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修订条例》中明确了虚拟股东大会对参会成员出席的实际地点无具体要求,且允许以混合股东大会的形式举办会议。本次修订的关键要点:1.引入虚拟会议技术的新定义。“虚拟会议技术”是指容许任何人在没有在场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仍可在该会议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技术;2.订明举行股东大会的模式;3.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司必须确保股...
《2023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修订条例》中明确了虚拟股东大会对参会成员出席的实际地点无具体要求,且允许以混合股东大会的形式举办会议。
本次修订的关键要点:
1.引入虚拟会议技术的新定义。“虚拟会议技术”是指容许任何人在没有在场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仍可在该会议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技术;
2.订明举行股东大会的模式;
3.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司必须确保股东大会通知已清晰说明会议的实体场地或用于举行会议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两者同时说明;
4.使用会议公告中指定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股东大会者应被视为已出席;
5.当公司的股东大会在2个或以上的实体场地举行时,无论是否还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会议,公司都必须使用允许不在同一实体地点的公司成员可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和表决的技术。
而上市公司则必须检查当前《公司章程》,考虑是否有需要参照《修订条例》进行修改。其次,向公司董事和高层汇报章程变更,并提前规划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如有需要应及时寻求外部专业顾问的支援和建议。
针对《修订条例》,现关于大会通告、举办方式等关键要求已发生改变,如香港公司现有公司章程中存在对举行虚拟股东大会进行明确禁止,或要求股东大会只能在实体场地举行的条文内容,或仍存有已过时的条文(例如於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下称《公司条例》)下已废除组织章程大纲、股本面值概念及法定股本等),则该公司管理人员应考虑参照《公司条例》及《修订条例》更新章程,以利用《公司条例》下的措施(例如股本相关交易,没有面值制度下利润资本化等)﹑备存与《公司条例》一致的新章程,及提供更高的灵活性和效率。此外,香港公司需向公司注册处通报章程变更,并提前规划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
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商业公司法和2022年修正案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修正案更符合全球治理和监管要求。
早期公司法下的撤销和解散安排要求公司必须在解散前连续7年维持撤销状态。自2023年1月1日起,新撤销的公司将于注册处发布剔除公告当日立即解散。
公司自愿清算人任命要求:
有偿付能力的公司清算人必须在BVI实际居住至少180天(连续居住或累计居住);
清算人需要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如是指定联合清算人,只需其中一人满足这一居住资格规定;
清算人须收集该公司过去5年的所有法定及财务记录;
注册代理人必须保存与公司有关的记录,并在解散后至少保存5年。
此外,关于BVI公司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方面也有更新规定:
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送交其注册代理人,并将由注册代理人保留至少5年;
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对财务信息审计则没有要求;
如果注册代理人在到期日30天内没有收到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则必须通知注册处;
及时提交财务报表能够保持公司良好信誉,无提交则有可能导致最高罚款达5,000美元。
BVI公司需于公司财政年度/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向其注册代理提交相关财政年度/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须包含于202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财务申报)指引内指定的财务资料,其大致包括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而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务报表不需要审核,提交的数据也不会公开。
根据规定,以下公司将获得在BVI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的豁免:
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受金融服务法规管制并遵从法规之要求,需向BVI监管委员会提交财务报表之公司;
于年度税务申报时应检附公司财务报表予BVI税务局之公司;
进行清算中的公司 (如公司之年度申报期间起始日早于其清算程序起始日时,则不得豁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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