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有哪些税务宽免及优惠政策

在资产日益积累的过程中,资产保护如何布局会涉及到境外地点,因为境外很多地区在税收上更有优势,在资金流转上更方便。在选择设立地中往往还需要考虑语言、时差等因素,香港恰好都符合各方面的要求。香港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且靠近内地市场。无论是管理资产总值、独角兽企业的数目,香港都非常具有吸引力,且可以通过股票通投资内地市场,这也是全球百大资产管理公司约70家都在中国香港设立了据点的主因。为了吸引高净值人群,香...

香港巩固基金市场地位措施

香港巩固基金市场地位措施

在资产日益积累的过程中,资产保护如何布局会涉及到境外地点,因为境外很多地区在税收上更有优势,在资金流转上更方便。在选择设立地中往往还需要考虑语言、时差等因素,香港恰好都符合各方面的要求。

香港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且靠近内地市场。无论是管理资产总值、独角兽企业的数目,香港都非常具有吸引力,且可以通过股票通投资内地市场,这也是全球百大资产管理公司约70家都在中国香港设立了据点的主因。

为了吸引高净值人群,香港在基金方面推出了多项结构、税收优惠等政策,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应运而生。202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提供了私募基金在香港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基金的选择,提供了私募原本在离岸才能实现的基金结构取代方案。

香港的LPF的特点在于:有限合伙制的LPF不是法人,类似与开曼群岛基金和新加坡有限合伙基金等。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注册条件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注册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香港基金条例》,拟注册为LPF的基金实体必须首先由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责任合伙人(“LP”)通过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拟注册为LPF的有限合伙企业,其英文名称最后须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或“LPF”字样,中文名称最后须包含“有限合伙基金”字样。

除非在注册申请中作出特别声明,否则《香港基金条例》禁止LPF所有合伙人为所属同一集团中的法团;但如果在注册时作出了声明,条例允许在LPF注册成功后所有合伙人为同一集团中法团的情况存在最多2年。这是考虑到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先设立基金实体后进行募资,从而导致GP与LP均为同集团实体的情况而做出的安排。如在注册后2年内无法引入集团外实体作为合伙人,公司注册处有权将LPF除名。

(1) GP资格:LPF的GP需要由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旧《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下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他LPF、海外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18岁以上自然人(包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担任。

(2) LP资格:LPF对LP的条件较宽,可由任何自然人(包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法团、合伙企业、非法团实体或任何其他实体担任。

2、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

GP须委任一名投资经理执行基金日常投资管理职能。投资经理可由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担任。如GP满足前述条件,亦可由GP自身担任。

3、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

LPF须委任一名反洗钱负责人,为LPF基金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该负责人可以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条)下规定的(1)SFC认可机构或持牌法团、(2)会计专业人士或(3)法律专业人士出任。如GP满足前述条件,亦可由GP自身担任。

4、审计师

LPF须委任一名符合香港法律要求的审计师每年审计基金的财务报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GP及投资经理。

5、 获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若GP由其他LPF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担任,则GP必须额外委任一名获授权代表负责管理及控制LPF。


LPF的税务宽减条件

LPF的税务宽减条件

根据《税务修订草案》规定,符合税务宽减条件的附带权益,其利得税税率将为0%,且100%的附带权益将不会计入受雇入息以作计算薪俸税之用,亦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将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实属突破创新之举。

获得税务宽减需要满足《税务修订草案》规定的若干条件,其中主要包括:

1、发放者

须为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2、收取者

1)须为发放者提供在港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港提供该等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向外部筹措资金、研究潜在投资者并提供意见、管理/处置财产及投资、协助所投实体筹措资金;且

2)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满足实质活动要求,以符合OECD最新国际税务标准,具体包括在港雇用2名以上合资格全职雇员,并承付200万港元以上的在港营运开支。

3、附带权益

与附带权益挂钩的利润关联回报,须达到管限该基金运作的协议中指明的基金持有投资的优先回报率。


LPF的其他优惠政策

LPF的其他优惠政策

除上述《税务修订草案》给LPF结构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带来的税务豁免外,在港LPF及LP还能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利得税(profit tax)。根据香港《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和《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在港LPF可适用统一基金体系下的利得税豁免。同时,如LPF设立了特殊目的载体且其唯一功能系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则该等特殊目的载体亦能在同等范围内享受税务豁免。

2、印花税(stamp duty)。LPF的权益并非该基金发行的股份、股额、债券证、债券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也并非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不符合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条所订的“证券”定义,故在LPF资本投放、转让、提取等环节,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以股票、不动产等应课税资产进行资本投放或分派利润的,仍须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项。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亦不就派付股息、利息及资本返还征收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近年国际税务监管环境日益趋严,在BVI和开曼成立的基金开始成为监管对象。BVI和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离岸基金管理实体须证明其经济实质,否则将无法继续成为管理实体而应转由有资质的主体来替代。

离岸基金面对的监管剧烈变化、合规成本日益增加,促使广大中国投资人、基金经理和投资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理想的替代解决方案,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实施刚好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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