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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A 修正案》设立了一项新的基金类别为“私人投资基金”(PrivateInvestment Fund),按照传统的定义,它跟封闭式基金(Close-ended Fund)并无差别,其运作方式与其他BVI实体相同。
一直以来,开放式基金在BVI都需要被监管机构认可,封闭式基金却不需要获取监管认可,但自《SIBA 修正案》生效起,私人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即正式纳入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监管范围。
BVI - PrivateInvestment Fund定义
《SIBA修正案》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如下:
根据BVI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设立并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组织:
(a) 以集合投资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为目的而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及
(b) 发行基金权益,使基金持有人能够收获从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实体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所计算的相应利息金额。
《私募基金条例(2019)》和《私募基金制度指引》补充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范围限于封闭式基金。
若实体符合以上两项条件,您将需要向FSC(BVI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正式认可”,您的基金才能够继续以“私人投资基金”的形式运营。如果一个实体不能同时满足以上(a)和(b)的规定,则该实体将不被视为私人投资基金,并且不受SIBA 修正案的法规约束。
此外,根据私人投资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的章程大纲规定,设立/注册PrivateInvestment Fund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1)基金获授权的投资者未超过50人;或
(2)邀请投资者认购或购买基金权益只可于私下进行;或
(3)基金利息应仅分配给《规例》中规定的拥有最低初始投资额(目前为10万美元)的专业投资者(除豁免投资者以外)。
合规要求
目前,新设的Private Investment Fund应在开始营业后的14日内向FSC申请认可(recognition)为PrivateInvestment Fund,申请认可的材料包括:
(a) 申请表(Form IB/PIF-1),其中包括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b) 主体文件(以公司为例,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董事名册);
(c) 运营者的简历(以公司为例,指董事);
(d) 发售文件或主要条款概要(Term Sheet);
(e) 基金估值政策。
如未提供发售文件或主要条款概要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原因,并解释基金如何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交流相关信息。
需要配备的人员与须遵守的义务:
通过上述表格可知,Private Investment Fund在合规上几乎“等同于”Close-ended Fund。
违规后果
未依法获得FSC认可的Private Investment Fund,将被视为从事未经授权的金融服务业务而面临强制措施和罚款(公司罚金最高可达75,000美元,个人最高可达40,000美元)。FSC对相关事项有广泛的监管和执法权力。
瑞豐德永观点
一直以来,凭借法治优良、成本低廉及市场熟悉度等传统优势,BVI法律结构在投融资领域早已广受欢迎,为各类企业、家族办公室及高净值人士提供灵活性和较高的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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