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建境外架构出境时,大多数企业采用搭建VIE架构的方式,在境外实现融资上市、规划税筹等目的。VIE,即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但是,对于VIE架构,我国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但近期,有消息指出,VIE架构将合...
在搭建境外架构出境时,大多数企业采用搭建VIE架构的方式,在境外实现融资上市、规划税筹等目的。VIE,即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但是,对于VIE架构,我国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但近期,有消息指出,VIE架构将合法化。
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规定的适用的情形:
① 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②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②种情形,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VIE架构,这意味着通过VIE架构海外融资在国内法律上不再处于灰色地带,满足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1、方便融资:中国大陆有外汇管制政策,如果在海外有架构,就更容易获得海外资本;
2、规避了限制外资的领域:中国法律对部分领域是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网络出版、教育、娱乐等;
3、躲过证监会的苛刻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境内企业要到境外融资,要满足“四五六”原则,即企业总资产不得少于4亿,上一年利润不少于6000万,上市的融资额度不少于5000万美元;
4、简化上市程序:避免了繁琐冗长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程序;即便千辛万苦通过了如商务部、外管局等N个部门的审批成功在境外上市,万一业务扩张要增发股份或发行债券,还得要再报批;
5、财富最大化:上市之后,没有流通上的限制,容易把股票抛售变现。
协议控制境外上市除了融资方便等因素外,税务上的节税效应也是企业重要考量因素,我们逐一主体分析如下:
1、经营实体公司的税收利益
经营实体企业利用WFOE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通过向WFOE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顾问费、技术转让费等方式实现利润转移至WFOE公司,进而在WFOE公司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降低了整体所得税。
2、WFOE公司的税收利益
一是WFOE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比一般企业更容易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新税法实施前,特定区域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政策;新税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政策。
二是在VIE模式下,作为经营实体公司转移利润的承载体,协同境内经营实体公司使得境内经营业绩的实际税负大大降低了。
3、HK公司(离岸公司B)的税收利益
税收利益:通过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了VIE架构的整体税负
VIE模式下,由于中国与开曼未签订税收协定,仅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WFOE公司若直接向开曼公司分红时,需按规定扣缴10%预提所得税,而通过设置HK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安排,在中国境内设立WFOE公司,WFOE公司的利润返回香港公司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通过设置香港离岸公司B环节,降低了利润向境外投资者分配的税负,增加了境外上市公司留存收益。
4、开曼公司的税收利益
开曼公司主要功能为上市融资功能,该公司设立在开曼,本身没有税收负担亦没有税收利益。
5、离岸公司A(BVI公司)的税收利益
税收利益:规避创始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BVI公司(离岸公司A)出让股权或股票以及所分得的红利(资本利得)可直接归于BVI公司(离岸公司A),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同时,对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之目的。
6、创始股东的税收利益及风险
税收利益:通过搭建VIE模式,大大降低整体税负,同时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VIE架构搭建的常见模式如下:
1、VIE第一层架构搭建——设立BVI公司
BVI注册离岸公司,程序简单,费用低,无实地经营不需要交税,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为BVI公司的种种优点,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方便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时让开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为极高的保密性,还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对公司而言,无实地经营无税收,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
2、VIE第二层架构搭建——设立开曼公司
对于运用中国香港红筹上市的企业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会设立一个开曼公司,在开曼设立公司程序也比较简单,对于BVI而言,其监管更加严格,但对于其他非避税港的正常国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宽松很多。
3、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中国香港公司
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中国香港公司,主要是因为中国香港与内地有税收优惠的政策。中国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内地更容易进行税务减免。
VIE架构合法化之后能否在香港上市呢?关于这一点,香港联交所已经明确指示,非限制性行业公司不得采取VIE结构谋求在香港上市,即境外控股公司必须全资股权持有境内的运营公司。所以如果是跨境电商等不属于外资限制性行业要在香港上市,还需要另采取方式。想知道企业如何实现香港上市等详细情况,可咨询瑞丰德永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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