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审核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度公告中列明的申请资料进行报送。
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7号公告中需申报的材料如下:
一、资格申请材料分为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五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一)单位申请书通过《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cnaec.com.cn,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打印,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申请报告:反映单位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情况;如未达到申请级别的条件,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
3、基本情况;
4、近三年营业状况;
5、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6、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7、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介;
8、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聘请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0、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此表,只打印);
11、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12、持有证书情况;
13、计算机配备情况表。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除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外,若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改制情况,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更名、改制批复、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若发生两个以上单位吸收合并、兼并的情况需提交:
(1)吸收合并、兼并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协议复印件;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吸收合并、兼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 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证明或被吸收合并单位、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4、凡要求在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中体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工程、设备监理证书;
(3)招标代理证书。
5、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单位章程;
8、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上缴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证明材料,聘用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3、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经济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的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五)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有申请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选择并提交范本1册。
二、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需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在线填写电子文件或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一)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0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二)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6、7、8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报材料中,业绩完成时间限2005、2006、2007年。
四、申请办理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表中除申请扩大的专业外,还应包括维持不变的专业。等级、服务范围均维持不变的专业,可不提供相应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三)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的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应与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七)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材料。
审批条件:
符合甲级、乙级、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标准。
办理程序: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工程咨询协会进行初步审核。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度公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12号令)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05年第29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