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拟进行境外上市过程中,均涉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安排,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外汇登记的相关事宜。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或“外汇局”)于2014年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及其附件,规定了境内...
民营企业拟进行境外上市过程中,均涉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安排,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外汇登记的相关事宜。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或“外汇局”)于2014年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及其附件,规定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相关事项。
外管局201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3号文”),根据其规定,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通常为国内运营公司注册地。
根据37号文规定,外管局对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37号文规定,返程投资情况下,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主体为以下3类:
1、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
2、中国公民(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
3、有特殊利益的境外个人(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
就37号文项下的返程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而言,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的外汇登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办理37号文登记的时间: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外汇登记手续应于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办理。
自然人股东办理37号文登记的地点: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多个资产或权益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登记。
总的来说,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37号文解决了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和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如果企业要在境外开展相关投资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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