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经济实质法案实施之后,很多投资者对开曼的态度有所保留,但开曼有限合伙制ELP,并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下的“基金管理业务”,从而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开曼ELP基金的注册增长势头愈盛。据数据统计,截至到2021年年底,在开曼群岛活跃的合伙型基金有37,075家,仅在2021年一年新设合伙基金就高达5,778家,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开曼ELP。...
开曼经济实质法案实施之后,很多投资者对开曼的态度有所保留,但开曼有限合伙制ELP,并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下的“基金管理业务”,从而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开曼ELP基金的注册增长势头愈盛。
据数据统计,截至到2021年年底,在开曼群岛活跃的合伙型基金有37,075家,仅在2021年一年新设合伙基金就高达5,778家,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开曼ELP。
1、高度客制化弹性:有限合伙具有高度弹性,相关权利义务都可以透过有限合伙协议( LPA: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来客制化调整。以运用开曼 ELP 来成立基金为例,基金的分红方式和比例、基金的管理方式、投资人(有限合伙人)的个别待遇等,都可以依照客户需求来调整。
2、保密性:开曼 ELP 只有一项有关 ELP 及普通合伙人等数据的文件需要提交给政府存盘,其余文件只需保存在注册地址,许多敏感信息(例如:有限合伙人的信息和出资额等) 和 LPA 都没有被公开的疑虑。
3、开曼成熟的配套支援:开曼群岛提供有限合伙注册服务已经超过十年,相关配套支持成熟(例如:草拟客制化合伙协议、私募说明书、认购协议等),可以支持各种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1、备案注册
在投资者认缴出资后21日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未经注册不得接受实缴出资;如果私募基金变更注册办公室或主要经营地址,或曾向CIMA报备过的相关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则须在相应变更发生后的21日内向C1MA报备更新。
2、审计
私募基金须由符合CIMA要求的开曼审计师进行审计,经其签署的审计财务报表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给CIMA。并且,《私募基金法》允许主基金和AIV可以合并财务报表。
3、估值
私募基金应当聘请(1)独立第三方或者行政管理人,或(2)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者或其关联方,对私募基金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估值。但同时《私募基金法》也明确授权CIMA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豁免对私募基金的估值要求。
如果估值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则由管理人、基金运营者(如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其必须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或者非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但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应已被适当识别并向投资者披露。
4、托管
原则上私募基金应当指定1个托管人,但如果指定托管人不具有可操作性或适当性,私募基金也可以通知CIMA不指定托管人,但要指定1个行政管理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者等履行基金资产权属核实职责。
5、现金监管
私募基金必须指定一名人员监管私募基金的现金流,确保所有现金已记入以私募基金名义开立的现金账户;确保投资者就投资权益支付的相关款项已收到。可以由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独立第三方或管理人(或运营人)承担现金监管职责,前提是管理人(或运营人)将现金监管独立于其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或者在文件中将事项向投资人披露。
6、税务
免征开曼群岛收入税或增值税,并且可通过申请取得开曼群岛政府税务承诺的方式使其免税状态延续20年及以上。
开曼ELP主要受《ELP法案》、《公司法》和《合伙法》的适用条款管辖,并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ELP必须由(i)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ii)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前者在ELP资产不足的情况下对ELP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责,后者对ELP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或义务不负责;
ELP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
ELP的所有权利和财产均以法定信托方式作为ELP的资产由GP持有;和
ELP的业务由有权代表ELP订立合约安排的GP进行。
《ELP法案》第33(1)条规定,“ELP的法律诉讼只能由一名或多名GP发起,而LP不得成为诉讼的一方或在诉讼中被提名。”
《ELP法案》第36(3)条规定,《公司法》第V部分和《2018年公司清算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ELP的清算,为此目的,《公司法》第V部分中对“公司”的引用应包含ELP。然而,第36(3)条包含了公司法适用的限定条件,“除非条款与本法不一致,且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ELP法案》应优先适用”。
总的来说,开曼的法律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非常友好,它针对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灵活。在别的地区法律中对基金管理人有限制的策略,比如加杠杆,保本保息等,在开曼的法律中没有任何的这些策略性的限制,可以让基金管理人非常灵活地设立架构,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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