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2 、利得税纳税对象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3、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16.5%
法团以外人士:15%
2)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人士: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3)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份(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