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政府颁布第70/2025/NĐ-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70号法令"),对关于发票与凭证管理的第123/2020/NĐ-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23号法令")进行修订,该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为新版发票规章的若干重要要点:新增发票类型●出口加工企业开展非出口业务时,须根据其增值税申报方式选用对应发票类型:○采用直接申...
2025年3月20日,政府颁布第70/2025/NĐ-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70号法令"),对关于发票与凭证管理的第123/2020/NĐ-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23号法令")进行修订,该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为新版发票规章的若干重要要点:
新增发票类型
● 出口加工企业开展非出口业务时,须根据其增值税申报方式选用对应发票类型:
○ 采用直接申报法的:使用销售发票(sales invoices);
○ 采用抵扣申报法的:使用增值税发票(VAT invoices)。
● 针对出口货物和服务推出"电商发票"格式。在确保能向税务机关传输电子数据的前提下,该发票可同时用于税务及海关申报。
适用电子发票的新增主体
● 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包括开展电子商务、数字平台或跨境服务业务的供应商——可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
● 已注册供应商须依据《税收管理法》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通过税务总局电子门户传输电子发票数据。
新增特定情形下的发票开具时限
● 出口货物:须在货物按海关规定完成清关之日的次个工作日前开具发票;
● 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与国内服务时限相同——在服务完成时开具,不以收款为前提;
● 特定行业(电视广告、电子商务、银行业——贷款业务除外、国际汇款、证券业):可在常规期限或月末后七(7)日内开具发票,以便进行账务核对;
● 贷款业务:按利息收取周期开具发票;提前收息需立即开票;
● 外汇兑换:在交易发生时开具发票;
● 废止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零售业及餐饮业不再需要开具每日或月末汇总发票;
● 数字签名与税务部门报送:须在发票开具后次个工作日前完成。
电子发票的冲红与更正
● 关于已开具电子发票的作废:废止错误发票冲销相关规定
● 关于已开具电子发票的更正与重开:
○买卖双方需就调整或重开事宜达成书面协议。若购买方为个人,销售方可通过直接通知或网站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 现允许单张更正/重开发票覆盖同一购买方当月收到的多张错误发票;
○不再允许对已赋验证码但未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发票内容规范更新
● 新增买方信息规定:除买方名称、地址及税号外,发票还需载明与财政预算相关单位的个人识别号或单位代码。
● 增列特定行业商品服务名称:包括餐饮服务、运输服务及电子商务服务等领域。
● 修订补充专项服务条款:针对电力、供水、电信及信息技术服务的开票细则。
● 明确开票时点与数字签名时间的规定。
● 新增增值税发票兼退税申报表的使用须遵循财政部指导细则。
其他规定
● POS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扩大可使用POS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的主体范围。
● 电子发票使用申请及其变更流程。
● 个人所得税代扣组织须根据第70/2025/ND-CP号法令规定,全面转用电子化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
此外,财政部于2025年6月1日颁布的第32/2025/TT-BTC号通知(以下简称"第32号通知"),对经第70/2025号法令修订补充的第123号法令中关于发票和凭证的规定作出了具体指引。以下为若干值得关注的要点:
● 补充新型发票的明细规范(代码、号码、名称),包括:电商发票;集成了税费征收功能的增值税发票;集成了税费征收功能的销售发票。
● 细化增值税发票兼退税申报表的内容要求。
● 明确电子发票领域中高风险纳税人的识别标准,主要依据包括:违规历史、可疑交易记录、经营地址不明、运营状态异常及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指标。
本次修订体现了越南持续推进税收系统全面数字化、加强交易数据监管的趋势。新规在提升透明度与一致性、简化行政程序的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管理与技术要求。建议企业及时评估系统适配性,合理配置资源并加强人员培训,以确保符合电子发票新规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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