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如何监控企业财务
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
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
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
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