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8日,香港《2022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入刊宪程序,并将于11月2日提交立法会审议,这标志着新政落地正式进入倒计时,《条例草案》预计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此次税务条例修订对香港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呢?《条例草案》仍然维持了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新机制下,纳税人如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境外被动收入获豁免征税。...
2022年8月28日,香港《2022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入刊宪程序,并将于11月2日提交立法会审议,这标志着新政落地正式进入倒计时,《条例草案》预计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此次税务条例修订对香港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条例草案》仍然维持了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新机制下,纳税人如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境外被动收入获豁免征税。此次香港税务条例有针对性的修订,是为了应对2021年10月欧盟最新发布的“税务不合作名单”所致,要求香港最迟与2023年施行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以满足欧盟的合规要求。尽管如此,本次修法涉及到的一些财务和税务合规细节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1、适用的收入类型
对于来源于香港境外的以下四种收入类型(除非获得该收入的主体为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商、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持牌机构),本次修法将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2、适用的纳税人
若纳税人为跨境集团(跨境机构)的成员,本次修法将对其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3. 不适用的机构类型
目前已经适用于香港的优惠税制的跨境机构,由于其已经符合了该优惠税制的实质经营活动的要求(与本次修法的经济实质要求基本一致),因此这部分机构无需再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4、特定境外收入处理
特定境外收入
新的豁免机制下,下列特定境外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收入,应缴纳利得税:
(1) 在香港境内从事贸易、专业活动或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该收入或资产的规模;
(2) 取得收入的机构不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境外收入为利息、股息或股权出售收益)、取得收入不满足联结度要求(境外收入为IP收入)、取得收入不满足持股要求(境外收入为股息或股权出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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