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各大媒体刷屏、霸榜热搜的RCEP到底是什么?

RCEP这个词在去年11月中旬在经济投资圈中掀起波澜,各个热搜榜中都有RCEP的身影。RCEP到底是什么呢?别着急,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下RCEP的含义,以及对大家会产生哪些影响。RCEP的全称是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2012年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加入,...

什么是RCEP

什么是RCEP
RCEP这个词在去年11月中旬在经济投资圈中掀起波澜,各个热搜榜中都有RCEP的身影。RCEP到底是什么呢?别着急,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下RCEP的含义,以及对大家会产生哪些影响。
RCEP的全称是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是2012年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加入,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一个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在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上,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RCEP涵盖的内容

RCEP涵盖的内容
RCEP 除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等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规则外,还覆盖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等国际经贸规则新议题,并且,RCEP 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有望达到95%以上。
RCEP建成后,区域内将形成统一的经贸规则和便利的跨国营商环境,有利于区域内商品、技术、服务、资本、人员的便捷流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并增强对域外投资的吸引力。
这对于成员国特别是东盟十国来说是有着非常大的想象空间,东盟的优势在于人口红利,而中日韩的优势在于产业链工业制造的现金,这无疑形成了一个互补。

RCEP的税收特点

RCEP的税收特点
RCEP税收条款是各方共商共建共享的成果,具体有如下特点:
1、概念界定明晰。
RCEP首先明确了税收和税收措施不包括任何进口税或关税。这主要是考虑关税等进口税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作为单独事项,有独立的承诺减让表,因此排除在一般性税收或税收措施的范围外。同时,研究RCEP的涉税内容,自然会涉及税收协定,对此RCEP明确税收协定是指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者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是涵盖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的全口径概念。此外,RCEP第一章明确,措施一词涵盖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2、权利义务限定。
把握 RCEP税收条款,最为核心的是要理解RCEP文本规则对税收措施授予权利或者施加义务的范围。首先是一般例外原则,即税收措施一般不受RCEP具体规则的约束,这也遵循了自由贸易协定税收条款的缔约实践。其次,在一般例外的基本原则下,明确税收措施受约束特别是受RCEP特定条款约束的限定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货物、服务贸易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也涵盖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第14条d款所明确的针对国民待遇的税收例外情形。就RCEP规则,明确税收措施应受第10章投资章节第9条转移条款约束。转移条款的核心要求是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有关的款项(如资本、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转移自由且无迟延地进出其境内。同时,转移条款明确以公正、非歧视和善意为原则,旨在确保公平或有效征收或收取税款的税收措施(包括根据居住地或公司所在地对人进行区分的任何税收措施)可以例外。
3、税收协定优先。
回答RCEP规则与税收措施的关系问题,必然会涉及同为国际法范畴的税收协定与RCEP的关系。对此,RCEP明确其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任何缔约方在任何税收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RCEP与任何此类税收协定之间在与税收措施相关的方面存在不一致,以后者为准。简言之,即税收协定优先原则。这一原则遵循了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实践,充分考虑税收措施的专业特点,肯定了税收协定在实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优先性,以及税收当局在涉及RCEP相关税收措施方面的主导性。
4、规则解释准确。
RCEP税收条款对于特定规则及例外情形的解释准确到位,可以有效提升规则施行的确定性。如在处理RCEP最惠国待遇规则与税收协定下不同缔约方可能的差别化待遇时,明确RCEP的任何规定不得迫使一缔约方,将其受约束的现行或未来的税收协定中产生的任何待遇、优惠或者特权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
5、发展理念彰显。
RCEP各成员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治理水平不均,在这一背景下,税收条款的规则水平照顾了各成员国的差异性,充分体现了发展的理念。总体上,RCEP税收条款遵循了WTO规则,明确了税收协定的优先性,在转移条款等限定的权利义务下保留了各缔约方税收政策和征管的空间。展望未来,RCEP税收条款也明确了后续发展方向,如就税收措施是否受第10章第13条征收条款(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收或国有化)约束,可留待RCEP生效之日后的两年内由各方进行讨论,这也展现了RCEP这一凝结多方共识的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的前景。

RCEP的积极影响

RCEP的积极影响
1、中国此前已与东盟各国有较为成熟的自贸协定,涉及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等多个领域,RCEP是对现有各协定的一揽子升级。其中,最核心的升级措施便是当前或未来10-35年将关税渐进式削减到0%水平。这一过程较为漫长,长期来看有助于我国与东盟形成更为密切的贸易合作,更好发挥我国的供给优势。
2、RCEP与CPTPP两大贸易协定中的优惠条约可能通过共同成员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传导,这一机制的存在一定程度减少了逆全球化风险,长期来看具有积极意义。
3、RCEP协定是我国首次与日本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日韩贸易自由化水平。
关于RCEP的利好就简单介绍到这里,如果想了解更多RCEP的详细信息,欢迎咨询瑞丰德永。
来源:部分资料中国税务报(作者:许云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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