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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楼

联系电话: 53752330 53752335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及电子文本。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在年检记录有效期内)。
3、一定数量的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4、规定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20万元)。
5、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8、申请甲级或乙级机构需提供近三年业务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重要评估项目的典型实例5个以上,以及相应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审批条件:
1、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合法;
2、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办理程序:
1、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发改委予以受理。
3、申请甲级或乙级机构资质的,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丙级机构资质的,由市发改委审批。
4、由国家发改委公告获得甲级和乙级资质的机构名单,市发改委公告丙级资质机构名单。
5、市发改委在收到甲级或乙级资格认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丙级资格认定书由市发改委批准后10个工作日送达申请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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