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香港版权修例重启拟引入中立传播权

11月24日起,香港政府就修订《版权条例》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香港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政府绝对不会绕过版权持有人去提出检控,指一个作品是否涉及侵权,最重要是版权拥有人本身有否同意、默许或者追究,若果版权持有人本身没有反对,政府无从提出检控。修订《版权条例》以2014年的相关立法建议为基础,提出五大范畴,包括:建议豁免戏仿、讽刺、评论时事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引入科技中立专业传播权的同时,对未...

香港版权修例重启

香港版权修例重启

11月24日起,香港政府就修订《版权条例》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香港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政府绝对不会绕过版权持有人去提出检控,指一个作品是否涉及侵权,最重要是版权拥有人本身有否同意、默许或者追究,若果版权持有人本身没有反对,政府无从提出检控。


修订《版权条例》以2014年的相关立法建议为基础,提出五大范畴,包括:建议豁免戏仿、讽刺、评论时事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引入科技中立专业传播权的同时,对未授权者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施加刑事制裁;并增订「安全港」条文,鼓励连线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等。


立法建议五大范畴

立法建议五大范畴

1. 引入科技中立专有传播权利

为确保给予版权拥有人的保护涵盖所有电子传送模式,建议在版权制度下引入新的科技中立专有传播权利,让版权拥有人能透过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专家解读︰香港目前的《版权条例》对版权拥有人的保护范围只涵盖通过纸媒、互联网等媒介传播的作品,但部分新发展出来的传播模式尚未受到清晰的保护,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包括串流等在内的所有电子传播途径,可更好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2. 配合引入科技中立传播权利,加入条文规定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对未获授权的人在以下情况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施加刑事制裁:

(a)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作出;

(b)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4年,并可就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处5万元罚款。

专家解读︰完善惩处机制;若行为涉及刑事法律责任,政府及警方亦有举证责任,增强保护,更好维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3. 新增的版权豁免

(1)为教育界、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让服务提供者暂时复制版权作品及媒体转换而新增版权豁免。

(2)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目的;评论时事;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于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

专家解读︰为合理的二次创作留下空间,平衡版权拥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4. 安全港

服务提供者如符合若干订明条件,包括在获告知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关活动,便只须对用户在其服务平台上所犯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保护服务提供者权益,亦鼓励其打击侵权活动,若即时采取行动遏制盗版行为,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


5. 民事案件的额外损害赔偿

现行的《版权条例》容许法庭在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考虑一系列法定因素后,向申索方判予额外损害赔偿,以达致案件的公正性。建议在《版权条例》增订两项因素,供法庭在决定是否判予额外损害赔偿时考虑:

(a)侵犯版权者在获悉其侵权行为后的不合理行为;以及

(b)因该侵权行为而令侵犯版权复制品广泛流传的可能性

专家解读︰令侵权损害界定更加清晰,有助阻止侵权行为扩大影响,维护版权持有者权利。


公众咨询四大议题

公众咨询四大议题

法例尽列所有豁免

政府立场︰沿用现时在法例中订明所有豁免的做法。

理由︰因为此做法在版权作品的使用方面能为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大的明确性。


合约凌驾豁免

政府立场︰维持现行做法,不干预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议定的合约安排。

理由︰没有实证支持使用者因合约凌驾性条款而无法使用现有的版权豁免,以致利益受损,及考虑到在商业运作中维护立约自由的重要性。


非法串流装置

政府立场︰不在版权法中引入打击非法串流装置的特定条文。

理由︰《版权条例》已载有多项处理网上侵犯版权活动的条文,可用于打击非法串流装置。在《2014年条例草案》所载的传播权利被纳入本港的法例框架后,将进一步完备打击网上侵权行为的工具。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均没有在其版权法例中订立关于非法串流装置的特定条文。


司法封锁网站

政府立场︰不须引入专为版权而制定的司法封锁网站机制。

理由︰《高等法院条例》现时已可让版权拥有人就网上侵犯版权行为申请强制令,未有证据证明现有的济助不能赋权法庭发出封锁网站强制令。另外,有关做法有助避免公众关注潜在滥用可能对获取资讯自由带来负面影响。


版权主要保护什么内容?

版权主要保护什么内容?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组成的重要部分。

1. 文字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 口述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2)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3)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4)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5)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 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 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登记的好处

版权登记的好处

1. 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 宣传: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是一种荣誉,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3. 增值:版权登记证明还可以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在进行版权贸易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4. 求职职称晋升:版权登记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在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一个加分项申报上去。

在生活中,因未办理版权登记而不能有效证明权利存在最终导致失败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进行版权登记就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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