造假企业合谋,为造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推销避税产品,容忍公司财务作假,从而赚取违规利润。

3.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财务基础管理薄弱。会计人员非专业化现象普遍存在。会计科目设置不符合规定,财产不实,数据失真;随意填制会计记账凭证;记账、结账不符合规定,手续不清,差错严重;财务报告数据不真实。会计工作仅停留在记账、算账、报账的浅层次上,难以做到合理、合法。

4.企业造假违规成本过低。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动辄几十万元的逃税金额和某些企业无可估量的收益来说,其震慑作用微乎其微。

    对会计中介机构来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出具虚假报告所遭受的官司寥寥无几,就算处罚,也不及国外的处罚力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于目前收费标准较低,处罚金额与国外相比轻之又轻。因此,由于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执法不严,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的造假,低廉的造假成本,高额的造假回报和利益趋动,使得一些人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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