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为了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69号文推出了15条新举措: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为了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69号文推出了15条新举措: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
69号文第十条规定,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69号文第九条新增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以下简称“42号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该规定适用的最典型的情况就是VIE架构中的协议控制,此次69号文特别提出合同控制可以看作是对42号文中,VIE架构是否适用兜底条款“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明确判定。
69号文还明确了无论是新设立的,还是之前的VIE架构企业,均需根据42号文的规定进行关联申报。
所以,如无特殊情况VIE架构下的企业主体需在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
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的架构,也称“协议控制”架构,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1、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必须向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及时报送最新格式的材料,且应当在授予完成的次月15日内完成。
2、已经实施激励计划,且已经授予权益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上市公司务必在年底前补充报送材料。
3、类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计划或酌情方案等,应自我充分评估,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咨询,确保能够享受到不低于同等水平的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境外上市,互联网多数采用VIE架构,69号文的出台,对这些企业影响甚大。不过,69号文没有明文规定针对VIE架构税务征收具体执行的相关问题,瑞丰德永将继续关注69号文的具体执行情况,为大家实时更新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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