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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香港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为什么少?

  平等而积极的沟通,可以最大效率地化解双方的矛盾,最小成本地维护社会和谐

  拥有700万人口的香港,法院一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百余件。这一数字少得让人有些不敢相信。

  日前,在国家行政学院推进依法行政研讨班中,多位具有海外学习研究背景的法学学者受邀,向国内30余位来自各省区市高级法院以及政府法律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域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来自香港的大顾问、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峰说,香港大部分行政纠纷在行政系统内部救济阶段就已经解决,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这种内部救济渠道主要是一般非正式申诉和各种内部裁判机构解决行政争议。

  非正式申诉,由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行政组织、上级的行政组织或者该行政机关内部专门处理申诉的组织提出,通常没有时间限制和严格的程序要求。

  在形式上,写信、当面沟通都可,申诉人只需要将申诉理由阐释清楚,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时间里给予答复。因为便利而又成本低廉,非正式申诉在香港颇受欢迎。

  林峰表示,他自己在香港有一个很大的感触,那就是行政机关对事不对人。“它们愿意与当事人进行平等的沟通,只要申诉人的解释合理,它们会改正自己的决定。”

  以交税为例,他说,在香港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税,税务部门会给当事人寄出一张补税单,加收5%的罚款。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写一封信给行政机关,向它说明理由:譬如出国、出差等。只要解释合理,行政机关一般会改变先前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再加收罚款。“就这么简单”,林峰说。

  如果在这一阶段,行政机关的回复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便进入了正式的程序,后者可以向行政审裁处或上诉委员会进行控告。林峰说,此类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审裁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实施行政救济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类似于内地的行政复议。

  问题是,此类机构如何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而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介绍,这类审裁机构具有颇高的专业性和效率性。以上诉委员会为例,一般情况下,除行政上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法官兼任以外,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多为专业人士或社会贤达兼任,他们大都精通行政管理和所涉专业知识。

  因此,委员会虽设于行政机关内部,但其人员、办事程式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其处理决定会得到当事双方的尊重。因此,这一制度设计在迅速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此两道程序,大部分行政纠纷基本化解,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的案件就寥寥无几。

  对此,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说,在英国,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行政裁判所审理完成,只有极少量案件进入法院。

  而且,英美法系法院一般只是进行法律适用上审理,行政裁判机构调查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了其各自专业特长。而到了最后司法审查这一阶段,基本上双方在事实上已没有争议,更多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意见。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多,但是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法院判决后,一般不会有异议。“法院审判结束,就平息了,实际上之后也没有救济渠道了。”林峰说。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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