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的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
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体系,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吸引外资,鼓励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我国给于外资企业在税率、税收优惠、费用扣除等方面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待遇。直到今年新税法的颁布彻底的改变了这样的现状。新税法将于明年的1月1日正是实施,这代表着从此之后,内外资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的竞争。新税法的推出对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和其他避税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新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成本分摊
在新税法当中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成本分摊,一是共同开发或受让无形资产;另一个则是共同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成本分摊从税务角度来说是一项相当优惠的制度。当中国企业向海外企业支付成本分摊费用的时候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无须就此项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同样的,如果外国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分摊协议在中国提供服务,由于其所取得的款项不再被视为服务收入,那么其也不用缴纳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预约定价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虽然我国国税总局一直鼓励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在及时审批相关申请方面存在困难。新税法实施后,势必会增加纳税企业和当地税务当局对预约定价的关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