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税务局消息,《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10月28日刊宪,并于11月2日提交立法会。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香港的税制透过《条例草案》将得以优化和巩固,更有力打击因双重不征税而带来的跨境避税活动。政府亦就《条例草案》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以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提升税务明确性和维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条例草案》引入...
据香港税务局消息,《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10月28日刊宪,并于11月2日提交立法会。
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香港的税制透过《条例草案》将得以优化和巩固,更有力打击因双重不征税而带来的跨境避税活动。政府亦就《条例草案》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以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提升税务明确性和维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
《条例草案》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在新机制下,相关的跨国企业实体如符合下述若干豁免条件,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即利息、股息、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入可获豁免征税。
《条例草案》维持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而新机制不会对利润来源地的判断构成影响。在新机制下,纳税人如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它们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获豁免征税。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以在国际税务方面成为负责任和合作的参与者而感到自豪。《条例草案》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即企业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条例草案》亦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鉴于香港现时没有制定足够实质业务要求和妥善的反滥用规则,而不就外地被动收入征税,欧洲联盟(欧盟)自2021年10月把香港列入观察名单,并要求香港作出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而经修订的机制须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为免香港被欧盟列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黑名单,香港于2021年10月公开承诺在2022年年底前修订其税务法例,以期在2023年一月起实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条例草案》是按照欧盟行为守则小组(商业税务)(行为守则小组)在2022年6月确认的立法组成部分拟定的。
自2022年6月中旬,政府就立法建议进行广泛咨询,对象包括税务专业人士、本地和外国商会、业界和专业团体,以及金融服务业代表。
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制定经济实质要求,以防止空壳公司可能滥用香港的税务安排,以实现就外地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
只有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才须依循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个人及本地公司不受影响。
受惠于现时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一般不会纳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在机制下,受监管财务实体得自其经营受规管业务而产生的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亦无须课税。
根据新机制,跨国企业实体如欲就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申请税务豁免,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即在香港聘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雇员和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属纯股权持有公司的跨国企业实体所须符合的经济实质要求可获放宽,只包括持有和管理股权参与,以及遵从香港公司法的存档规定。
至于外地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须遵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知识产权所设的税务优惠机制所公布的关联规定。根据该规定,税务豁免将与归属于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合资格研究及开发(研发)开支密切相关。
为纾减出现可能的双重课税,政府将会推出一系列优化和纾减措施∶
1、在经济实质要求以外,另设持股免税机制(注),让收取外地股息和处置收益的纳税人可申请税务豁免;以及
2、为在香港以外地区就指明外地收入缴付税款(包括在没有与香港签订税收协定的税务管辖区已缴付税款)的纳税人,提供税收抵免。
此外,为减轻合规负担和提高税务明确性,政府将采取以下四方面的友善营商措施∶
1、采用简易申报程序,要求纳税人在报税表上只提供必要和基本的资料及声明,以证明已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从而减轻合规负担;
2、税务局就纳税人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作出事先裁定,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以提高税务明确性;
3、《条例草案》刊宪后,税务局便会把行政指引和示例上载至税务局的网页,以协助纳税人确定其税务负担,并提高税务透明度;以及
4、税务局的专责小组向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援和回应查询,以协助合规。
5、为协助受影响的纳税人在《条例草案》刊宪后,随即为新机制的推行作好准备,它们可以就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局长的意见」,作为《条例草案》刊宪后的过渡措施。
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维持香港的竞争力。特点包括∶
1、只针对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在涵盖范围内;
2、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本地独立公司和纯本地集团不纳入机制涵盖的范围;
3、如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或遵从关联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外地收入可获豁免征税,而无需考虑该收入是否须在外地课税;
4、让收取外地股息和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通过持股免税机制,获得额外申请税务豁免的途径,从而减轻它们的税务负担;以及
5、容许纳税人就外地股息及其相关的基础利润已在外地缴付的税款,采用友善营商的「透视计算法」申请税收抵免,进一步减低双重课税的可能性,从而减低受涵盖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香港政府会继续探讨如何进一步增强香港税制的竞争力,包括研究为源自香港的知识产权收入提供税务优惠机制,以鼓励更多研发活动在香港进行,以及为有关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在岸交易制定合适措施,以提高税务明确性。
注∶持股免税的条件是纳税人须是香港居民人士(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并在紧接累算有关股息或处置收益前至少12个月持有获投资公司不少于5%的股份或股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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