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通常指的是主要采用私募方式募集的基金,并对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之所以被称作私募股权,是因为该类基金一般通过私募方式筹集,并且投资方向主要为私募的非上市股权。
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也称为股权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而“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官方文件中的法规称呼。
这种法律名称和通俗名称不同的情况在金融界比较常见:
比如,共同基金在美国法律中的称谓是“投资公司”( Investment Company),而“共同基金”称谓更为被广泛使用;
再如,基金管理人的在美国法律中的称谓则是“投资顾问”( Investment Advisor),而在中国法规中则被称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并非特许行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只需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信托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后便可以开展业务。但是如果想要申请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或者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的名称,则需满足政府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也称契约)及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可直接在国家或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申请备案,投资者也可以注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流程相同也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三资企业”的公司形式注册,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当然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主体,类似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其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的“必备投资者”就类似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须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
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创投企业、作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都有明确的条件规定,详情不在此进行展开说明,如果有需要可咨询瑞豐德永。
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规定,中国内地并没有统一的注册规定,目前适用的注册政策主要以地方性为主,各地允许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为主,而地方政府为基金提供的优惠政策则主要是对基金应缴税收的减免或各种形式的返还。
各地对股权投资企业注册门槛限制体现在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方面。北京市是其中的例外,对股权投资企业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北京市和深圳市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的名称。上海和天津则更进一步,允许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字号。
此外,各地政府还出台了各类优惠政策,大致包括:
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政府引导
基金的投资风险补贴
制度现金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
高管税收优惠
……
此类优惠政策名目繁多,且都设定了有效期,因此在此不再就此展开讨论,有兴趣的可以与瑞豐德永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