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是如今全球高净值家族都流行采用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不同国家地区对于信托所设置的配套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这些法律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效果。这也就是为何高净值家族热衷选择有些地方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而中国高净值家族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都会将境内信托和境外信托做一番比较,就目前形势来说,更多的家族选择境外设立信托。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1、定义不同境内家族信托定义为财产委托给受托...
家族信托是如今全球高净值家族都流行采用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不同国家地区对于信托所设置的配套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这些法律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效果。这也就是为何高净值家族热衷选择有些地方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而中国高净值家族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都会将境内信托和境外信托做一番比较,就目前形势来说,更多的家族选择境外设立信托。
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境内家族信托定义为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境外家族信托定义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transfer)受托人,我们会发现这两个用词的不同,就决定了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的差异。境外家族信托的转移定义,对于财产隔离功能的实现更明确,对于境内家族信托,虽然使用委托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并未影响家族信托代自然人持有资产的法律关系的实现。
2、信托目的不同
境外家族信托目的更为灵活多样,可以更为广泛的应用于商业安排中,受益人范围相对广泛,甚至宠物也可作为受益人角色出现在信托中。国内信托在实践中,成立的目的已发展到资产的保全、传承、税务递延、风险隔离等方面。
3、委托人保留权利不同
境内信托法中有明确的章节规定了委托人权利,包括知情权、查阅权、撤销权、变更受托人权等,而境外信托的委托人在留权方面受到的限制就比较多,如需留权,需要在信托契约中另行规定,而非法律赋予,这就会造成留权过多使得信托被击穿的风险增大。
4、受托人主体不同
实践中,国内信托受托人为68家持牌信托公司,境外信托受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在这方面,境内监管机构对受托人资质的审批较国外更加严格,在某种程度上,从监管层面帮助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了一轮更严格的监管和筛选。
5、隔离功能被穿透的法律支持不同
境内信托《信托法》第十五条、 《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都明确表述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随着2020年下半年境内家族信托第一例判例出现,也为家族信托财产的保全隔离功能提供了案例支撑。境外信托依据属地法律规定,不同种类信托具有不同的风险隔离功能,委托人留权尺度也会影响信托隔离功能的有效性。这就需要在信托设计时,根据客户设立信托的目的,选择信托种类,注意留权设计、装入资产性质安排等。
6、与税法的关联度不同
国内《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但因国内还未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境内家族信托在遗产税、赠与税筹的筹划功能目前未能发挥作用。但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则可以起到明显的税务筹划功能。
境外信托则明显在遗产税、税筹递延等方面有着更为广泛的使用和法律支撑。
境外和境内信托对比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境外信托制度更加完善,信托财产类型丰富,诸如股权、房产等都可以成为拟交付的信托财产。相比之下,境内信托财产制度缺失,股权、房产只能以买卖方式交付受托人,交易成本过高,许多委托人需求无法满足,导致现阶段境内信托拟交付资产以资金类为主,信托财产类型单一。而境外则是以非资金类信托财产为主,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李嘉诚以及境内某些地产大亨交付的信托财产都是公司股权,而股权家族信托在境内落地成本太高。
境外家族信托资产配置更加全面,境内家族信托受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而境内信托公司由于自身资源禀赋、历史投资经验以及监管管制,暂时难以实现全球资产配置,家族底层资产以信托公司自身管理的资产以及其他境内金融机构的资产为主,资产类型也以固收类为主。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委托人可以选择境外家族信托:
1、委托人有境外生活经验,对境外法律环境有一定了解和适应;
2、拟交付资产为境外资产,比如美元货币、境外股权和房产;
3、家族信托受益人主要在境外生活,因为设立信托核心目的是财富传承,保障受益人利益。
设立家族信托需要站在家族财富全局传承管理的角度去思考,切勿盲目跟风,并不是国外的月亮会更圆,如果自身家族并不适合在境外设立,那么跟风设立对于家族的长远发展并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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