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最新条例政策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在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宽减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

目录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香港与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国家地区
香港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
最近7年的香港税率政策变化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2日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商业登记服务预告–暂停新商业登记即时服务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3月28日

税务局发出二○一九至二○年度报税表安排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政府再度澄清「零售业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税务局延长税务限期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公共财政发言全文

两名公司董事重审后逃税罪成候判
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
《税务条例》修订公告刊宪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有关「电子储税券」计划及「即赚即储」计划下「自动交税」服务的最新安排
储税券的利息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4月)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修订印花税条例降低交易所买卖基金一级市场活动交易成本
立法会十八题:利得税率两级制
有关香港与澳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命令刊宪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截至2020年3月31日)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缴税
逾二百七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发出
立法会七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税务机制
税务局呼吁市民提防欺诈网站及伪冒电子邮箱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5月)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条例草案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税务局通告:准时递交报税表
网上预约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
税务局通告|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立法会三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6月)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由2020年4月起的服务目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19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24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31日)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8月7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7月)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14日)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香港与澳门的税务安排生效
香港税务局恢复基本公共服务(2020年8月21日)
香港与塞尔维亚签订税务协定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28日)
电子印花通告第 1/2020号 - 提升股票转让文书之电子印花服务功能
香港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9月4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8月)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0年9月11日)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香港与格鲁吉亚签订税务协定
国别申报表数据架构及用户指南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9月)
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立法会二题:规管网上筹款活动
立法会十七题:为有需要人士提供进一步支援
立法会十四题:创新及科技基金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0年10月)
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12月2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六题-纾困措施
储税券的利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措施发言全文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1月)
立法会十九题:长者福利和就业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依时交税
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发言全文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立法会二十二题:纾缓市民的财政
税务局通告|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通告——商业登记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2月)
税务局回应黄冯律师行遭介入而引致的物业印花税事宜
纳税人更改通讯地址
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于三月十九日开始生效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立法会七题:物业转易程序及相关违规行为
立法会十六题:纾困措施
税务局将会恢复基本公共服务
《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立法会十题:股票交易印花税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月)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1年2月11日)
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立法会十三题:纾缓税务负担
立法会一题:慈善基金及慈善机构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建议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1年差饷(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刊宪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2月)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刊宪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立法会十四题: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商机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依时交税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储税券的利息
税务局发出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网上填报利得税报税表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3月)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立法会三题:印花税及地价收入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储税券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六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立法会九题: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4月)
税务局通告 |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优化雇主申请服务:电子申请以雇主自行设计软件拟备IR56表格
立法会十题:利得税
网上预约印花税署租约柜位服务
立法会五题:香港再工业化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储税券的利息 (2021年6月4日)
有关印花税—不足代价的税务资料已更新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5月)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刊宪
税务局通告 |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纳稅人和雇主的稅务责任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6月)
立法会十四题:国际税务环境的新发展
立法会十五题: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立法会四题:网上拍卖平台用户办理商业登记
金管局公布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
透过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人士须遵守商业登记规定
立法会十八题:自愿医保计划和医疗卫生开支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7月)
立法会十七题:船舶国际营运入息的双重课税宽免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立法会十一题: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立法会十三题:香港会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回应欧盟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9月)
申请商业登记文件的安排
《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0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1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讨会」致辞全文
事先裁定个案第 67 号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按时交税
2020-21 年报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2月)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1月)
立法会十七题:推动电动车普及化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进一步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2022-23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服务最新安排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2022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2年差饷(豁免)令》及《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账日期「M」類亏损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2月)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按时交税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税务局发出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2年3月)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将会大致恢复正常公共服务
立法会十五题:发展绿色金融
声称由税务局发出之欺诈短讯
立法会十四题:推动的士业界转用电动的士
政府就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展开立法工作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4月)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立法会十一题:为航运业设立专门税制
立法会十二题: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立法会二十题:促进家族办公室来港发展
立法会三题:香港的创新科技发展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四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储税券的利息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5月)
调低商业登记征费率命令今日刊宪
税务局通告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6月)
《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税务代表通函 —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账日期「D」類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金管局公布与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十八条措施
税务代表通函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账日期「 D 」频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8月)
政府展开立法工作使《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在港生效
储税券的利息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报税表的安排延展结帐日期「M」类个案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印花税
储税券的利息
政府巩固税制以防跨境避税
香港与毛里求斯签订税务协定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0月)
《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1月)
《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2年12月)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月)
《2023年税务(修订)(子女免税额及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2月)
2022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届满
利得税报税新里程
2022/23 利得税报税表
税务局发出22/23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2023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刊宪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3月)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及提高子女免税额
香港与毛里求斯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香港税务局发出约240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5月15日起税务局所有办事处在启德税务中心办公
立法会通过《202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豁免双柜台庄家就某些关乎双柜台证券的交易应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你是否已递交今年个别人士的报税表
储税券的利息
经修订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自2023年6月12日起适用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5月)
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提提你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的申报要求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6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7月)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的查册服务新安排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8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9月)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10月)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在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宽减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

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计算建议实施后你应缴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

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19/20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这项宽减建议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已婚人士与配偶是合并评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选择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上限亦以每个个人计算;若纳税人与配偶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资格,或可通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一个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纳税人如符合资格并打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可填妥2019/20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无须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19/20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在法例通过后安排重新评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建议的宽减只适用于2019/20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19/20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20/21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财政司司长建议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国家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签订了一些同时涵盖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的协定。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按以下连结:

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进行中的谈判

香港与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国家地区

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国家 / 地区 签订协定日期 税务条例第49条
双重课税令日期
生效日期 自下列日期或
年度起具有效力

税务条例
附属法例

奥地利 25.05.2010 28.09.2010 01.01.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O
奥地利
(议定书)
25.06.2012 23.04.2013 03.07.2013 03.07.2013 CE
白俄罗斯 16.01.2017 27.06.2017 30.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CY
比利时 10.12.2003 03.02.2004 07.10.2004 2004/2005
课税年度
AJ
文莱 20.03.2010 22.06.2010 19.12.2010 2011/2012
课税年度
BK
柬埔寨 26.06.2019 17.09.2019 27.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DG
加拿大 11.11.2012 23.04.2013 29.10.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F
捷克 06.06.2011 08.11.2011 24.01.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Y
 爱沙尼亚 25.09.2019 08.10.2019 18.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DI
芬兰 24.05.2018 04.09.2018 30.12.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DE
法国 21.10.2010 03.05.2011 01.1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T
根西岛 22.04.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H
匈牙利 12.05.2010 28.09.2010 23.0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N
印度 19.03.2018 04.09.2018 30.11.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DD
印尼 23.03.2010 22.06.2010 28.03.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M
爱尔兰
(见注1)
22.06.2010 28.09.2010 10.0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Q
意大利 14.01.2013 24.09.2013 10.08.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CI
日本
(见注2)
09.11.2010 12.04.2011 14.08.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S
日本
(互换照会)
(见注3)

10.12.2014

12.05.2015

06.07.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BS
泽西岛 22.02.2012 23.04.2013 03.07.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G
韩国 08.07.2014 30.09.2014 27.09.2016 2017/2018
课税年度
CL
科威特 13.05.2010 17.04.2012 24.07.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BZ
拉脱维亚 13.04.2016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CX
列支敦士登 12.08.2010 03.05.2011 08.07.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U
卢森堡 02.11.2007 22.01.2008 20.01.2009 2008/2009
课税年度
BA
卢森堡
(议定书)
11.11.2010 03.05.2011 17.08.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A
澳门特别行政区
(见注4)
25.11.2019   进行中  待定  待定   ---
中国内地
(见注5)
11.02.1998 24.02.1998 10.04.1998 1998/1999
课税年度
S
中国内地 21.08.2006 17.10.2006 08.12.2006 2007/2008
课税年度
AY
中国内地
(第二议定书)
30.01.2008 15.04.2008 11.06.2008 11.06.2008 BB
中国内地
(第三议定书)
27.05.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2.2010 BR
中国内地
(第四议定书)
01.04.2015 22.09.2015 29.12.2015 29.12.2015 CU
 中国内地
(第五议定书)
19.07.2019   17.09.2019 06.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DH
马来西亚 25.04.2012 09.10.2012 28.12.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CC
马耳他 08.11.2011 17.04.2012 18.07.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CB
墨西哥 18.06.2012 09.10.2012 07.03.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D
荷兰
(见注6)
22.03.2010 22.06.2010 24.10.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L
新西兰 01.12.2010 03.05.2011 09.11.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BV
新西兰
(第二议定书)
15.06.2017 03.10.2017 09.08.2018 09.08.2018 BV
巴基斯坦 17.02.2017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CZ
葡萄牙 22.03.2011 08.11.2011 03.06.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W
卡塔尔 13.05.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CJ
罗马尼亚 18.11.2015 26.04.2016 21.11.2016 01.01.2017或
之后取得的收入
CV
俄罗斯 18.01.2016 26.04.2016 29.07.2016 2017/2018
课税年度
CW
沙特阿拉伯 24.08.2017 08.05.2018 01.09.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DB
南非 16.10.2014 12.05.2015 20.10.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CM
西班牙 01.04.2011 08.11.2011 13.04.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BX
瑞士
(见注7)
04.10.2011 17.04.2012 15.10.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CA
泰国
(见注8)
07.09.2005 18.10.2005 07.12.2005 2006/2007
课税年度
AX
阿拉伯
联合酋长国
11.12.2014 12.05.2015 10.12.2005 2016/2017
课税年度
CN
英国 21.06.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1/2012
课税年度
BP
越南 16.12.2008 21.04.2009 12.08.2009 2010/2011
课税年度
BE
越南
(议定书)
13.01.2014 30.09.2014 08.01.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BE

注:

1::爱尔兰自2011年1月1日起就总收入征收一新税项即Universal Social Charge。有关协定根据该协定第二条第4款对上述税项适用。

2:(i)请按这里浏览日本于2012年3月31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协定第十一条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2年3月31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ii)根据有关协定第二条第4款,该协定亦适用于就日本而言“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及“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

3:日本于2014年12月10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扩阔协定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4年12月10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载于第112BS章附表2.

4:请按这里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安排。

5:在2006年8月21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相关税种开始适用之日,于1998年签订的安排停止有效。

6:请按这里浏览荷兰就协定生效日期于2011年3月22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1年3月29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7:请按这里浏览瑞士就签订协定于2011年10月4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1年10月4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8:请按这里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8年2月21日回复泰国政府的函(只有英文版)。

香港利得税

1、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更多资料: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常见问题: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独资或合伙业务利得税简介(一) (新开设业务须知和常见问题)

独资或合伙业务利得税简介(二) (什么收入须要课税?什么开支可以扣税?)

独资或合伙业务利得税简介(三) (合伙业务常见的问题)

 2、确定应课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被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款项

根据《税务条例》,下列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纪录带、录音或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税务条例》第15(1)(a)条〕;

(2)因在本港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表演者权利、* 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税务条例》第15(1)(b)条〕

(3)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表演者权利、* 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方程式而该款项在确定你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税务条例》第15(1)(ba)条〕

(4)* 因转让或协议转让表演者权利而支付或累算给表演者或筹办人的费用,而有关的表演者权利是与该表演者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的。〔《税务条例》第15(1)(bb)条〕

(5)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税务条例》第 15(1)(c)条〕

(6)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税务条例》第 15(1)(d)条〕

(* 只适用于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支付或累算的款项)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均须纳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2)非居港人士自《税务条例》第 15(1)(a)、(b)、(ba)或(bb)条所载获得的款项,及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收取的款项,均须纳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款项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款额以支付应缴税款。

(3)居港代销人须每季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同时向税务局局长缴付一笔相等于该销售总额的 1% 的款项或税务局局长所同意的较少款项。

(4)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业务,而经营方法使该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使其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其代理人。

(5)倘若不能轻易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按其在香港的营业额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计算其所获得的利润。

(6)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其设在香港的永久机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例如根据该驻港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去计算香港分行的利润。

更多资料:

非香港居民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

常见问题: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3、应评税利润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 IV 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蒙受的亏损)〔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或所蒙受的亏损)除外。〕

4、评税基期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1)截至有关课税年度 3 月 31 日止的一年;

(2)如年结并非于 3 月 31 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 3 月 31 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3)如帐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帐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 18C 条、 18D 条或 18E 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5)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帐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帐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或

(6)如属停止业务 / 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若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若业务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以前开业而在 1979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停业。

5、豁免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储税券利息;

-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 64 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从长期债务票据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

-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利息、利润或收益;及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i)就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 104 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应课利得税的人;或

(ii)就任何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课利得税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项目的款项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或之后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财务机构所收取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及

-由 2009/10 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6、扣除

可扣除的开支:-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详情可参阅《税务条例》第 16 条。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 5 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

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1)购买环保机器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2)购买环保装置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年度起计连续五年内,每年获扣除该笔开支的 20%。

-由 2018/1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目前分五个课税年度扣除)[包括于 2018/19 课税年度尚未扣除(而可于该年度获全数扣除)的任何环保装置开支的部分]。

(3)购买环保车辆

-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折旧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初期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20%

-每年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每年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

-初期免税额 : 资产成本的 60%

-每年免税额 : 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

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 $100 及不超过经调整后但未扣减捐款前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课税年度则为 25%)。

更多资料:

为施行《税务条例》第 16 (2) (b)条所指明的利率

为施行《税务条例》第 16B 条及第 16C 条已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香港以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及主要金融中心

关于要员保险的常见问题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5 号 ( 修订本 ):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9 号:甲部: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提供利得税扣减

关于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的常见问题

 7、有关特别行业的特殊条文

以下是有关确定个别特别行业或业务应评税利润的特殊条文:-

[图表简介]

有关的《税务条例》 行业或业务
第 23 条 人寿保险法团
第 23A 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法团
第 23AA 条 相互保险法团
第 23B 条 船舶拥有人
第 23C 条 身为香港居民的飞机拥有人
第 23D 条 身为非居住于香港的飞机拥有人
第 24 条 会社及行业协会

 更多资料:

来自保险业务类别「 G 」及「 H 」的收入

8、对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征利得税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开始,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5 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一般利得税税率的 50% 课税。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的「中期债务票据」。另外,从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7 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获豁免征收利得税。

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 50% 的税务宽减进一步扩阔至包括从在该日或之后发行的到期期间少于 3 年的「短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现在给予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发行的「中期债务票据」的税务宽减及「长期债务票据」的税务豁免维持不变。但是,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该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上述的税务宽减或豁免将不适用。

由 2018 年 4 月 1 日开始,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的税务豁免经已扩阔。不论到期期间的长短,在 2018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一律获豁免征收利得税。但是,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有关税务豁免将不适用。

《税务条例》第 14A(4)及 26A(2)条分别订明符合此税务宽减或豁免的债务票据。

更多资料: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

有关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常见问题

9、对亏损的处理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行业于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用以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计算其盈亏在抵销其他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蒙受任何营业亏损,可在入息总额内扣除营业亏损。

10、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2)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及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更多资料:

最近 7 年的税率

11、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而应评税利润须待有关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有关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待税务局其后评定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并作出评税时,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抵销所评定的利得税。

更多资料:

缓缴暂缴税

12、反避税的条文

(1)《税务条例》第 61 条订明,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士须据此而被评税。

(2)根据《税务条例》第 61A 条,任何在 1986 年 3 月 13 日之后达成的交易,如该项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弭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3)《税务条例》第 61B 条是用作限制利用亏损法团以避税的做法。此条款是针对将有累积亏损的法团售予在业务上获得利润的法团的情况。亏损法团的拥有权一旦变更,新股东可将获利的业务拨归亏损法团,利用累积的亏损去抵销所得的利润。若税务局局长信纳股份拥有权改变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累积亏损余额而获得税项利益时,税务局局长可以根据这条款拒绝以亏损抵销利润,从而限制此等避税的做法。

13、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

更多资料:

政策∶事先裁定

事先裁定个案

14、相关资料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关于要员保险的常见问题

来自保险业务类别「 G 」及「 H 」的收入

对界定利益退休计划的税务处理

用作计算利得税的主要外币平均兑换率

常见问题

公用表格:利得税

小册子: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2)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及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更多资料:

最近 7 年的税率

最近7年的香港税率政策变化

 以下是适用于法团及法团以外的业务,以及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者在不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法团的税率

法团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注)

(1) 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业务的税率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注)

(1) 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扣存款项

香港付款人须为清缴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税款而扣存以下款项:

直接安排演出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5% 总款额的10%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5% 总款额的10%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法团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总款额的11%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总款额的11%

(注)

(1) 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2日

 因应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及配合政府宣布实施的最新有限度服务安排以尽量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宣布由明日(三月二十三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视乎服务柜位的情况,税务局可能在办公时间结束前任何时间提早停止让市民轮候服务。

因公共卫生的考虑,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外科口罩,没有佩戴外科口罩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身体不适的市民应避免前往税务局。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三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四月六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3月22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6时11分

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 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于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

因应 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就结束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至 2020年 2月 29日之间的会计期而言,如该通知是于 2020年 6月 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收到,本局将接纳该香港实体及其服务提供者已遵守通知期限。

商业登记服务预告–暂停新商业登记即时服务

 为了进行年终结算,商业登记署于2020年4月1日(星期三)起暂停为「新商业登记」提供即时服务。本署预计会于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恢复此项即时服务。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3月28日

税务局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宣布,除于三月二十二日的新闻稿所开列的公共服务外,由三月三十日起会提供有限度的一般电话查询服务(查询热线 187 8088),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等候时间亦可能会较长。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税务局发出二○一九至二○年度报税表安排

税务局今日(三月三十日)宣布会于四月一日发出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及雇主报税表。该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个别人士报税表则会分别于五月四日及六月一日发出。纳税人及雇主一般须于相关报税表的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填报。就有委任税务代表的个案,提交报税表的期限载列于已上载税务局网站的「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通函」。

公众可浏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查阅有关填报报税表的常见问题及答案。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提交报税表,详情可浏览网页(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税务局的网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载了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报税表的指引。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及雇主,如采用邮递方式交付报税表,须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邮递准时无误。市民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www.hongkongpost.hk)查阅现时的邮费详情。税务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

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30分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日暂停。在此段期间请以文本方式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

有关服务将于2020年5月4日恢复并接受网上提交2017/18、2018/19 和 2019/20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2019/20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会于2020年6月1日整批发出。

网上提交物业税报税表、雇主报税表及利得税报税表不受此暂停服务影响。

本通告取代于2020年3月30日就相同主题发出的通告。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2日

 

政府再度澄清「零售业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就近日有报道指有不少人前往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证或更改商业登记证所述的业务性质为「零售」,以申请「防疫抗疫基金」下「零售业资助计划」(计划)的资助,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二日)再度作出以下澄清:

计划要求申请商户须为从事主要及实质业务为零售的实体商店。计划并无要求申请零售商户的商业登记证的业务性质必须注明为「零售」。所以,商户无须为申请计划而更改商业登记证的业务性质。

政府在考虑申请商户是否真正为主要及实质业务为零售的实体商店时,会因应申请商户所提交所有证明文件,如店面近照、强积金供款结算书、租单、水电费帐单等,按个别个案的情形作全盘考虑,以决定是否符合计划资格。

所有合资格申请零售商户必须于今年一月一日前已从事「主要及实质零售业务」。政府会就所有申请所提交的商业登记资料与商业登记署的行政记录作出核实,确认有关零售商户是否于今年一月一日前已经开业。如有关的商业登记资料曾于短期内更新,政府会联络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资料及文件,有关申请的审批工作或会因而延长。

政府亦提醒,如发现有任何人蓄意提交失实或误导的资料以企图获取资助,会转交执法部门调查跟进。

2020年4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26分

税务局延长税务限期

税务局今日(四月四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 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五月二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自动顺延至五月四日。

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或以邮递方式将文件送交税务局。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00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公共财政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就公共财政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特别财委会这一节会讨论库务科及有关部门的开支预算。库务科负责的政策范畴涵盖政府收入及财政管理、为政府内部提供中央支援服务,以及就政府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在议员开始提问前,我想简单介绍几点。

开支预算

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库务科及其辖下部门的开支总额预算约为845亿1,100万元,相比去年原来预算的97亿8,500万元,增加了747亿2,600万元(即超过7倍)。这个增幅有理由解释,主要是由于总目147库务科下就一次过的纾困措施而大幅增加了非经常开支,由上一年度的3,400万元核准预算增加至今年预算的748亿5,100万元。这些一次过纾困措施包括一万元现金发放计划(注一),以及两项一次过电费补贴计划(注二)(即向合资格的住宅用户户口提供电费补贴及向受重建、大型维修或改善工程影响的合资格公屋租户提供电费补充补贴)。然而,如撇除非经常开支,库务科及其辖下部门的经常开支总预算只为94亿6,400万元,则较去年的原来预算减少5,600万元(约0.6%)。

来年工作重点

关于来年的工作,我想简介几项重点。

在公共财政方面,政府会继续审慎理财,确保财政稳健。香港现时的财政储备约1万1,000亿元,让我们有能力因应香港经济的情况,推出大规模支援市民及企业的逆周期措施。二○二○至二一年度的财赤预计为1,391亿元,当中超过1,200亿元与一次性纾缓措施(包括现金发放计划)有关,不会构成长远财政承担。然而,这类特殊措施及持续增加的开支,会消耗财政储备。以二○二○/二一年度为例,储备由年初相等于二十二个月的政府开支,一年间降至十六个月的政府开支。未来政府开支将进入整固期,往后开支增加的力度,须更注意政府长远的财政承担能力,并须与收入的增长相适应。我们必须保持经济增长与活力,以提高收入,亦会在适当的时间考虑开拓新的收入来源或调整税率,而一次性宽免措施的规模也可能需要逐步缩减。

在国际税务合作方面,我们会密切留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订立全球最低税率规则的最新发展,并评估对香港税制的影响。政府将会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和商界人士就应对措施提出建议,以确保我们的税制既配合国际税务新发展,亦继续维持香港优越的营商环境和竞争力。

我们亦会继续扩展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网络,以减低香港企业和人士在外地营商的税务负担。目前,香港已签订了43份全面性协定,并正与14个税务管辖区进行商讨。我们的目标是在二○二二年年底前将全面性协定的总数增至50份。

有关现金发放计划,财政司司长在预算案中宣布向每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一万元,一方面希望在疫情过后可以鼓励及带动本地消费,另一方面亦希望可以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在《拨款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我们现正把握时间,连同多个部门及银行等相关机构全力进行筹备工作,包括拟定计划流程、设计及开发电脑系统等,以期尽快推出计划并公布推行细节。登记手续及整个流程设计将以简单方便及稳妥为原则,务求市民能有序地尽快收到款项。我们现时的目标是在七月开始进行登记,并在暑假期间开始陆续发放款项。

主席,我和我的同事非常乐意解答各位议员的提问。

注:

(一):二○二○至二一年度,现金发放计划涉及的非经常开支为710亿800万元。

(二):二○二○至二一年度,向受重建、大型维修或改善工程影响的合资格公屋租户提供电费补充补贴所涉及的非经常开支为50万元,而向合资格的住宅用户户口提供电费补贴所涉及的非经常开支为38亿4,200万元。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16分

两名公司董事重审后逃税罪成候判

律政司司长就两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上诉得直,并发还案件至区域法院重审。区域法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重审聆讯,今日(四月七日)裁定两名董事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八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该两名现年分别五十三岁及五十九岁的董事,原被判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不服原审法官就其中两项控罪的裁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两项控罪是指两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课税年度,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

案情透露,两名董事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二○○五/○六及二○○六/○七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253,42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把两项总额达199,000元的虚假付款纳入为该公司的开支,即「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从而减少该公司在该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199,000元,逃缴税款总额为34,82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0年4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13分

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

为纾缓企业和个人因2019冠状病毒病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现金流,行政长官于4月8日公布一系列纾缓措施,当中包括为本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税单的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纳税人无需作出申请。

凡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早前已依期缴交了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的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将由税单上列明的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如顺延3个月后的缴税限期是在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有关限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见例一及例三

如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2018/19课税年度税单于本年4月至6月才到期缴交,则全数应缴税款的缴税限期可自动顺延3个月。见例二及例三

上述纾缓措施不适用于离港清税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有关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的示例

示例说明

例一

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列明的缴税限期如下:

第一期税款:2020年 2月 17 日(已付)

第二期税款:2020年 5月 11 日

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 3 个月至 2020年 8月 11 日。

例二

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列明的缴税限期如下:

第一期税款:2020年 5月 7日

第二期税款:2020年 6月 8日

第一期及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会分别自动顺延 3 个月至 2020年 8 月 7日及 2020年 9月 8日。

例三

2018/19课税年度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缴税限期为 2020 年 6月 5日。

税款的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 3 个月至 2020年 9月 5 日。由于 2020年 9 月 5日是星期六,有关限期会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即 2020年 9月 7 日(星期一)。

 

有关纾缓措施: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缴税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的常见问题

1.问:行政长官于2020年4月8日公布为即将于本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的税款的缴付税款限期自动顺延3个月。此纾缓措施适用于甚么种类的税单?是否个别人士及公司纳税人均可受惠?

答:有关纾缓措施只适用于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除离港清税的人士外,个别人士及公司纳税人均可受惠。

2.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3月到期缴交,并已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有关税款。我已依照分期安排缴付第一期分期款项,在此纾缓措施下,我是否仍须按照已批出的分期缴税安排缴付余下的税款?

答:此纾缓措施不适用于2020年3月或之前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税单。你仍须按照税务局先前因应你的财政状况而批出的分期缴税安排缴款。如能依期缴交2018/19课税年度税单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3.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3月到期缴交,并已向税务局提交分期缴税申请,尚待批准。此纾缓措施对我的分期缴税申请会否有影响?

答:由于有关税单的税款是于2020年4月前到期缴付,此纾缓措施对你的分期缴税申请不会有任何影响。税务局会因应你的财政状况批出分期或调整你的分期建议。在税务局作出回复前,你可暂时按照你的分期缴税建议,先行缴款。如获批分期缴交2018/19课税年度税单并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4.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缴交,并已向税务局提交分期缴税申请,尚待批准。此纾缓措施对我的分期缴税申请会否有影响?

答:纾缓措施适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税单。你的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3个月至2020年7月28日。如你的分期缴税申请获得批准,第一期分期款项将会于2020年7月28日缴交。如该2018/19课税年度税单可依分期安排在税单上列明的缴税日期一年内(即2021年4月28日或之前)清缴,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

5.问: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4月到期缴交,因应此纾缓措施,缴税限期会自动顺延3个月至2020年7月。若我因财政困难仍未能依时于2020年7月清缴税款,可否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

答:若你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于2020年7月缴交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款,你仍可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税务局会因应你的财政状况批出分期或调整你的分期建议。如获批分期并按分期安排缴付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款,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上列明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6.问:税务局于2020年4月4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所有于2020年3月23日至5月2日到期的缴付税款的限期自动延至5月4日。我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税单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按上述宣布,有关税单的缴款限期自动延至5月4日。因应此纾缓措施下,我的税单的缴税限期会否由5月4日再自动顺延3个月至8月4日?

答:纾缓措施适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缴付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税单。你税单上列明的缴税期限日为2020年3月25日,你不能受惠于此纾缓措施。请于2020年5月4日或之前清缴税款。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9日

《税务条例》修订公告刊宪

两份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的公告将于四月十七日刊宪,并于四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须修订《税务条例》下有关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实施安排,以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建议。这对香港保持竞争力和维持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的地位,尤为重要。」

《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旨在扩阔合伙控权人的定义,而《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D)公告》则涉及财务机构识辨控权人的具体要求。有关修订让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立法框架与现行的国际标准一致。

香港自二○一八年九月起落实经合组织的要求,进行自动交换资料,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申报财务机构须按照《税务条例》相关规定,向税务局提交财务帐户资料,供税务局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颁下裁决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项临时行政措施,接纳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的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依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而订立的《税务条例》第18G至18L条,适用于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条文容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同等准则拟备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选择金融工具在利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况下须作出调整)。

如纳税人将金融工具按公平价值基准入账,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评税基期或获暂时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财务报告准则拟备财务报表(例如保险公司),本局将再延续该项临时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纳税人在拟备2018/19和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假若纳税人其后转而采用变现原则,本局同样地会接受重新计算2018/19和2019/20课税年度已按公平价值为基础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但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60或70A条所订明的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计算的申请。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有关「电子储税券」计划及「即赚即储」计划下「自动交税」服务的最新安排

因应行政长官早前宣布,于本年四月至六月到期缴交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的税单,缴税限期获自动延期三个月,「电子储税券」计划及「即赚即储」计划下的「自动交税」服务已暂时停止。曾接获赎回储税券建议书而其储税券未有于税单原到期日被赎回的储税券持有人,请无须理会有关建议书。本局将于获申延的缴税限期到期日为储税券持有人自动赎回其账户内的储税券作缴税之用。此外,本局亦已暂时停止向储税券持有人发出赎回储税券建议书,直至另行通知。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有关缴税期限自动延期的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纾缓措施:缴税限期自动延期三个月

行政长官于昨日(四月八日)宣布,为纾缓企业和个人因2019冠状病毒病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现金流,于本年四月至六月到期缴交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的税单,缴税限期自动延期三个月。

税务局今日(四月九日)公布有关安排,如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早前已依期缴交了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的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的缴税限期将由税单上列明的日期自动顺延三个月。

上述纾缓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以及已获批准分期缴税的纳税人。

相关示例及常见问题已上载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extension.htm)。

2020年4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45分

 

税务局延长税务限期

税务局今日(四月四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 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五月二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自动顺延至五月四日。

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或以邮递方式将文件送交税务局。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00分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年五月四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3167%更改至0.2333%。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194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复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九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年一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667%

在二○一○年一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433%

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0767%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2333%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

因应政府于四月二十八日宣布分阶段恢复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宣布由五月四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cu_ol.htm。

因公共卫生的考虑,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外科口罩,没有佩戴外科口罩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

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鼓励市民透过电话与其联络,以邮递方式提交文件,并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1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4月)

2020年4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4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8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18宗交易分类如下: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II) 买家印花税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徵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係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 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僱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僱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2(4)条︰任何僱主如开始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僱员,则须在该项僱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僱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52(5)条︰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则须不迟于该僱员停止受僱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僱主须在该僱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僱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僱员。
(四) 第 52(7)条︰任何僱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僱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僱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 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 8022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黄权辉

修订印花税条例降低交易所买卖基金一级市场活动交易成本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2020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规例》)。
《规例》旨在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8,以宽免在分配及赎回在港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过程中,涉及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活动的股票买卖印花税。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说:「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的迅速增长为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新机遇。新措施将会透过降低在港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成本,推动香港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的发展,并提升香港证券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乐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也致力推出进一步措施,以降低在香港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成本。凭着我们的共同努力,我有信心能吸引更多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市场上市,并把香港发展成为区内首选的交易所买卖基金枢纽。」
 
财政司司长在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此项新措施,宽免交易所买卖基金一级市场活动的股票买卖印花税。在香港二级市场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印花税自二○一五年起已获宽免。
 
《规例》今日刊宪后,将于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省览,并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规例》将于二○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13分

立法会十八题:利得税率两级制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一七年年底建议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利得税率两级制(两级税制),使适用于法团及非法团的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可减半。政府的修例建议旨在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及初创公司)的税务负担、缔造有利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升香港的竞争力。政府当时预计实施两级税制会令税收每年减少约58亿元。两级税制现已生效,并适用于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因实施两级税制而减少的利得税收入,以及该金额佔税收总额的百分比为何;

(二)有否评估两级税制的成效及相关数据,包括(i)不同规模公司的应缴利得税款额、(ii)本地及非本地企业的数目及(iii)企业在本地投资的规模在实施两级税制前后的比较;及

(三)两级税制实施至今,政府有否了解各持份者对该税制的意见和建议;会否因应近年社会情况改变、多项税务措施相继落实,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环球税务提出的建议及要求,就两级税制进行检讨?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政府于二○一八年年初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利得税两级制税率,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分别降至8.25%及7.5%,而其后的利润则继续分别按16.5%及15%徵税。利得税两级制由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起实施。

利得税两级制对政府税收的影响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中首次反映。根据税务局的资料,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收入约1,560亿元,利得税纳税人约146 000名,当中约89 000名利得税纳税人以两级制税率评税,佔总数约61%。政府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的利得税税收因而大约减少了60亿元,约佔利得税税收总额近百分之四。这与我们早前估计利得税两级制的实施将减少利得税的收入相若。

在实施利得税两级制前,我们曾向专业团体和商会介绍新措施,商界普遍欢迎这措施,认为有助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及缔造有利营商环境。由于利得税两级制刚实施两年,关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评核仍在处理中,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利得税两级制的实施情况,目前并没有计划检讨。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有关香港与澳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命令刊宪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一项命令,以实施香港与澳门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澳门安排),该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二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说:「澳门安排将令两地居民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课税,并使他们在从事跨境经贸及投资活动时,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这项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澳门安排须待两地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澳门安排于二○一九年十一月签订,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三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其摘要载于附件。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截至2020年3月31日)

 (以下清单是根据发债人提供的资料编制。)

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符合利得税宽减资格的短期/中期债务票据

符合利得税豁免资格的长期债务票据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缴税

 《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九日刊宪并生效。《命令》旨在落实由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起就企业或个人于防疫抗疫基金下获得的大部分财政资助或援助给予税务豁免。

政府发言人表示:「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带来前所未见的挑战,政府成立防疫抗疫基金并先后推出两轮纾困措施。除部分措施所发放的基金款项没有税务后果外,其他措施涉及《税务条例》所订的税务责任而需要课税。」

「为使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充分受惠于基金的援助,除涉及一般商业活动而并非通过配对安排发放的款项,受惠方将可获豁免就有关援助缴付利得税及薪俸税。」

有关防疫抗疫基金两轮措施的税务影响摘要载于附件。如基金推出进一步措施,政府亦将继续採取相同塬则提供税务豁免。

因应大部分纳税人开始就二○一九/二○课税年度填交报税表,《命令》于刊宪当日生效能及早提供清晰明确的税务处理安排。《命令》生效后,僱主及僱员在报税表无需填报相关获豁免徵税的款项。就已递交报税表的企业或个人,可于《命令》生效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以修改相关资料。而僱主则须为相关僱员提交修订的僱主报税表格。

《命令》将于六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逾二百七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发出

 税务局今日(六月一日)发出约277万份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一般而言,纳税人须于一个月内(即七月二日或之前)递交报税表,经营独资业务人士的交表限期为叁个月(即九月一日或之前)。网上报税可自动获延期一个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动延至八月三日,就经营独资业务人士而言则自动延至十月三日)。

财政司司长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宽减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纳税人只需如常填报二○一九至二○课税年度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

由今日至七月二日期间,税务局延长电话查询热线187 8022的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延长至下午七时,星期六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以解答纳税人有关报税的查询。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30分

立法会七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税务机制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复:

问题:

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政府全面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印花税)税率至划一的15%(即第1标準第1部税率),但在取得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买家,可按较低的塬有税率(即第2标準税率)缴付印花税。此外,以先买后卖方式转换其唯一在港住宅物业(换楼)的香港居民,只要在购入新物业后的12个月内出售塬有物业,可申请退还分别以15%及塬有税率计算的印花税税款差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个财政年度(截至今年二月二十九日)按第2标準税率缴付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当中,有77%的交易所涉物业售价介乎4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政府有否评估该等物业的买家(当中不少是首次置业人士)在缴付首期后,会否对缴付15万元至50万元的印花税感到吃力;如有评估而结果为会,会否考虑调低有关税率;

(二)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宗已批准或仍在审批中的退还部分印花税税款的申请、平均每宗申请所涉退还金额,以及申请人由签立购入物业的交易文书至其提交退还印花税申请的平均相距日数(并按物业售价/价值所属组别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否检视换楼人士须先缴付15%税率的印花税并在出售塬有物业后才可申请退还部分印花税的安排,有否加重该类人士的财务负担及妨碍住宅物业的流转;及

(四)会否(i)检视各项楼市需求管理税务措施的成效,以及其对物业市场和置业人士的影响,以及(ii)考虑调整该等措施或设立调整机制?

答复:

主席:

经谘询税务局,我现就提问回复如下:

(一)为优先照顾没有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根据现行机制,如买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取得住宅物业时,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住宅物业交易可按较低的第2标準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第2标準税率为政府引入需求管理措施前塬有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视乎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準),第2标準税率介乎100元至物业售价或价值的4.25%。

在考虑是否有需要调整有关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时,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相关安排对整体楼市的影响。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调印花税税率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可能导致楼市再度升温。有关举动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机会造成推高楼价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须审慎行事,避免向市场发出错误信息。

(二)根据税务局提供的资料,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资料载于附件

(三)根据现行新住宅印花税的机制,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新住宅物业以取代其唯一的塬有住宅物业,他/她须先按新住宅印花税的15%税率(即第1标準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若他/她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他/她在签立购入新住宅物业的楼契日期后的12个月内,售出其唯一的塬有住宅物业,他/她可于法定期限内向税务局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金额相当于按15%税率与按第2标準税率计算的税款差额。

政府明白先缴付相关印花税、待处置塬有物业后才申请退还部分税款的现行机制,可能会增加换楼人士的置业成本。然而,如果放宽相关要求,可能会招致一些并无真实意图出售塬有物业的业主,藉换楼的名义拖延缴付印花税,或趁机持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一段较长时间来获利。这与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塬意背道而驰,亦可能会造成漏洞,削弱措施在减少住宅物业投资需求方面的成效。在制定相关机制时,政府须在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物业的实际需要与保障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四)政府一直密切监察楼市的发展和动向。政府留意到各项需求管理措施自推行以来,在打击短期炒卖活动、遏抑外来需求和减少投资需求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一如既往,政府会继续保持警觉,参考一系列指标,包括楼价、市民置业负担比率、物业成交量、房屋供应、本地和环球经济变化等,适时採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确保楼市健康发展。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附件

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

2018-19财政年度

物业售价或价值

宗数

平均每宗申请所涉退还金额()

由签立交易文书至申请退还印花税的平均日数()

 2,000,000元或以內

5

263,150

156

2,000,001元至3,000,000

7

345,700

251

3,000,001元至4,000,000

12

466,041

272

4,000,001元至6,000,000

99

623,422

230

6,000,001元至8,000,000

147

806,611

236

8,000,001元至10,000,000

172

1,003,448

238

10,000,001元至20,000,000

322

1,596,215

237

20,000,001元至30,000,000

98

2,540,332

280

30,000,001元至50,000,000

46

3,918,971

272

50,000,001元至100,000,000

19

7,010,395

277

100,000,000元以上

6

13,287,438

346

 

2019-20财政年度(截至2020229)

物业售价或价值

宗数

平均每宗申请所涉煺还金额()

由签立交易文书至申请煺还印花税的平均日数()

2,000,000元或以內

3

175,414

251

2,000,001元至3,000,000

3

349,183

141

3,000,001元至4,000,000

7

441,011

142

4,000,001元至6,000,000

44

652,248

155

6,000,001元至8,000,000

88

804,981

162

8,000,001元至10,000,000

89

1,005,083

181

10,000,001元至20,000,000

142

1,512,314

184

20,000,001元至30,000,000

19

2,628,723

194

30,000,001元至50,000,000

16

4,012,755

199

50,000,001元至100,000,000

4

5,583,819

118

100,000,000元以上

3

25,166,968

219

 

 

税务局呼吁市民提防欺诈网站及伪冒电子邮箱

 税务局今日(六月四日)呼吁市民提高警觉,提防一个域名为「http://ird-govhk.info/www.ird.gov.hk」的欺诈网站及名为「taxfaq@ird-govhk.info」的伪冒电子邮箱。税务局与该欺诈网站及电子邮箱并无任何关系。

税务局已把事件交由警方作进一步调查。税务局提醒市民提高警觉,不要浏览以上欺诈网站或开启由以上电子邮箱发出的电邮。

2020年6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5月)

 2020年5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5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1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1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千元)
6个月或以内 2 1,80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1,23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7 13,597
合计 31 16,635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19年12月 25 11.0
2020年1月 34 19.2
2020年2月 18 10.3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19年12月 95 217.9
2020年1月 81 199.4
2020年2月 62 235.1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徵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

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1912

218

948

1166

425.1

245.2

670.3

20201

177

1080

1257

371.9

228.7

600.6

20202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3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4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5

201

1014

1215

476.5

277.8

754.3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6月9日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各位议员对《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表达的意见。

《条例草案》于今年叁月提交立法会,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以提供专项税制,让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获得利得税宽减,藉以吸引船舶租赁企业在香港拓展业务,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船舶租赁中心和国际海运中心的竞争力。

为此,《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营运租约和融购租约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同时,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运作,《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为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来拥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购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约等,其合资格利润可享半税优惠,即税率一般为8.25%。

另外,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就其营运租约所得的应课税款额,订为租金收入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即税基宽减。由于船舶租赁管理商和进行融购租约活动的船舶出租商并不享有船只的折旧免税额,税基宽减并不适用。

为防止税务优惠被滥用,《条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例如防止亏损转移、主要目的测试、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实质活动要求等,包括具体订明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须在香港符合有足够全职合资格僱员人数和足够营运开支的两项门槛要求,以确保建议的税务宽减只会惠及在香港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公司,从而达到为香港增加经济活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目的。

鉴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损害性税务措施的关注,政府已就《条例草案》初步徵询经合组织的意见。经合组织初步意见是正面的,但建议就若干定义按经合组织的最新标準作出技术性的微调,这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就此,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为执行《条例草案》和修正案所载列的各项税务措施,税务局会在条例刊宪生效后发出《释义及执行指引》,详细解释技术细节和执行安排。

主席,《条例草案》对推动香港发展船舶租赁业务尤为重要,有助加强香港作为船舶租赁业务基地的吸引力,并带动对本港航运、金融和各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以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实力。

主席,我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六月十日)通过《2020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条例草案》。新条例落实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许正宇说:「宽免措施有助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税务局会在稍后发出的税单反映这税款宽减,纳税人无须就此提出申请。」

税款宽减措施将惠及195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41 000个须缴税的法团及非法团业务。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的收入将因而减少208亿元。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5及19条。修正案具体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正如我在恢复二读发言中所解释的情况,为了回应经合组织对《条例草案》提供的初步意见,我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9条如下:

(一)就新增附表17FA第1(1)条,清「船舶租赁活动」一词须包括经合组织所规定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

(二)就新增附表17FA第5及6条所订明合资格船舶租赁和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门槛要求,清为进行该等活动在香港的全职合资格僱员人数和营运开支款额,均须足够。

《条例草案》第5条修正案和第19条的其他修正案均是技术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上述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3分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三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

税务局通告:准时递交报税表

 2019/20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已于2020年6月1日发出。纳税人必须于报税表发出日起1个月内(即7月2日或之前)将填写及签署妥当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独资业务东主,则可于3个月内(即9月1日或之前)交回报税表。

所有网上报税的人士都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交表,即延期至8月3日。独资业务东主的交表限期亦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至10月3日。「税务易」用户可登入其帐户查阅及提交报税表。如对「税务易」有任何查询,可致电税务局热线183 2011。

如因通讯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报税表,你应尽快透过下列方法通知税务局更改通讯地址及索取报税表复本:

(1) 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 亲往税务局办理(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谘询中心)。

如只需索取报税表复本,你可:

(1) 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 于办公时间致电187 8022与税务局职员联络。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索取报税表复本/更改通讯地址通知书

致:税务局局长

香港邮政总局信箱 132 号

(传真号码:2877 1232)

姓名:                  身分证号码:

档案号码:              日间联络电话:

(请在适当空格内加上「√」号)

请向本人发出 2019/20 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复本

请更改本人的通讯地址如下:

签署:

(应与报税表或过往信件的签署相同)

日期:

网上预约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

商业登记署现透过派筹方式提供商业登记柜位服务·除即日亲临领筹外,由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起,需柜位服务办理以下商业登记事宜的人士亦可经网上预约未来5个工作天的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

新商业/分行登记

递交商业登记表格/重发缴款通知书/其他查询

每次预约可供办理不多于两份新商业l分行登记申请或不多于20个个案的递交商业登记表格/重发缴款通知书/其他查询服务。

网上预约

经网上预约商业登记柜位服务的人士须输人其姓氏、部份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如没有香港身分证)、及所需办理个案的业务或分行名称/商业登记号码。成功预约后,系统会显示预约确认书,列明输人的预约人及个案资料。使用柜位服务的人士须带同确认书印本或电子纪录,在预约的日期和时段往商业登记署办理约定的柜位服务·商业登记署职员可要求使用服务人士出示香港身分证或护照,以核对预约人资料。柜位职员只会就确认书上列明的预约个案提供相关的柜位服务。

查询

如有查询,请电邮至taxbro@ird.gov.hk与商业登记主任联络。

商业登记署

税务局通告|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4个月内(如在2019╱20课税年度,即为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IR6129),业主可在本局网页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公用表格: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2598 6001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註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适用 适用业权
业权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BIR57)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物业
税报税表(BIR58)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7年。

如地址有更改,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30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187 8088查询。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十九日)在宪报刊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修订条例》),以落实二○一九年《施政报告》的措施,向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提供税务优惠。《修订条例》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二○年四月一日。

政府发言人表示:「船舶租赁是具发展潜力的高增值海运服务。我们预期新推出的税务措施吸引更多公司来港发展船舶租赁业务,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船舶租赁中心的竞争力,并有助吸引相关海运业机构落户香港,壮大本港的海运业群和巩固香港的国际海运与金融中心地位。」

根据《修订条例》,船舶出租商进行与营运租约和融购租约有关的船舶租赁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同时,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运作,船舶租赁管理商为船舶出租商进行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以拥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购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约等)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一般可享半税优惠(即税率为8.25%)。《修订条例》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以维护税务体制的健全性和遵行最新的国际税务规例。

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僱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 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係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 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僱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僱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 第52(4)条︰任何僱主如开始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僱员,则须在该项僱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僱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 第52(5)条︰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则须不迟于该僱员停止受僱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叁) 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僱主须在该僱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僱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僱员。

(四) 第 52(7)条︰任何僱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僱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僱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 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 8022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黄权辉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0 号

证券借用宽免–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3)条,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2.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须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表格第SBUL 1号]申报,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

(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或

(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3. 请注意,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提交。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5)条,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可处第2级罚款,即港币5,000元。

4.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594 3159或2594 3164 与本署联络。

印花税署

2020年7月

立法会三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复:

问题:

香港经济低迷令各行业现时面对巨大的经营压力,而银行对商业借贷亦趋向更审慎。有企业东主有意出售其物业以便周转。然而,各项楼市需求管理措施(俗称「辣招」)令套现难度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新加坡政府有意放宽其楼市需求管理措施,以吸引国际资金到当地投资以振兴经济,当局有否评估此情况,并考虑赶在这个亚洲区内主要竞争对手推出有关措施之前,把从价印花税税率调低至以往水平,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及

(二)鉴于有商户建议,即使政府为免影响市民自置居所的机会而不即时全面「撤辣」,亦至少应实施下述三项措施:(i)把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五逐步下调至以往水平;(ii)更改以「先买后卖」方式换楼的人士,须先缴付印花税后才可申请退回已缴税款的安排;及(iii)就非住宅物业交易「撤辣」,当局会否实施这些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代主席:

特区政府房屋政策的其中一项重要目标是维持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过去几年,政府按照本地物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既致力增加土地及房屋供应以回应需求,亦推出多轮需求管理措施,打击短期炒卖活动及减少投资和外来需求。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物业市场进一步升温,以免对本地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重大风险;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发展;并于当前房屋供应偏紧的情况下,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自置居所的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与物业市场相关的政策时,均会因应当地的经济、物业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的政策考虑,推行适当的措施。

吴议员提出调低物业印花税税率或有助吸引外资,提升香港的竞争力。政府认为投资者选择开展业务地点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营商环境及商机、税制及税率,以及经营成本等。考虑到目前香港物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需求管理措施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发展,可有助提供稳定的营商环境,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政府明白企业在现时的经济情况下,或会面对较大的现金流压力。政府今年的《财政预算案》及两轮防疫抗疫基金共推出一系列涉及超过二千八百亿元的纾困措施,减轻企业的财政负担,同时亦为中小企推出「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和为合资格企业推出「保就业」计划,以纾缓企业现金流转困难。

就吴议员问题的两部分,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后,现综合回复如下:

在考虑是否调整有关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时,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相关安排对整体楼市的影响。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住宅物业市场由2019年下半年起转趋淡静。楼价虽稍有回落,但最近亦有回升迹象。整体楼价仍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2020年第一季的市民置业负担比率(注)仍然处于73%的高水平,远高于2000年至2019年20年长期平均数的45%。

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调印花税税率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机会造成推高楼价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须审慎行事。

至于非住宅物业方面,政府引入双倍从价印花税的目的,是防止住宅物业市场的亢奋情况蔓延至非住宅物业市场。非住宅物业售价虽然由2019年开始有回落的趋势,但依然维持较高水平,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市场情况。

香港永久性居民如购买新住宅物业以取代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业,根据现行机制,须先缴付相关印花税,待处置原有物业后才申请退还部分税款。政府明白有关安排可能会增加换楼人士的置业成本。然而,如果放宽相关要求,可能会招致一些并无真实意图出售原有物业的业主,借换楼的名义拖延缴付印花税,或趁机持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一段较长时间以图获利。这有违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原意,也和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物业的实际需要背道而驰。

一如既往,政府会继续留意市场情况,参考一系列指标,包括物业市场价格、市民置业负担比率、物业成交量和供应量、本地和环球经济变化等,适时採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发展。

注:置业负担比率是指就一个面积45平方米的单位而言,若以当时的按揭利率和20年还款期计算,按揭供款相对住户(公营房屋住户除外)入息中位数的比率。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2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復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立法会议员、业界和不同持份者、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在《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订立过程中给予我们很多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个切合投资基金运作需要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吸引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等私人基金在香港落户,正正是刚才议员所讲的「塘水滚塘鱼」,这条例的目的就是想引全世界的「活水」到香港,为他们提供接口,让「水」可以落户香港,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提供新的增长动力。正如刚才很多议员所说,面对区内不同基金中心的竞争,我们更有迫切需要,让这法例通过,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的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和金融基因一直没有改变,承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充分条件发展成为亚洲区私募基金的基地。在设计这个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时,我们聆听了业界的意见,亦参考了大量国际经验,致力在推动业界发展和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几方面。第一,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註册的基金,须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藉有限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会是一个由公司註册处负责的註册制度,申请须由律师代表有关基金提交。基金须在香港设有註册办事处,而基金的投资範围和策略,刚才很多议员亦有给予意见,是要由合伙人在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内决定。刚才多位议员亦提到,我们要如何加强公司註册处的资源和人手安排,这些我们都会去做。

从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赋予公司註册处处长有相关的执法权力,以履行职责。另外,我们在新制度下把若干行为订为罪行,包括:

(一)在未有注册下招揽投资者投资;

(二)作出虚假陈述;

(三)销毁文件等。

刚才有议员提到,今次这套制度与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框架如何对接。主要是与证监会发出的9号牌照有对接,例如是有限合伙基金委任的投资经理,如获普通合伙人全权委托在香港从事管理该基金,而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话,便须向证监会申领9号牌照。如果普通合伙人在香港自行管理基金(即没有委任其他公司作为投资经理),该普通合伙人须领有9号牌照。

此外,我们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也对《条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订。当中其实有一点是已经回应了涂议员(涂谨申议员)提出关于免责辩护第89条的问题,我会在稍后时间解释。另外,涂议员刚才所提到的两点,除了第89条外,包括过渡安排,这些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与业界落实。同时,牵涉第22条有关保本基金资产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这些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太多,我们与业界商讨后,为体现行业的惯例,我们希望保留弹性,所以《条例草案》第22条是无须负上刑事责任的。

总结来说,即使刚才有很多议员提出关注,就这条《条例草案》我们近期与很多专业团体、法律团体讨论后,大家对《条例草案》通过翘首以待,希望可以尽快通过。大家可以见到《条例草案》有助加强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带动很多专业服务的需求。同时,本地的初创企业亦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

总括而言,我们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让《条例草案》可在今年八月叁十一日起落实。多谢代主席。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6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24(2)条、第35(2)条及第89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们将会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第24(2)条、第35(2)条的中文文本及第89条,以回应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现在简介这叁项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第24(2)条的修正案是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每年送交公司註册处处长存档的周年申报表内的声明。塬有的条文要求普通合伙人表明有关基金在之前的12个月内,有营运或有经营基金的业务,并在未来12个月内,将会营运或将会经营基金的业务。

立法会法律顾问向我们提出普通合伙人有机会相信在未来12个月内,有关基金将停止营运。我们认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有可能发生,以致普通合伙人不能符合塬有第24(2)条的要求。

为了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动议修改第24(2)条,让普通合伙人在周年申报表内,可就有关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会否继续营运作出评估。

第二,有关第35(2)条的中文文本,塬文「任何负责人明知而致使或准许有关基金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一句中,「明知而」一词是同时修饰「致使」及「准许」。为令这个意思更为确切,以及为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7)条的用字吻合,我们动议在「准许」之前加上「明知而」。这项修正案纯粹是技术性的修订。

第三,有关刚才涂议员(涂谨申议员)所讲第89条的免责辩护,我们的政策意向是只会在被告人身上施加援引证据的提证责任,确立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骤,以避免犯该罪行。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準下证明相关罪行的所有元素的举证责任仍由控方承担。为令这个意思更为确切,并清楚订明此免责辩护不适用于若干罪行,例如第35(2)、86(1)及87(1)条等所订的罪行,我们动议修订第89条的字眼。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  我动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8分

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6月)

 2020年6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6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2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2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5

1,42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7

18,233

合计

32

19,660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201

34

19.2

20202

18

10.3

20203

33

16.4

20204

18

9.9

20205

31

16.6

20206

32

19.7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201

81

199.4

20202

62

235.1

20203

42

63.9

20204

41

81.2

20205

32

162.3

20206

53

164.3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 标準第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 标準第2 部税率(即《2018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 标準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準第1部税率及第1标準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1税率征收的

「从价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1

177

1 080

1 257

371.9

228.7

600.6

20202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3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4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5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6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 年7 月10 日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帐日期「D」类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D」类(即结帐日介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2019/20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0年8月17日延展至2020年9月15日。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由2020年4月起的服务目标

 税务局所提供的服务

本局的服务承诺包括以下项目的处理:
1.谘询服务
2.书面查询
3.报税表
4.发给首次纳税人的报税表
5.撤销公司注册
6.储税券
7.评税的反对
8.延缓暂缴税的申请
9.缴纳税款
10.退还税款
11.税务审核和调查
12.印花税
13.商业登记
14.「税务易」
15.投诉
 
有效监察
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协助监察本服务承诺所包括的服务。本局亦成立了一个由一位高级首长级人员领导的服务标準研究小组,向该委员会提供协助。税务局局长每年按目标发表服务成果。
 
服务水平
本局首要任务是竭尽所能服务市民,但服务水平有时会受特殊情况及繁忙期间的重工作量所影响。下列是我们考虑到这些因素后,就各项服务致力达到的标準处理时间,和市民可以期望获得的服务水平。
 

服务

标准处理时间

服务水平

1 谘询服务

晤谈

即时处理或转介负责个案的职员

繁忙时间 (上午1030分至下午5)

10分钟: 95%

非繁忙时间

10分钟: 99%

接通的电话

即时回答或转介负责个案的职员

每年7月至4月期间

3分钟: 90%

随后的1分钟: 5%

每年5月至6月期间

3分钟: 80%

随后的1分钟: 10%

2 书面查询

简单事宜

在收到查询后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

7日: 96%

随后的2日:3%

技术性事宜

在收到查询后的21个工作日内回复

21日:98%

随后的21日:1%

3 处理报税表

利得税报税表

法团

合伙营业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9个月内作出评税

9个月:80%

随后的3个月:15%

再随后的3个月:5%

物业税报税表

租金收入(联名物业)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6个月内作出评税

6个月:85%

随后的3个月:11%

再随后的3个月:3.5%

综合报税表

营业溢利(独资经营)

受僱收入

租金收入(全权物业)

个人入息课税

4 发给首次纳税人的报税表

利得税
向须课税的书面通知作出回复

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作出回复

 

薪俸税
无须课税个案

在收到通知后的21个工作日内向僱员作出回复

21日:98%

须课税个案

每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发出报税表

3个月:98%

每年12月至3月期间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月内发出报税表

5个月:98%

5 撤销公司注册

处理向税务局局长要求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申请

在收到申请表后的21个工作日内

21日:98%

6 储税券

购买及赎回

每年7月至12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9个工作日内

9日:99%

每年1月至6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2个工作日内

12日:99%

7 评税的反对

回覆反对通知书

每年5月至8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2个工作日内

12日:98%

随后的6日:1%

每年9月至4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8个工作日内

18日:98%

随后的6日:1%

处理反对个案

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后的4个月内发出了结反对个案通知书*或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

4个月:98%

*了结反对个案通知书-包括修订评税通知书、退税通知书及通知了结反对个案的信件。

**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信中会说明反对个案尚未了结,同时,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建议解决的方案,或建议纳税人取消反对,或知会纳税人该个案交由局长作出决定。

8 延缓暂缴税的申请

对申请的回覆

在收到申请后的12个工作日内

12日:98%

随后的6日:1%

9 缴纳税款

向以电子方式缴税的公司、合伙业务及联名物业业主发出书面收据

在收到税款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出

4:99%

10 退还税款

因多缴应付税款

在收到税款后的18个工作日内

18:98%

因修订评税

在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

10:98%

11 税务审核和调查

处理实地审核和调查个案

在收到回覆本局初步查询的实质资料后的2年内

6个月:60%

1年:70%

2年:80%

3年:90%

此项承诺的处理时间,由下列日期起计:

*简单个案-与有关纳税人作首次会晤之日。

*复杂个案-有关纳税人递交业务纪录之日,或收到有关纳税人实质回覆本局初次书面查询之日,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12 印花税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为转让契约、物业买卖合约及租约加盖印花

网上方式付款:在收到印花税后即时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发出印花证明书

离线方式付款:在收到印花税后的2个工作日内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发出印花证明书

即时:99%

2日:99%

处理转让契约及物业买卖合约的加盖印花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

5日:98%

为成交单据及租约加盖印花

在收到全部资料后的当日内

即日:98%

个案如涉及物业估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视乎复杂程度而定。

处理豁免申请(集团公司间的转让)

在收到申请及充足的资料后的3个月内

3个月:85%

随后的9个月:10%

13 商业登记

新证办理

-经柜位处理的申请#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30分鐘内发出

30分鐘:99%

-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请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2日:99%

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1个工作日内发出

随后的1日:99%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经柜位处理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30分鐘内予以更改

30分鐘:97%

-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改

5日:99%

# 不适用于向公司註册处提交的申请。

## 不适用于以批量形式经柜位提交的通知。

14 「税务易」帐户

发出启动密码通知书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2日:98%

 

向以电子方式缴税者发出电子收据

在收到税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2日:99%

15 投诉

处理投诉个案

在收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回复

在收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回复

7日:99%

15日:99%

 
抱负
我们要成为卓越的税务管理机构,为促进香港的繁荣安定作出贡献。
 
使命
我们致力–
1.以高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徵收税款;
2.对纳税人待之以礼,并提供有实效的服务;
3.透过严谨的执法、教育及宣传,促使纳税人遵守税务法例;
4.协助员工具备应有的知识、技巧和态度,从而竭尽所能,实践我们的抱负。
 
信念
我们的基本信念是–
1.专业精神
2.讲求效率
3.积极回应
4.处事公平
5.注重成效
6.待人以礼
7.群策群力
 
服务环境
我们致力在良好的环境中,提供公平、有效率和有用的服务。
 
公众所担当的角色
我们欢迎市民对本局的服务提供意见或建议。来函请寄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1234号税务局客户经理收。
 
我们乐于竭尽所能提供服务,如所需资料已存于电脑中,本局会立即作答,但在若干情况下本局或未能于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服务。在此情况下,市民是有权尽快获得详尽的解释。如你认为有需要获得解释,或觉得你的个案未有获得适当的处理,可联络投诉主任 –
电话:2594 5000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7楼
邮寄: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1234号
传真:2802 7625,或
电邮:taxinfo@ird.gov.hk
 
上诉权利
如认为投诉没有获得公平处理,可来函税务局局长列出上诉塬因。
 
如何查询更详细资料
谘询中心的职员将会乐意解答与本承诺有关的服务,公众亦可获知他们的姓名。本局谘询中心设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一楼。电话:187 8088。另外,市民可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以查阅税务资料和下载表格。
 
如需查看税务局服务承诺年报2019-2020,请点击链接:
服务承诺年报2019-2020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復二读辩论《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大家对《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内容都很清楚,我在此多谢七位议员给予很多宝贵的意见。

目前,就整个保险业来说,长期业务的保费佔九成,而其他业务,包括一般业务,只佔一成。所以,《条例草案》是聚焦这一成的业务,希望增强香港整个保险业,并为其增值。从这角度来看,完全是可以竞争和应该去竞争。例如,在一般业务的海事保险来说,我们目前的保费只是新加坡得到的叁分一,完全是有空间去竞争。刚才很多议员提到,我们在税务优惠外有何其他方式去竞争。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所想的方法,希望能多管齐下,去优化整个保险业的生态圈。这离不开叁个方面:人才、监管和产品。

人才方面,在二○一六年,我们已有一个相关的先导计划,并会继续进行。监管方面,除了这条《条例草案》,稍后会有另一条条例草案,就是优化我们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在二○一九年,我们亦落实了新的保险中介人监管制度。产品方面,这条《条例草案》和稍后与保险相连证券业务有关的条例草案,都是要丰富产品多元化,让我们在人才、产品和监管方面,提升整个保险业的未来发展。

刚才有很多议员也提到,他们很关心《条例草案》以后的成效。这一方面,我们会适时回来向立法会作匯报,看看《条例草案》带来甚么效果。我们亦会与业界密切交流,确保之后的附属法例能够尽快落实,务求在下年年初能够实施,多谢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6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7、14和17条以及附表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7、14和17条以及附表。修正案具体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这些修正案有两个目的。

第一,是就近日获立法会通过的《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作出相应修订。《条例草案》和《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均对《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一些技术性条文作出修订,分别是现有的第19CA及63H条。由于《条例草案》在立法会进行首读的时间早于《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因此《条例草案》并没有订定有关《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所引致的相应修订。考虑到《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已于今年六月十日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7和14条及附表,以反映《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所作出的相关修订。

第二,我们亦藉此机会对《条例草案》的第17条作轻微文本修订,以加入在《条例草案》获通过的情况下,有关修订条例于宪报刊登年份的各条例中的排列编号。

刚才我所说的两个目的,都是技术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

我谨此陈辞,亦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叁读《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8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七月十五日)通过《2019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草案》。

新条例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为直接保险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特定的保险经纪业务,提供50%利得税宽减(即税率为8.25%)。

许正宇指出,新条例将促进香港海事及承保专项保险业务的发展,并促进高增值海运服务的发展。新条例亦会协助保险业界把握新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商机。

政府会与保险业监管局筹备下一步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执行细节及草拟附属法例,目标是在二○二○年年底或二○二一年年初实施上述税务宽减。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5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19日)

 为进一步採取措施,大幅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阻止病毒在社区传播,税务局今日(七月十九日)宣布由七月二十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经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经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六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七月二十七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0时49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24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二日,税务局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宣布由七月二十七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经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经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二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三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58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7月31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九日,税务局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宣布由八月三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九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十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6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8月7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十六日,税务局今日(八月七日)宣布由八月十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十六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十七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7月)

2020年7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7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3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3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3

1,174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0

12,007

合计

33

13,18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2月

18

10.3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2月

62

235.1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 标准第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 标准第2 部税率(即《2018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 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2月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由于进位关係,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 年8 月11 日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合资格申请人士

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

《税务条例》规定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可加徵不多于 5% 的附加费;而在缴税限期日 6 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 5% 的附加费,则会加徵不多于 10% 的附加费。

为支援有需要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及公司)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的税款,凡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8月间发出的 2019/20 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徵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假若纳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缴税安排准时缴交分期款项,有关安排会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缴的税款会被加徵不多于 5% 的附加费。如在加徵 5% 附加费的 6 个月后仍有未缴交的税款及 5% 附加费,则会被加徵不多于 10% 的附加费。

上述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如何申请

纳税人可透过以下办法申请:

填妥申请表格

个别人士/ 独资经营业务者
下载 IR1360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合伙业务
下载 IR1360A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法团
下载 IR1360B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亲身到税务大楼 6 字楼(个别人士)或 7 字楼(法团、合伙业务及离港个案)追讨欠税组办理

地址和办公时间

以书面申请

无论以任何形式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佐证资料及文件:

申请人

个别人士/
独资经营业务者

合伙业务

法团

申请表格

IR1360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IR1360A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IR1360B 号表格
(2019/20 课税年度)

佐证资料及文件:

 

 

 

具体的分期缴税建议

最近3 个月的银行月结单/存折副本

最近3 个月的收入及支出详情

-

债务还款资料

最近3个月的管理帐目
( 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

-

现金流转状况及预测表

-

-

申请人须提供他们的日间联络电话号码,以便税务局职员在有需要时与申请人联络,避免因需时索取进一步资料而引致延误。

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 2019/20 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的常见问题
 

税务局提供的设施

税务局提供以下设施协助纳税人申请分期缴税:

  • 电话查询热线 187 8033
  • 提交申请传真号码 2519 6757 (个别人士/独资经营业务者) 及2845 8850 (合伙业务/法团);
  • 专用邮箱 ( 香港告士打道邮政局邮箱 28497 号 ) 接收邮递申请。

税务局承诺在收到申请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回覆申请人。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今日(八月十二日)开始发出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的税单。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间发出的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徵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纳税人有需要申请分期缴税,请填妥申请表格并连同所须佐证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相关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tax/cws2.htm)。如需进一步资料,可致电查询热线187 8033。

上述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14日)

因应政府部门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至八月二十三日,税务局今日(八月十四日)宣布由八月十七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继续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叁十分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商业登记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叁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準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二十四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03/2020号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2020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该规例」) 已于 2020年8月1日 (「有关日期」) 生效。该规例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8,以豁免在分配及赎回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过程中,该基金的庄家就售卖及购买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详情如下— (a) 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 (i) 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购买,而该项购买在分配 时段内交收; (ii) 于分配时段内交收的香港证券交易的售卖及购买,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而该项购买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 (b) 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赎回 (i) 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售卖,而该项售卖在赎回时段内完成; (ii) 于赎回时段内完成的香港证券交易的售卖及购买,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而该项购买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

2. 就上述的豁免而言— 「分配时段」是指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分配的指示当日,至该项分配交收当日两日之间的期间(包括该两日)。 「庄家」是指获联交所批准或注册,按照联交所订立的规章,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的人。

「参与证券商」是指获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受託人或经理授权,接收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指示及赎回指示的人 。

「赎回时段」是指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赎回的指示当日,至为该项赎回而将有关的香港证券交付予该庄家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两日之间的期间 (包括该两日 ) 。

3.于有关日期或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售卖或购买证券,毋须制备及签立成交单据作加盖印花用途 。

4.如有查询,请致电 25943201与本署联络 。

印花税署

2020年8月

香港与澳门的税务安排生效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日)宣布,香港与澳门于二○一九年十一月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在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已经生效,并在香港对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取得的收入所征收的税项具有效力。

澳门是香港于二○一九年的第十九大贸易伙伴。有关安排可让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

香港税务局恢复基本公共服务(2020年8月21日)

因应疫情的最新发展及政府昨日(八月二十日)宣布部门会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复更多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宣布由八月二十四日起,以下办事处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遗产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1分

 

香港与塞尔维亚签订税务协定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表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已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方面继续取得成果。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四份全面性协定。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许正宇说:「一带一路倡议带来庞大商机,而塞尔维亚正是参与该倡议的新兴经济体之一。全面性协定将有助推动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经济贸易联系,并进一步鼓励商界在两地营商投资。」

在香港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塞尔维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塞尔维亚公司在香港所缴付的税款,可从塞尔维亚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香港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塞尔维亚向香港公司居民征收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将会为10%;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塞尔维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塞尔维亚课税。

这份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会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塞尔维亚的全面性协定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Serbia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0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8月28日)

 为配合政府早前宣布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复更多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宣布由八月三十一日起,以下办事处会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遗产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九月六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九月七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2分

电子印花通告第 1/2020号 - 提升股票转让文书之电子印花服务功能

印花税署客户 :

印花税署

电子印花通告第 1/2020号

提升股票转让文书之电子印花服务功能

本通告公布 ,股票转让文书的电子印花服务将于 股票转让文书的电子印花服务将于 2020年 8月 29日起 提供新 的「上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服务并有 以下的功能 :

1.为上市股票的成交单据及转让文书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

2.为非上市股票的成交单据及转让文书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及

3.为证券经销业务的成交单据上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 。

有关详情请参阅 「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 — 以电子方式为股票转让文书加 盖印花 」[U3/SOG/PN10B]。 新推出的 「上载大批加盖印花申请 」服务除了提供作为传统加盖印花以外的 另一种加盖印花选择 ,亦方便用户一次过为多 达五千份股票转让文书提交电子印 花申请 。透过上载载有股票转让文书详情的资料档案 ,您可轻易地提交此类加盖印花申请 ,并一次缴付印花税 。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 2594 3289向本署查询 。

印花税署

2020 年 8月

香港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9月4日)

 税务局今日(九月四日)宣布由九月七日起,以下办事处会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遗产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九月十三日到期的缴付税款(不适用于电子储税券计划的「自动交税」服务)、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九月十四日。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8月)

2020年8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8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0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52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9

19,764

合计

30

20,29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税务代表通函——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延展结帐日期「D」類及「M」類报税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税务局现决定将结帐日期「D」類及「M」類的2019/20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最后提交限期分别由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1月16日延展至下述日期:

结帐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介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者 (结帐日期「D」类)

2020年9月30日

介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者 (结帐日期「M」类)

2020年11月30日

惟税务代表应尽量安排大部分的报税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稅务局局长谭大鹏
二 ○ 二 ○ 年 九 月 九 日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0年9月11日)

因应政府昨日(九月十日)宣布将全面恢复正常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九月十一日)宣布由九月十五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cu_ol.htm

作为防疫措施,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口罩,没有佩戴口罩的访客将不会获得服务,并会被要求离开。

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鼓励市民透过电话与其联络,以邮递方式提交文件,并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财务机构须按指明的格式就须申报帐户每年向本局提交报表,以申报须申报帐户所需资料。

为方便财务机构履行提交报表的责任,本局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 所发出的共同汇报标准资料架构,制定一份可延伸标记语言资料架构,指明财务帐户资料报表须依从的资料架构和格式。

于2019年6月27日,经合组织发出了共同汇报标准资料架构 (2.0版本)。由2021年1月1日起,数据档案必须以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2.0版本) 制备。直至2020年12月31日,数据档案仍须以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1.0版本) 制备。在这期间,以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2.0版本) 制备测试用的数据档案可向本局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交,以作审核。

请参阅下表以下载适当版本的资料架构和相关的用户指南: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日期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 用户指南
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 1.0 版本 2.0 版本(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1月1日起 2.0 版本 3.0 版本(只有英文版)

香港与格鲁吉亚签订税务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月五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方面继续取得成果。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四十五份全面性协定。格鲁吉亚是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新兴经济体。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从而推动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经济贸易联系。

在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格鲁吉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格鲁吉亚公司在香港所缴付的税款,可从格鲁吉亚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格鲁吉亚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格鲁吉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格鲁吉亚课税。

这份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会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Georgia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国别申报表数据架构及用户指南

国别报告(属国别申报表的一部分)必须以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文件形式制作,理由是XML文件可被验证,而且可用作已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不同管辖区之间的共通媒介,供交换国别报告之用。为此,本局已参照经合组织所发出的国别报告XML资料架构,制定一份XML资料架构。该份资料架构已具体说明向本局提交国别报告所须采用的资料结构和格式。

于2019年6月,经合组织发出了国别报告资料架构(2.0版本)。由2021年2月1日起,数据档案必须以国别申报表数据架构(2.0版本)制备。直至2021年1月31日,数据档案仍须以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1.0版本)制备。请按以下链接,下载适当版本的数据架构及相关的用户指南:

提交国别申报表日期 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 用户指南
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 1.0版本 1.0版本 (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2月1日起 2.0版本 2.0版本 (只有英文版)

如更改地址,必须通知税务局!

根据法例规定,纳税人须在更改地址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如要作出通知,请填妥以下表格,然后:

寄交香港邮政总局邮箱6068 号税务局局长收

或 传真至本局(传真号码2519 9316)

如你已在本局开立「税务易」账户,你可以透过此账户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讯地址。有关通知更改通讯地址的详细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ind_nca.htm。你亦可使用以下表格预先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讯地址,但请紧记填上其适用日期。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9月)

2020年9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9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4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1,35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2

16,746

合计

34

18,096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 年 10 月 14 日

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两项命令,以实施香港分别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该两项命令将于十月二十三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说:「全面性协定可确保香港及协定伙伴的居民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课税,并使他们在从事跨境经贸及投资活动时,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这两项命令将于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全面性协定须待香港及协定伙伴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香港分别于二○二○年八月及十月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签订全面性协定。有关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内容摘要载于附件。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附件内容:

香港与塞尔维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内容摘要

在该协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塞尔维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在一般情况下,塞尔维亚向香港公司居民徵收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分别为5%或10% (视乎其控股比例而定)、10%,以及5%或10%(视乎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而定);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塞尔维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塞尔维亚课税。


香港与格鲁吉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内容摘要

在该协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格鲁吉亚所缴付的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在一般情况下,格鲁吉亚向香港居民徵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格鲁吉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格鲁吉亚课税。

立法会二题:规管网上筹款活动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复:

问题:
现时,计划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作慈善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审批,而作其他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审批。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完结后,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然而,在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没有受到相同的规管。有市民关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过该等活动清洗来历不明的款项,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考虑跟随现时规管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做法,规定计划在网上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如有考虑,决定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网上筹款活动所得净收益是否属应评税收入或利润;会否规定计划在网上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完结后,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强规管在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以增加市民在该等活动中作出捐款的信心,以及防止所得资金被用于资助违法活动?
 
答复: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的质询,我们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就口头质询的第(一)及(三)部分,正如我在今年六月十七日的会议上就麦美娟议员问及有关「规管网上众筹活动」时回应,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或网上众筹,一般是指透过网上平台,接受个人或机构的小额款项,为某一项目、业务、或其他目的提供资金或贷款。按网上筹款活动的不同目的及性质,例如若有关网上筹款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及贷款等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可受到相关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等的规管,当中或包括申领证监会牌照或放债人牌照。视乎网上筹款活动的目的,这些适用于在香港进行众筹活动的相关法例,亦可能规范在海外网上平台筹集资金供在香港使用的众筹活动。
 
现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分别就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许可证。有关法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在公众地方进行相关筹款活动时,构成妨扰及造成阻碍。因此,相关法例并不适用于网上筹款活动。在现阶段,我们暂无计划将相关条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网上筹款活动。
 
我们留意到其他地方就筹款活动及平台的规管虽然各有不同,但有关法规一般建基于筹款活动的性质及筹集所得资金的用途,而非资金筹集的方式(网上或公众地方)。政府会继续留意及参考其他地方就规管网上筹款活动的最新进展。
 
我们明白,保障市民利益,避免市民误堕虚假或不法的筹款活动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十分重要。现时,无论筹款活动是在网上或公众地方进行,若涉及清洗黑钱、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等,相关执法部门会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调查。市民在参与筹款活动,特别是透过网上平台进行的筹款活动时,应先清楚了解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机构的背景,以及筹款活动的目的及所筹集资金的用途,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违法行为。我们相关部门会继续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至于口头质询的第(二)部分,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包括法团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如没有经营行业或业务,不论该等筹款活动是否经网上进行,其所收取捐款或馈赠并不会构成行业或业务的利润,因此不会引致任何课缴利得税的责任。
 
多谢主席。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立法会十七题:为有需要人士提供进一步支援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在上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提出质询,再三催促政府容许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人,取回其强积金户口内部分累算权益应急解困,惟政府仍旧断然拒绝。不少市民对政府只求保存强积金制度完整性,无视结业裁员潮下民生困境,极为不满。在本人的面书专页及各大社交媒体均有留言指駡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离地、不食人间烟火」及「何不食肉糜」。面对企业倒闭潮和年关将至及疫情未止,有经济分析师及证券研究员预期,未来数月失业率将大升。因应市民不满政府,漠视他们取回强积金供款的应急解困诉求、对强积金制度长期不合理锁死其可用资金的怨愤,以及比「沙士」期间更严重、更深远的失业和减薪潮对他们造成的经济压力,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重新考虑,容许强积金供款人取回自身强积金户口半数累算权益,或代全港雇主及雇员向强积金户口供款最少半年;

(二)会否重新考虑再次向全港成年居民每人发放一万元现金应急;

(三)会否给予全港纳税人全数或百分之五十的本年度薪俸税宽免;

(四)会否给予全港业主本年度全年差饷及地租宽免;

(五)因应越来越多失业业主,纵使因持有物业不足三年,须在卖楼时支付额外印花税,仍急欲卖楼套现应急,政府会否(i)豁免失业业主缴交这税项,或(ii)取消这个自二○一○年起实施的税项;及

(六)会否责成律政司司长,(i)限日备妥就估值逾1,300亿元的已故龚如心女士遗产,成立监管机构的计划,以及(ii)着手筹划如何善用该笔遗产作抗疫及纾解民困用途?

答覆:

主席:

面对经济下行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香港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透过今年的《财政预算案》及三轮防疫抗疫基金注资,推出总值超过3,000亿元的纾困措施,支援受影响的行业及市民。有关措施在回应社会需要的同时,亦顾及了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正如我在十月二十一日于立法会回应谢议员以及其他议员提问时指出,容许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提早取回累算权益以应对短期财政或应急需要,会令累算权益不时流失并失去滚存增值的机会,将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难以达致协助劳动人口作退休储蓄的目的。

以二○二○年首两季的雇主及雇员总供款额计算,若政府代雇主及雇员向强积金户口供款半年,将涉及300多亿元。我们认为「保就业计划」已向合资格雇主及自雇人士提供适切的援助。由于公共财政资源有限,政府必须审慎理财,聚焦向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

(二)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推行现金发放计划(计划),向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10,000元,惠及约700万合资格人士,涉及金额超过700亿元。截至十月二十九日,计划已向超过630万名合资格市民发放款项。

面对经济下行和疫情的不明朗因素,我们须审慎理财,保留财政实力,以应付已知和不时之需。此外,我们也须确保财政储备稳健,以维持香港金融体制的稳定性。政府现阶段并无计划再向全港成年永久性居民发放10,000元现金。

(三)及(四)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已推出税款及差饷宽减。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全港约195万名纳税人受惠,政府收入减少约188亿元。

在差饷方面,《财政预算案》提供二○二○至二一年度四季差饷宽减,住宅物业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至于非住宅物业,首两季以每户每季5,0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则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为进一步支援企业应对疫情所带来的挑战和经济影响,政府于九月宣布向非住宅物业单位提供进一步差饷宽减,二○二○至二一年度第三及第四季的宽减上限由每户每季1,500元调升至5,000元。全港约335万个物业均能受惠于上述差饷宽减措施,其中百分之六十一的住宅物业及百分之七十三的非住宅物业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已获全数豁免缴交差饷,政府收入合共减少约177亿元。

至于地租,《基本法》及《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已清晰订明物业业权人缴纳地租的责任。《基本法》第121条订明就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或续期的土地契约缴纳地租的责任。有关征收地租的安排亦延续至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约,以确保政策一致。政府须遵从《基本法》的规定,过往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宽免有关土地契约的地租。

(五)维持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政府房屋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标。额外印花税是需求管理措施的其中一环。过去一年,楼价虽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稍有回落,但按月调整幅度不大,整体楼价仍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政府目前并没有计划取消额外印花税或豁免失业业主缴交该税项。政府会一如既往,继续留意市场情况和参考相关指标,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

(六)现时,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正如律政司司长去年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就相关提问的详尽书面回覆(注)中述及,律政司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遗嘱管理计划的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法庭已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进行首次指示聆讯。与讼的其中一方,即华懋慈善基金须于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提交誓章。在数次延期后,华懋慈善基金仍未提交有关誓章,因此律政司于二○二○年五月六日就此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于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另一聆讯中颁令,华懋慈善基金必须在其后56日内提交誓章,否则将不能在诉讼中提交证据以使程序继续获得进展。华懋慈善基金最终于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提交有关誓章。下一步将由临时遗产管理人提交回覆誓章。法庭会在证据程序完毕后,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再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庭程序尚在进行中,律政司不宜作进一步评论。

律政司在有关法律程序中一直迅速行事。我们认为就有关法律程序订下限期既不可行,亦不实际。律政司会继续密切关注临时遗产管理人就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

尽管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但一般而言,各类慈善组织在各自的决策组织下,可以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自行运作和决定如何向公众作出交代,律政司司长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注:立法会十六题∶监察作慈善用途的遗产的管理事宜。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6分

立法会十四题:创新及科技基金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鼓励和协助香港的企业提升创新科技(创科)水平,政府在创新及科技基金(创科基金)下设立资助计划,资助创科研发项目。此外,企业可就委托「指定本地研发机构」进行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申请额外税务扣减:开支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可获200%扣减。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检讨和优化上述资助计划的审批机制,并放宽申请资助及额外税务扣减的资格,让更多在香港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创科基金下的(甲)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联合资助计划)自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以来,以及(乙)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在过去三个年度,分别接获的申请数目,以及当中(i)获批准、(ii)被拒绝,以及(iii)仍在处理中的数目分别为何;被拒绝的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基于以下原因被拒绝:进行研发工作的机构不属本地机构,以及多于50%的研发工作在内地进行;
 
(二)会否研究放宽创科基金下各资助计划的限制(包括修订联合资助计划的资助指引,将申请项目的研发工作可在内地进行的最高比例,由目前的50%提升至80%或以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检讨及扩大现金回赠计划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本港企业与内地研发机构合作进行的研发项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研究放宽企业必须委托本地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才可获得研发活动开支额外税务扣减的规定,让本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亦可享有额外税务扣减;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研发是创新及科技(创科)之源。本届政府一直致力增加研发资源,促进本地研发活动及提高本地研发总开支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以推动香港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并培育本地研发人才,令香港的创科生态和发展更加蓬勃。为达到此目标,政府推出多项新措施支持大学院校和公营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工作、鼓励私营企业投资研发和为业界提供研发设施,并积极吸引及挽留人才进行研发工作。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联合资助计划)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旨在支持香港与内地共同进行的应用研发项目,以进一步加强两地的研发合作,因此获批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香港和内地均有进行。创新科技署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部)会就获批的项目分别资助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进行其负责的研发工作,并会按照各自的规定监察项目进展。
 
联合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尽管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令首年度申请的评审工作稍有延误,创新科技署和科技部已完成评审去年申请期收到的共113份合资格申请,并正就同时获得双方支持的申请与有关的香港和内地申请机构联系,以期在不久后可公布获批的申请项目。香港和内地双方亦同时正在评审二○二○年申请期收到的共84份合资格申请。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在二○一○年推出,就企业在两类应用研发项目的开支提供40%现金回赠,分别是企业所参与的由「创新及科技基金」(创科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基金项目),及由企业委托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见注一)进行并由企业全数赞助的研发项目(伙伴项目)。现金回赠计划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接获的申请数目及审批情况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申请数目 获批申请
数目
不获批申请
数目
有待批核的申请数目(见注二)
二○一七至一八 297 291 2 4
二○一八至一九 343 334 1 8
二○一九至二○ 369 328 0 41


以上三宗申请不获批的原因分别为申请企业为非私营企业(两宗)及申请并非在项目完成后两年内递交(一宗),因此未能符合申请资格。
 
(二)至(四)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促进本地研发活动,带动香港创科蓬勃发展。我们在制定各项鼓励研发的措施时,均致力达到该政策目标。

现时,创科基金各项支持研发的资助计划均规定,获创科基金资助的研发工作,大部分应在香港境内进行。鉴于香港与内地联系密切,创新科技署已容许创科基金项目最多50%的研发工作(及其相关开支)在内地进行。为延续我们的政策目标,支持更多研发工作在本地进行,我们目前没有计划提高在内地进行研发工作的有关上限。至于现金回赠计划的伙伴项目,企业须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亦是反映前述的政策目标。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计划的推行情况,适时考虑优化措施。

现时,企业在本港以外地区进行的研发活动已可享100%税务扣减。政府为企业的合资格研发开支提供高达300%的额外税务扣减的目的,正正是希望吸引企业在香港作更多研发投资。我们未有计划为本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提供额外税务扣减。

注一:就现金回赠计划的伙伴项目而言,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政府成立的研发中心、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注二:申请有待批核的原因包括:申请企业并未支付承诺的赞助额;项目进度并未符合现金回赠计划发放现金回赠的条件(例如,项目开支未超过预计项目总开支百分之五十以发放中期现金回赠,或有关的研发项目仍未完结因此未符合条件发放终期现金回赠);或有关的企业及/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未能提供齐备的文件/资料以供创新科技署审核。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10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24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2

279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2

7,955

合计

24

8,23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

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发表《施政报告》,宣布藉《印花税条例》的修订,由明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日期)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双倍印花税)。税务局将自生效日期起恢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

政府在二○一三年引入双倍印花税时,物业市场出现过热的迹象,交投畅旺、价格飙升,因此当时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业的需求,令物业市场平稳发展。由于受经济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和成交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已显著回落,需求有所缩减。政府认为现时是适当时候撤销这项非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

撤销双倍印花税可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撤销双倍印花税。为了使有需要的业主尽早受惠于撤销双倍印花税的措施,行政长官已行使法定权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命令》),使《条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间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及《条例草案》分别于今日和十一月二十七日刊宪,并于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在生效日期之前签立的文书按原有的双倍印花税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税务局公共服务最新安排(2020年12月2日)

为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阻止病毒在社区传播,税务局今日(十二月一日)宣布由十二月二日起只提供以下必须的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已在网上预约上午九时前柜位服务的人士,请于同日上午九时或十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已在网上预约下午四时后柜位服务的人士,则请于同日下午二时到商业登记署轮候服务。)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准备需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见于其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可透过没有社交接触的方式处理,有关限期将不会顺延。公众如在处理有关事宜时遇到困难,可以电子、邮递或传真方式与税务局联络(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0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25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施政报告》的建议,由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并回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

 过去一段时间,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及需求已显著回落。私人写字楼、零售业楼宇及分层工厂大厦售价指数从高位回落13至19%;成交量亦较推出双倍从价印花税前下跌超过八成,因此现时是适当时候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

 建议可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为了使有需要的业主尽早受惠于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行政长官已行使法定权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命令》),使《条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间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维持有效最多四个月,即有效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此期间,我们会争取尽早完成立法审议程序,以确立这项便商利民的措施,亦希望得到各位议员支持。

 我们已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发出参考资料摘要,解释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我希望得到议员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立法会六题-纾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2019冠状病毒病第四波疫情来势汹汹,不少行业苟延残喘。有学者预计,随着年关将至,加上政府由本月起不再向雇主发放工资补贴,企业倒闭及裁员潮即将淹至。有舆论批评,政府豪花300亿元资助最终仍需大幅裁减逾5 300个职位的国泰航空集团,但却拒绝以相约金额,代全港雇主及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供款半年,反映政府政策着重个别公司、忽视全港劳工困境,而且政府往往错判形势、药石乱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二)会否重新考虑推出「以个人为本」的纾困措施,包括代全港雇主及雇员向强积金计划供款半年、代所有业主缴付地租及宽免自住物业差饷一年、豁免向卖楼的失业业主征收额外印花税,以及参考澳门政府向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居民分别派发10,000元和6,000元的做法,再次向市民派钱;及

(三)鉴于据报,近月申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个案急增,又有多间传统名校出现退学潮,政府有否评估该等现象,是否反映为数不少的市民觉得政府抗疫及振兴经济无力,以及他们对政府管治的信心持续下降;政府又有何对策?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和相关防疫抗疫措施对市民日常生活及企业营运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政府本着「急民之所急」以及「撑企业、保就业、纾民困」的宗旨,大规模地动用财政储备,迅速推出涉及三千多亿元的各项《财政预算案》的纾困措施及「防疫抗疫基金」,当中包括「保就业」计划,一方面提升香港的防疫抗疫能力,另一方面向受疫情或防疫抗疫和社交距离措施影响的行业和市民提供适切的援助。过去数周疫情转差,政府有必要继续全力遏制疫情,才能为恢复经济活动、缓减市民及企业的经济压力创造条件。

就谢议员提问中的各个部分,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保安局及教育局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已推出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全港约195万名纳税人受惠,政府收入因此减少约188亿元。在制定来年《财政预算案》的谘询过程中,我们会继续听取市民的不同诉求和深入考虑不同建议。

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税务局就暂缴税亦设有缓缴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向税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暂缴税。申请手续并不繁复,申请人只需提供估计入息和入息减少的原因(如减薪或失业)即可。税务局亦会尽量加快审批缓缴申请。

(二)在推出超过三千亿元的措施后,政府二○二○至二一年度的预计综合赤字已增至超过三千亿元,财政储备则降至约八千多亿元,相等于约十二至十三个月的政府开支,庞大的财赤金额是前所未见。本地疫情发展加上外围经济充满不确定性,政府一方面需要审慎理财,避免财政储备急速萎缩,另一方面要适度而具针对性地支援受影响的企业及人士。政府需在两者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正如上述,政府已推出超过三千亿元的利民纾困措施,当中包括「保就业」计划,既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又为员工保住饭碗。为提升对基层和弱势社群的支援,政府亦已于本年一月宣布为低收入人士代供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每月百分之五的供款,以现时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及约20万名受惠人士计算,推行有关措施每年将涉及额外约六亿元开支。在差饷方面,《财政预算案》提供二○二○至二一年度四季差饷宽减,住宅物业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全港约294万个住宅物业(包括自住物业)均能受惠,其中百分之六十一的住宅物业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已获全数豁免缴交差饷,政府收入合共减少约133亿元。

至于谢议员建议为所有雇主及雇员代供强积金的措施,以及再次推行现金发放计划,均属于较为广泛的措施。面对有限的公共资源、反覆的疫情发展,以及非常困难的内外政治及经济环境,政府必须更谨慎控制开支,保留财政实力,以应付不时之需。随着政府开支进入整固期,我们会将资源用得更精准,集中管控疫情,以及聚焦向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包括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以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亦包括优化社会福利安全网,以协助失业人士渡过经济难关。因此,权衡各种考虑因素后,我们现阶段并无计划推出谢议员刚才建议的措施。

地租方面,《基本法》及《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已清晰订明物业业权人缴纳地租的责任。《基本法》第121条订明就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或续期的土地契约缴纳地租的责任。有关征收地租的安排亦延续至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约,以确保政策一致。政府须遵从《基本法》的规定,过往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包括代缴)宽免有关土地契约的地租。

至于有关放宽额外印花税的建议,现时房屋供应仍然紧拙,在过去一年,住宅物业价格虽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稍有回落,但整体住宅物业价格仍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根据差饷物业估价署的最新资料显示,二○二○年第三季的按揭供款与私人家庭入息中位数比例(即置业负担比率)为77%,较一年前即二○一九年第三季的73%还要高,亦远高于过去二十年(二○○○年至二○一九年)的平均值45%。因此,政府会维持住宅物业的各项需求管理措施。政府会一如既往,继续留意住宅市场情况和参考相关指标,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

(三)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警务处接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申请分别约为22 000宗、23 000宗及33 000宗。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目的除移民外,亦包括海外升学、交换访客、申请领养小孩等。至于目的是移民的申请,亦非所有获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人士都能成功申请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移民签证,也非所有取得移民签证的人士最终都会移居有关国家或地区。在诠释有关数字时,因为刚才介绍的情况,必须考虑上述限制。

学生终止学业可基于不同原因,包括就业、家庭、健康、转校、财务负担及学术成绩等,教育局不会就终止学业的个案宗数作出揣测。在香港,家长有选择让子女就读学校的权利,所以一直以来,每年开课后出现学生流动并非异常。事实上,部分家长让子女到外地升学,是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的正常现象。

总括而言,防控疫情以期早日重振经济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亦是大家的共同目标。政府会继续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务求早日遏制疫情,让经济活动和市民生活尽早恢复正常。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十二月四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2%更改至0.15%。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125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0767%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年率 0.1500%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5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措施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内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政策措施的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各位委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来年的各项工作重点已胪列于我们早前提交予委员会的文件,我现在作简单介绍,希望有更多时间聆听大家的讨论和回答提问。我们来年的工作重点将集中三大范畴,分别是金融稳定、大力发展市场及缓减经济冲击。

就金融稳定方面,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及环球众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本港金融系统依然坚韧稳健,风险管理严谨,联系汇率制度及各个环节运作良好。港元兑美元汇率今年一直偏强,自四月以来录得接近500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反映投资者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持续信心。最新数据显示,主要银行的平均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56%,平均资本充足率则超过20%,两者均高于国际监管标准。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会继续密切注视市况的发展,确保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为我们大力发展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我们将善用香港与内地及国际的连通优势,持续发展香港成为一个综合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发展市场方面,我们有四大新措施。

第一,是推动与内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令沪深港三地市场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现时香港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地。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我们亦已加快将在香港上市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纳入沪港通和深港通的选股范围的工作。沪深港三地交易所已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出联合公告公布详情。上述纳入安排会在今年十二月底生效。这适切地配合了两地近年来的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国家双向开放金融市场。

第二个大方向,是推动大湾区金融服务互联互通,这个我相信很多议员都是关心的。中国人民银行联同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于六月已公布决定在大湾区开展双向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理财通),让包括香港、澳门和广东省内九市居民,可在大湾区跨境投资区内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金管局正与相关监管当局,敲定理财通的实施细则,以加快落实计划。

保险业方面,我们正与各相关监管当局积极商讨实施细节,争取尽快落实香港保险业在大湾区内地城巿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为持有香港保单的香港、澳门及内地居民提供谘询、理赔及续保等全方位支援。我们亦会争取早日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香港车辆的保险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这些跨境车辆向香港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为等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大方向,是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在这方面,我们有三项工作:

(i)首先,是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我们共有三步曲。第一步是引入新的基金结构。多谢各位立法会议员的支持,我们先后在二○一八年七月及二○二○年八月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以吸引不同类型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自八月三十一日制度生效以来,短短几个月已有超过50个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是《施政报告》所公布,为在本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在符合若干条件下提供税务宽免。第三步是我们将考虑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地。以上三步曲将大大提升香港作为私募基金营运基地的吸引力,在发展金融市场的同时为香港创科产业提供更广阔的资金来源。

(ii)此外,我们会透过多管齐下的措施促进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托基金)(REITS)市场的发展,包括适度放宽房托基金的投资限制、扩阔投资者基础、改进立法和规管架构以利便行业运作,以及加强市场推广和投资者教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于十一月二十七日发表有关修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谘询总结,为房托基金在进行投资时提供更大灵活性。

(iii)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家族办公室业务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重要增长领域。我们将为投资推广署提供额外资源以成立专责团队,在本港及其他主要市场加强宣传推广,并为有兴趣来港营办的家族办公室提供一站式的支援服务。

第四个推动市场发展的重点是金融科技。早前我们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期间公布了新政策措施,分别是「拍住上」金融科技概念验证测试(Proof-of-Concept)资助计划,以及就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进行公众谘询。我们早前已与业界会面沟通,并会继续听取意见,以敲定相关的执行细节。

除了以上的四个方面的工作外,我们会继续推进各项持续推行的措施,包括推动设立无纸化证券市场制度、为直接保险公司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特定的保险经纪业务,提供百分之五十的利得税宽减(即税率为8.25%)、推动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合作建立「积金易」平台,以及优化监管制度和提升金融安全。

第三个工作重点,除了发展市场和维持金融稳定外,缓减香港面对的经济冲击也十分重要。而在这方面,我们将有三项重点工作。

由于受经济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和成交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已显著回落,反映需求减少。我们认为现时是适当时机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以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及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相关安排已由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率将恢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已于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会,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能够完成相关审议。

另外,金融业离不开「人」,所以我们十分关注金融业人才,特别是毕业生及年轻专业人士在疫情下的就业情况,刚才好几位议员亦谈及类似的宝贵意见。为金融科技业应对短期的挑战及长远丰富人才库,我们于二○二○年七月推出了「抗疫基金金融科技人才计划」(FAST),合资格金融科技企业可获十二个月的薪酬资助,以创造1 000个全职职位。此外,政府拨款1.8亿元给予金发局(金融发展局)推行「金融服务业创职位计划」(FIRST),资助的范畴不只刚才我介绍的金融科技方面,是涵盖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强积金受托人及会计业。两个计划都广受市场欢迎。

除此以外,我们亦会持续推行其他库务科的工作,包括继续拓展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今年,我们先后与塞尔维亚和格鲁吉亚签订了协定,令协定总数从本届政府上任时的37份增加至45份。我们计划在来年年底前把协定总数增加至50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我们亦会继续改善政府采购安排,以便利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参与投标。

我的简介完毕,今日两个科的同事也在座,我很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多谢大家。

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45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11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7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42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6 14,301
合计 37 14,743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9日

立法会十九题:长者福利和就业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今年一月公布,会扩大「政府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优惠计划),把合资格年龄由65岁下调至60岁,以及会修订长者生活津贴计划。有不少市民反映,除了改善长者福利外,政府亦应鼓励长者(特别是俗称「银龄人士」的60⾄64岁人士)就业和参与社区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于上月表示,会把扩大优惠计划所需拨款纳入下个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以逐步落实该措施,扩大优惠计划的具体实施日期为何;
 
(二)鉴于政府表示会研究向60岁或以上人士发出内含社会福利署所发「长者卡」功能的个人八达通卡,该项研究的进度及有关措施的实施日期为何;
 
(三)鉴于政府表示会(i)把普通长者生活津贴(现为每月2,770元)和高额长者生活津贴(现为每月3,715元)合而为一、(ii)把每月津贴额划一至高额长者生活津贴的水平,以及(iii)提高申请该项津贴的资产限额(单身长者为50万元及长者夫妇为75万元),该等措施的实施日期为何;
 
(四)政府会否考虑把60岁或以上的在职人士的薪俸税税率减半,以鼓励长者继续工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不少因年届60岁而须从现有岗位退下来的人士希望再就业、从事兼职工作以至创业,政府会否(i)制订退休后重新受雇的相关法例及理顺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安排,以及(ii)推出措施鼓励雇主提供更多适合长者的岗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何新措施鼓励银龄人士在社区积极参与邻里互助义务服务及社会事务?
 
答覆:
 
主席:
 
本港平均寿命和整体健康质素提升,愈来愈多年长人士投入劳动市场。其中,60岁至64岁这个年龄组别的劳动人口参与率在过去十年显著增长,由二○○九年的34%上升至二○一九年的47%;就业人数亦由二○○九年的约110 000人大幅增加超过一倍至二○一九年的259 000人,远超整体就业人数同期的9%增幅。上述数字一方面显示愈来愈多这个年龄组别的人士仍活跃于劳动市场,另一方面亦反映愈来愈多雇主愿意聘用他们。
 
政府一直按年长人士不同的身体和经济状况,提供适切支援,涵盖就业及现金援助等多个范畴。事实上,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策略,一方面加强年长人士的培训,配合他们的培训及就业需要;另一方面亦为他们提供多元化的求职支援服务,鼓励雇主聘用年长人士,并加强推广友善对待年长人士的雇佣措施。
 
政府除鼓励有工作能力的年长人士投身劳动市场外,亦非常关顾没有经济能力应付生活所需或体弱的年长人士,并致力在现金援助及其他相关范畴,为他们提供适切到位的支援。当然,面对人口急速高龄化,政府亦必须审慎运用公帑,以具针对性的原则提供适切的支援。
 
就议员的细项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民政事务局后,政府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行政长官早前提及,她在今年初公布的民生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把政府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二元优惠计划)的合资格年龄由65岁降低到60岁,以及研究向计划下合资格的银龄人士/长者发出兼备「长者咭」功能的个人化八达通卡,大前提是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够支持这些措施,而当时行政长官更清楚表明,须待政府完成二元优惠计划的全面检讨后,才详细交代实施时间表。政府就二元优惠计划进行全面检讨,包括计划的目标成效和财务方面的可持续性,并根据香港人口老化趋势、公共交通的营运情况、防止滥用措施的成效、公众期望、政府整体的财政承担能力等,作深入研究探讨。政府有必要仔细考虑建议的各项优化措施的可行性、细节安排、推行时间、财务评估等。行政长官已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表的《施政报告》指出,政府已大致完成内部评估,在能有效打击和防止滥用的前提下,政府会把所需拨款纳入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希望在该年度内逐步落实。
 
(三)政府于二○二○年一月宣布优化长者生活津贴的措施,正如行政长官在刚刚发表的《施政报告附篇》所述,鉴于相关措施引致的财政影响,政府会再评估实行措施的时间。政府会适时公布安排。
 
(四)一般而言,在职或有意投身职场人士的择业取向,可能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在薪俸税方面,我们实行累进税率,并提供优厚的免税额和扣减项目。于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即使在实施一次性减税措施前,薪俸税纳税人的整体平均实际税率只有8%。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系比较,这是很轻的税务负担,能为整体劳动人口缔造有利的就业环境。
 
(五)《雇佣条例》适用于不同年龄组别的雇员。透过各种宣传活动,劳工处一直积极鼓励雇主按其企业及员工的情况,采纳友善对待年长人士的雇佣措施及容许员工延长工作年龄,让愿意工作的年长人士可继续受雇。在鼓励就业措施方面,劳工处推行中高龄就业计划(就业计划),透过向雇主发放在职培训津贴,鼓励他们聘请中高龄人士,并为他们提供在职培训。面对就业情况恶化,劳工处于二○二○年九月调升在就业计划下,雇主可获发放的在职培训津贴金额上限。雇主按就业计划聘用每名60岁或以上失业或已离开职场的求职人士,可获发高达60,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就业计划涵盖全职及兼职职位。与此同时,劳工处亦以试点方式,向参加就业计划的60岁或以上的年长人士发放留任津贴,鼓励他们接受及完成在职培训,从而稳定就业。视乎在职培训期的长短,全职雇员可获发高达12,000元留任津贴。为鼓励更多雇主为年长求职人士提供合适的职位空缺,劳工处亦推行多项措施,例如举办专题式的大型中高龄就业招聘会及地区性兼职工作招聘会、强化与有招聘需要的雇主的联系以加强就业配对、举办雇主聘用年长人士的经验分享会、在「互动就业服务」网站设立专题网页等。
 
在培训方面,雇员再培训局现时提供约700项恒常性培训课程,涵盖28个行业的「职业技能」、「通用技能」以及「创新科技」,并提供切合50岁或以上较年长人士就业需要的培训课程(例如「兼职工度身订造课程」)和就业跟进服务,以支援有培训和就业需要的较年长人士。
 
就退休人士再度就业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安排,现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规定雇主必须安排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雇员(除非为获豁免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为他们作出强制性供款。即使60岁至64岁的人士曾以提早退休为由提取强积金,如他们日后重投职场,并不会影响其强积金的保障。除强制性供款外,雇主及雇员亦可作自愿供款,增加退休储蓄,即使雇员已满65岁。由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合资格人士(注一)亦可开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作享有税务扣除的额外自愿供款,每年扣税额上限为六万元(注二),亦没有年龄规限。
 
(六)在参与社区发展方面,政府提供不同的社区发展服务,以鼓励市民彼此互动,推动人们以自助和互助的模式解决社区事务。社区发展服务亦藉着举办各种小组及社区工作活动,促进区内不同年龄人士建立社群关系及团结精神,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解决社区事务,改善社区生活质素。
 
政府一直致力向社会各界推广义工服务,包括鼓励学生和青少年、长者和残疾人士及在职人员,参与义务工作,以表达互相关爱和尊重,履行公民责任,以至最终建立一个关怀共融的社区。社区团体/机构、学校、企业、政府部门等不时举办各种鼓励长者参与的活动和义工服务计划,部分亦设立嘉许制度以表扬义工的贡献,并鼓励义工持续及积极地参与义务工作。
 
注一:强积金计划中持有供款帐户或个人帐户,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注二: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和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的合计上限。
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
 

税务局通告|缴税日期即至 请依时交税

2019/20课税年度税款大多在明年1月到期缴交,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印明的缴税日期,依时交税。
纳税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缴交税款:
1.电话「缴费灵」
2.银行自动柜员机
3.网上付款
4.亲身缴款
5.邮寄支票
 
准时交税免被罚
请准时交税,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拖欠税款可招致下列追讨行动,税务局不会先行通知。
1.第二期税款即时到期
2.即时加征5%附加费;逾期超过6个月欠款(包括5%附加费),更加征10%附加费
3.直接向第三者(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扣税
4.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5.申请阻止离境指示,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6.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致函本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间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需缴税方法及申请分期缴税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或致电本局查询热线:187 8033。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布,香港与塞尔维亚于今年八月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在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已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并就始于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后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塞尔维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于二○一九年为香港的第八十九大贸易伙伴。有关协定可让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一月四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员: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政府一直致力巩固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并在这方面进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结构,多谢各位立法会议员支持让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成立,在过去短短几个月,即八月底新制度推出之后,已有67个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议,是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第三步是考虑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户。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与资产增值类同。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而其他地方因应这个趋势,已纷纷优化他们吸引私募基金到当地营运的措施,并取得相当成效,香港亦有必要充分把握这趋势所带来的机遇,推出针对私募基金特殊性和具竞争力的措施,以实际行动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港落户和营运,为基金业和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和就业机会,并为香港经济带来效益。

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地方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加上根据现行税例,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得的管理费和附带权益均须缴税。因此,我们今次建议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为了防止税务宽减遭滥用,基金必须事先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证,以确定该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而基金亦须符合持续监察的机制;

(二)附带权益必须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以符合国际税务标准,即是:

*每年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除了建议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外,我们今次的立法建议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

我们已就建议谘询业界,并正准备相关法例,我们会争取于二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关安排将由二○二○/二一课税年度起适用。

我们非常乐意回答主席和议员的提问。多谢主席。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44分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3)条,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2.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须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表格第SBUL1号」申报,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或(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3.请注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2021年2月1日到期提交。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5)条,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可处第2级罚款,即港币5,000元。

4.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594 3159或2594 3164 与本署联络。

印花税署

2021年1月

立法会二十二题:纾缓市民的财政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疫情令经济低迷,以致不少家庭入息大减及失业率高企。有失业近一年的市民致电本人办事处哭诉,无法应付农历年关及缴纳薪俸税(包括暂缴税)等开支。另一方面,上月二十一日,本会财务委员会审议政府就第四度注资防疫抗疫基金的拨款申请。本人在会上再次建议,容许市民提早提取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帐户的部分累算权益,以纾市民财困。政务司司长承诺与财政司司长商讨,有否空间放宽相关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两位司长的商讨有何进展,以及预计何时有结果;

(二)鉴于不断有失业市民表示现已负债累累、借贷无门,并希望尽快取回其强积金帐户累算权益应急,政府有否浏览本人社交媒体平台专页,以了解市民对政府的失望及怨愤,并检讨现行政策如何不得民心;如否,会否立即浏览该专页,并设立强积金谘询热线,聆听市民诉求;

(三)除考虑本人上述建议外,政府可否要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安排,容许市民使用其强积金帐户累算权益作担保,向银行借取同额或双倍金额的「强积金担保特低息税务贷款」,并代他们缴付部分贷款利息,以助市民渡过年关及支付即将到期的薪俸税税款,并让市民知悉投资连蚀10年及被指为退休高官王国的积金局的存在价值;及

(四)为减轻失业、待业及被迫放无薪假市民的经济负担,政府会否考虑豁免全民缴付薪俸税(包括暂缴税)一年?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和相关防疫抗疫措施对市民日常生活、企业营运以及本港经济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市民和企业承受沉重压力。为应付疫情对社会各界带来的冲击,政府已通过《财政预算案》及合共四轮「防疫抗疫基金」提供超过3,000亿元且多方位的纾困措施,协助市民共渡时艰。政府会继续与市民同行,务求控制疫情,缓解经济下行对市民以至工商百业的压力,保住经济元气,亦为疫后的经济重振和发展作准备。

就谢议员提问中的各个部分,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

正如政府较早前就议员的提问作出的回应指出,强积金制度的设计原意在于让强积金权益能在计划成员的工作生涯中不断滚存增值,达到积少成多的效果,故累算权益应尽量保存在制度内,直至就业人士退休时才可提取。强积金法例只容许在个别特殊的情况下,让计划成员于退休年龄前提早提取累算权益。放宽保存累算权益的要求,容许计划成员提早提取以应对短期财政或应急需要,会令累算权益不时流失并失去滚存增值的机会,继而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难以达致协助劳动人口作退休储蓄的目的。

因应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让市民提早提取强积金雇员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的建议,经政府内部再三讨论,以及仔细考量相关政策目标及建议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后,一致认为建议并不适宜推行,因此在现阶段无意容许市民提早取回部分强积金雇员供款的累算权益。

政府一直有留意市民在线上、线下不同平台对政府施政、防疫抗疫策略,以及纾困措施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好让政府推出的一系列纾困措施都更为聚焦,向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政府会继续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务求早日遏制疫情,让经济活动和市民生活尽早恢复正常。与此同时,政府亦会继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财政司司长亦已就新一份《财政预算案》诚邀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期望集思广益,与市民携手跨过眼前的困难。

(三)及(四)

容许市民使用其强积金帐户累算权益作贷款担保,本质上涉及动用累算权益,正如上文所述,有关建议会令累算权益不时流失并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我们认为建议不适宜推行。

薪俸税方面,为了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已推出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全港约195万名纳税人受惠,当中132万名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因而不需交税。政府收入减少约188亿元。

税务局就暂缴税设有缓缴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按《税务条例》向税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暂缴税。申请手续并不繁复,申请人只需提供估计入息和入息减少的原因(如减薪或失业)即可。税务局亦会尽量加快审批缓缴申请。另外,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间发出的二○一九/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为更针对性地协助因失业而面对即时经济困难的人士及其家庭,政府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下设立限时的「援助失业人士特别计划」,把适用于身体健全人士的资产上限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暂时放宽一倍。为进一步支援失业人士,政府将在特别计划推行另一项有时限新安排,不把身体健全综援申请人的保险计划现金价值计算为资产,豁免期为一年。换句话说,失业人士在新安排生效的六个月内提出的综援申请,所有属其拥有的保险计划,不论其现金价值高低,在整年的豁免期间,一概不会被计入资产审查范围。政府会稍后公布详情。

除了这些有时限的短期应急安排外,综援计划下常设为身体健全者提供就业支援服务。《行政长官2019年施政报告》宣布了一系列改善综援计划的措施,当中特别着眼于优化就业支援服务,除增加相关的特别津贴外,亦加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与劳工处及雇员再培训局的协作,为失业和愿意就业的受助人提供更多职业培训和就业选择。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税务局通告|雇主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将于2021年4月1日发出「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BIR56A)。如贵公司已更改通讯地址而尚未通知税务局,请立即填妥及交回以下的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税务局通告——商业登记

请注意以下有关《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事项。
新商业登记
除获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经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人士,不论业务是以何种形式运作,均须在开始经营业务起计1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若透过互联网经营的业务是在香港进行,经营该业务的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另一方面,税务局不会接纳任何不存在或尚未开始经营的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士可亲临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提交商业登记申请,也可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如申请人士亲身提交申请,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后的30分鐘内发出商业登记证。如申请人士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


任何人士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为本地有限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即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毋须另行向商业登记署递交该类公司的商业登记申请。当申请获批准后,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同步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有关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页。
本地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后而仍未开业期间,其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一栏皆显示为“CORP”。本地有限公司须在实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其业务名称、经营业务的描述及性质、业务地址和开业日期。公司可來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大约会在商业登记续证的生效月份之前1个月的月中向已登记的业务发出续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如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可向逾期未缴交的缴款通知书征收罚款。付款后,附有付款机印的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的人士可每年或选择每3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经提出选择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该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有关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申请人必须于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或之前,以书面向商业登记署提出选择发出3年有效期商业登记证。即使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退还。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和征费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上载至本局网页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其营业处当眼的地方。税务督察可随时要求查阅。

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商业登记并非营业执照。除办理商业登记外,经营某些行业或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业务资料有所变更后或结束业务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办理更改公司或法团名称,公司注册处会在“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发出后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变更。就业务名称变更,公司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公司注册处「注册易」网站提供一项选择性的一站式电子服务。这项服务可让公司以电子表格NR1更改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时,要求公司注册处代通知商业登记署,公司按《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NR1所述的生效日期起,变更为该表格上的新注册办事处地址。如公司以纸本表格NR1更改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或不选用电子服务更改业务地址,除了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其新注册办事处地址外,还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其新业务地址。

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除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外,所有经营业务人士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如﹕
(一) 该业务的利润主要得自提供服务及其每月平均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10,000;或
(二) 其他业务,其每月平均销售总额不超过$30,000。 同时经营两个或以上业务之人士,所有业务均不获豁免。申请人须填妥订明的表格「表格3」,并亲身或以邮寄方式将已填妥的「表格3」交回商业登记署;申请人也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电子服务递交申请(详情请浏览「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申请限期如下:

新开业务
不迟于申请商业登记后的1个月。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服务递交申请,则申请可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7个星期内递交。

现有业务
不迟于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服务递交申请,可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星期前递交。

重要提示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可被罚款最高$5,000及监禁1年。
欲进一步查询有关商业登记的资料,请于本局网页下载 “商业登记简介”或致电187 8088。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0年1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2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22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1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60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0 9,253
合计 22 9,87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 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1 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1 年1 月12 日
 

税务局回应黄冯律师行遭介入而引致的物业印花税事宜

就传媒查询香港律师会介入黄冯律师行的业务而可能引致的物业印花税事宜,税务局印花税署今日(一月十二日)回应如下:

「按照法律权限,虽然印花税署没有酌情权延长物业交易文书加盖印花的时限,若纳税人因有关介入事件而未能在限期前为其物业交易文书加盖印花,印花税署会考虑减免相关的逾期罚款。纳税人可自行或经其新聘任的律师向印花税署提出申请。」

「如纳税人因律师行的户口被冻结而未能于短期内筹备资金支付印花税,亦可向印花税署申请分期缴付。」

「若物业交易最终未能完成,而原因并非买方将物业转售或出售,则有关买卖协议无须缴付印花税。纳税人可于该协议所协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已缴付的印花税。」

「印花税署已将上述安排通知香港律师会,并积极接触由律师会委任的介入中介人及受影响的纳税人,协助其处理相关的印花税事宜。如纳税人有任何查询,可以下列方式与印花税署联络:电话:2594 3202;传真:2519 9025;电邮:taxsdo@ird.gov.hk。」

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32分

纳税人更改通讯地址

纳税人更改通讯地址
税务局将于 2021 年 5 月 3 日发出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表格)。鉴于本局需时安排于同日投寄大量个别人士报税表,为确保你的报税表能寄往你的新通讯地址,你必须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前通知本局更改你的通讯地址。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于三月十九日开始生效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附属法例,以期在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实施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新利得税宽减措施。
 
《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在二○二○年七月制定,为直接保险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特定保险经纪业务,调低利得税税率50% (即税率为8.25%)。为实施这些利得税宽减,政府已在宪报刊登以下两项附属法例:
 (a)《〈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以及
(b)《税务(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门槛要求)公告》。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这些利得税宽减将促进香港海事保险及专项保险业务的发展,并有助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以把握新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商机。」
 
《〈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为《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的生效日期。《税务(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门槛要求)公告》订明门槛要求,以确定特定保险相关业务的相关活动是否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在香港进行。
 
两项附属法例将于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D)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就《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对合伙控权人的定义作出的修订而新增的「常见问题」第34条亦已上载本局网页。

(2021年1月18日)

立法会七题:物业转易程序及相关违规行为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近日经调查后发现一家律师行(该行)的一名前文员(俗称「师爷」)不诚实挪用该行客户款项,而该行涉嫌违反《律师帐目规则》(第159F章)的规定,包括透支客户款项,以及容许不合资格人士成为客户帐户的签署人。律师会已委任另一律师行为介入中介人(中介人),以处理善后工作。据报,该行主要承办二手物业单位买卖及按揭业务,因此有不少物业买家把款项存放在该行。由于中介人处理善后工作需时,该等买家或会未能及时另聘律师接管其买卖交易事宜,以及取回存放于该行的交易款项,以致未能按买卖合约所订定限期完成物业交易,并因而蒙受巨大损失。此外,由于该案件可能涉及该行合伙人本身刑事罪行,所以蒙受损失的客户或未能透过律师专业弥偿基金获得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物业买家和卖家受上述案件影响,以及所涉物业交易款项总额;
(二)有何措施协助加快中介人的工作,以便受影响客户可尽早取回其存放于该行的交易款项,得以及时完成交易及避免巨大损失;
(三)有否研究该案件的成因,以及有关监管制度及执行工作有否不足之处;
(四)有何措施协助因上述案件而未能完成物业交易的苦主尽快追讨金钱损失;及
(五)鉴于有市民指出,现时二手物业交易涉及买卖双方的律师翻查物业以往的所有契约以核实业权(若楼契遗失更须拟备楼契核证副本)的程序,费时失事和增添交易费用,并间接为律师行不良人员制造机会犯案图利,政府会否加快检讨有关程序,以及尽快实施早于二○○四年制定的《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以简化物业转易程序及减少买卖物业市民的律师费用及风险?
答覆:
主席:
香港法律业界实施行业自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执业者的专业和独立性。面对国际及本港法律市场不断演变,法律业界自身亦是最有能力作出适切回应的。这机制对维护法治,以及同时维持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非常关键。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是香港律师的监管机构,其权力及职能由《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属条例订明。其中,根据第159章第26A条,在该条指明的情况下,包括在有理由怀疑某律师或其雇员不诚实的情况,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可通过决议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行使第159章附表2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包括处理该律师行的款项、文件和邮件的权力,并委任介入中介人(中介人)协助其介入,以保障有关律师行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就问题提及的个案,律师会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始介入涉事律师事务所(涉事律师行)的业务。自此以来,律政司一直与律师会保持联系,了解事件发展。理事会认为有理由怀疑涉事律师行有前文员不诚实挪用涉事律师行的客户款项,并信纳涉事律师行严重违反《律师帐目规则》(香港法例第159F章)的规定,包括透支客户款项,及容许不合资格人士成为客户帐户的签署人。基于对涉事律师行的调查结果的严重程度,理事会认为别无他法,只可行使第159章第26A(1)(a)(ii)及26A(1)(c)条的法定权力,介入涉事律师行的业务,以保障涉事律师行的客户以及公众的利益。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律政司经向律师会作查询及谘询发展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并没有问题所要求的资料。经我们作查询后,律师会同意披露以下资料。
律师会表示,由于涉事律师行欠缺妥善的归档系统,而位于其总行的实体档案非常混乱,因此中介人需时全面了解情况。有关受介入影响的物业买家和卖家数字,以及所涉物业交易款项总额,须待收集和整理所有资料,并经核对后才能确定。
根据律师会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掌握的情况,估计涉事律师行共有约935宗物业转易案件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到期进行相关交易程序。
 
(二)根据第159章附表2第2段所赋予律师会的法定权力,经介入后,涉事律师行的所有款项(包括该律师行的客户存入该律师行客户帐户的款项)须归属理事会,并由理事会为享有该等款项的实益权益的人士以信托方式持有。
据我们了解,理事会因应情况已委任另外五家律师事务所协助早前已获理事会委任为中介人的律师事务所,务求尽快处理相关介入工作。
律师会表示,中介人及提供协助的律师事务所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从大量的档案中找出相关档案和地契,将具迫切性的档案交还有关客户;同时为所有档案编制索引。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涉事律师行位于太子、荃湾及元朗的三间分行已腾空。中介人现正处理余下的中环总行的档案及事宜。
完成处理紧急工作后,中介人计划于二○二一年二月开始申索程序。中介人将须谨慎检视证明文件以核实申索。
在涉及不诚实行为或被介入的律师楼的档案纪录并不完整的情况下,退还有关的客户款项必须获得法庭命令的授权才可进行。
中介人以及所有协助中介人的律师事务所正在尽最大努力,有效率地处理相关程序。律师会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中介人提供所需的人力支援,以配合他们的工作。然而,由于档案数目众多和纪录混乱,相关程序需时处理。
 
(三)律政司注意到,律师会已就该事件及其行使监管职能的法定权力作出公开解释。由于有关涉事律师行的介入工作仍在进行,涉及未完成或可能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律政司现时不适宜作任何评论。
正如上文所述,香港法律业界实施行业自我监管,以确保法律执业者的专业和独立性。第159章及其附属条例订明律师会为香港唯一获法律授权监管律师专业分支的机构。律师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独立地行使就监管律师方面的权力和职能。
若理事会认为一名律师或外地律师可能不适宜执业,并认为有需要调查有关事项,则可要求该名律师、外地律师或其律师事务所向理事会出示或交付相关文件。理事会亦可根据第159章第8AA(1)(a)条委任调查员查阅律师行的相关档案、文件和会计文件,以核实有关律师行是否符合第159章、其附属条例及其他专业守则的要求。
就介入律师事务所的权力而言,根据第159章第26A(1)(a)条,理事会必须认为行使法定权力是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利益才可介入。律师会表示理事会在决定是否行使法定权力介入涉事律师行的业务时,已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和客户款项被挪用的风险,才行使法定权力介入,以保存客户的款项和保护客户的利益。
律师会表示会不断检讨其运作,并乐意听取意见以作出改善。
 
(四)正如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出的新闻稿指出,律师会表示自介入以来,一直与不同持份者紧密合作,以尽量减低介入的影响,包括:
(a)呼吁其他律师事务所协助涉事律师行的当事人,并举办简介会说明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协助;
(b)向不同政府部门及司法机构政务处交代有关的介入;
(c)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供有关介入的最新消息,并致函香港银行公会,呼吁银行考虑为涉事律师行当事人提供支援措施;
(d)告之消费者委员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有关的介入,并呼吁曾为涉事律师行当事人服务的地产代理持牌人,考虑协助措施;及
(e)预备调解员名单,向受介入影响的各方提供调解服务,并与一些调解服务平台联系以寻求协助。
金管局自得悉事件后,一直密切关注事件对银行客户的影响,并要求银行主动联络受影响银行客户,以合理和谅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适切的协助。据了解,银行已联络因按揭贷款被冻结而造成迫切影响的客户,并为他们提供协助及财务安排,包括有银行为该行已发放按揭贷款但贷款遭冻结的客户发放多一笔等值贷款;或为订金遭冻结的客户提供额外过渡贷款,让交易能够完成。此外,有转按个案的新提供按揭银行免除客户立即开始供款的要求,让客户有时间处理旧按揭银行贷款的事宜。由于涉事个案不尽相同,银行会审视每宗个案,以提供适切的协助。金管局会与香港银行公会及律师会保持沟通,以助银行客户得到适切的保障及协助。
 另外,税务局印花税署亦已公布以下安排协助受影响的印花税纳税人:
(a)若相关纳税人未能在限期前为其物业交易文书加盖印花,印花税署会考虑减免相关的逾期罚款。纳税人可自行或经其新聘任的律师向印花税署提出减免罚款的申请;
(b)如纳税人因律师行的户口被冻结而未能于短期内筹备资金支付印花税,可向印花税署申请分期缴付;及
(c)若物业交易最终未能完成,而原因并非买方将物业转售或出售,则有关买卖协议无须缴付印花税。纳税人可于该协议所协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已缴付的印花税。
税务局已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就上述安排发出新闻公报。印花税署亦已通知律师会,并积极接触中介人及受影响的纳税人,协助其处理相关的印花税事宜。
 
(五)发展局表示,《土地业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85章)(《条例》)旨在建立一个以业权注册纪录为物业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的新制度,取代现时并无保证业权的契约注册制度,从而为物业业权提供更大保障和明确性,并简化在物业转易时查核业权的程序。立法会于二○○四年七月通过制定《条例》时,要求政府在《条例》实施前就若干有待解决的议题进行全面检讨,并与各持份者商讨,考虑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
 
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本质上十分复杂,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且影响深远。自《条例》制定以来,政府就《条例》进行全面检讨工作,过程充分谘询主要持份者,并提出不同方案,以回应持份者对主要议题的分歧意见,当中包括将现有土地和物业转换到新制度的机制(即转换机制),以及更正机制和弥偿安排。政府一直致力与主要持份者磋商,以协调他们对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不同期望及回应他们的关注。
 
为早日实施业权注册制度,政府正积极推动先行在新土地(即指政府在《条例》生效后授予的土地)实施业权注册的方案(「新土地先行」方案)。「新土地先行」方案已获主要持份者原则上支持。政府会继续与主要持份者磋商,致力就主要议题,包括弥偿安排、核实注册申请、警告书机制等事宜,寻求达成共识,然后尽快就草拟《土地业权(修订)条例草案》及提交该修订草案供立法会审议一事订定具体时间表。
2021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立法会十六题:纾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公布的最新失业率创16年新高。有市民来电向本人哭诉,表示失业已大半年,积蓄所余无几又借贷无门,寒冬下未能为子女添购保暖衣物。他的仅余资产是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帐户内的累算权益(累算权益),但当局拒绝让市民提早提取累算权益,令他不能自救。他怒斥政府的态度如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严重削减基层市民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据报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及香港公务员总工会近日以「公务员未能受惠于政府抗疫措施」、「不少基层公务员因配偶及家庭成员失业,面临财政压力」为由,联合致函财政司司长(司长),要求他在下月发表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公务员可获额外薪俸税宽免的措施,藉以「振军心、助经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上述工会所提诉求,是否有充分理据支持;

(二)既然有职业保障的公务员,可以因其家庭成员失业而承受经济压力,政府可否立即评估,职业欠保障的私人企业雇员面对同一疫境,他们承受的经济压力会否远较公务员大,他们承受司长所指的经济「痛感」,会否远较公务员沉重及迫切;

(三)以往本人曾多次要求政府,因应市民于疫情期间蒙受前所未有经济打击,免除或大幅削减他们须缴付的薪俸税及宽免暂缴税,惟政府每次回覆时均表示,有缴税困难市民可向税务局,提供估计入息/入息减少原因及相关资料,申请缓缴部分或全部税款,政府会否以同一口径回应上述工会的诉求;

(四)基于有不少市民知悉政府作出第(三)项所述的回覆时,均批评有关官员「麻木不仁」、「坚离地」、「不知民间疾苦」,以及只懂「耍官腔」,政府会否以更务实态度,评估私营机构和中小企业的雇主及其雇员,是否更有迫切需要获税务宽免(特别是免缴暂缴税);

(五)有否评估,容许雇员提早提取其部分累算权益,会否实质、及时、有效地减轻失业多月、被减薪、被迫放无薪假人士的经济痛感,以及惠及上述要求额外薪俸税宽免的工会的成员,从而真正做到「振军心、励民心」、「助经济、纾民愤」;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会否立即评估;及

(六)基于上述工会提及,「公务员的消费意欲理论上比任何人高」、「政府每多花一元在公务员上,能带来的经济增长效益是最高」,政府有否评估,按现时平均每位强积金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约22万元计,让强积金计划成员提取不多于一半累算权益,可即时为本港经济注入多少活水和带来多少增长,以及有关增长会否较单为公务员提供税务优惠所带来的更高?

答覆:

主席:

为应付经济下行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香港带来的严峻挑战,政府自去年初至今已透过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及四轮「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逾3,000亿元的纾困措施,帮助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渡过时艰。有关措施在回应社会需要的同时,亦顾及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关于分项提问(一)至(四)

为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推出了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一次性宽减,适用于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税务宽减惠及约195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让他们总计减少约188亿元的税务负担。有约132万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因而不需交税。

另外,有需要人士亦可申请缓缴暂缴税、分期缴税以及豁免分期缴付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以上措施均有助纳税人应对财政困难。

我们明白在经济不景及持续的疫情下,不同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上持续的限制措施,确实对经济民生产生相当沉重的压力。不少企业在困境中挣扎求存,市民亦希望保住工作、渡过经济寒冬。我们深知普罗大众对纾困措施有不同的期望。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的谘询工作正在进行中,我们会聆听及研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在权衡任何具体方案时,政府必会因应当前的经济情况、公共财政状况及市民的需要等因素作通盘考虑。

关于分项提问(五)至(六)

正如我们已多次于立法会会议上解释,提早提取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累算权益会削弱强积金制度作为长期稳定并可滚存增值的退休储蓄计划之完整性。我们理解提出有关建议出于良好意愿,但推行该建议不仅减少雇员的退休保障,建议所涉的支援亦有限,并不能针对雇员雇主目前所面对的根本性经济及失业问题。政府经小心分析及权衡有关建议及其长远影响后,认为现阶段不宜推行。

为更针对性地协助因失业而面对即时经济困难的人士及其家庭,政府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下设立限时的「援助失业人士特别计划」,把适用于身体健全人士的资产上限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暂时放宽一倍。为进一步支援失业人士,政府已于今年一月十五日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由今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六个月期间,政府将在特别计划下推行另一项有时限新安排,不把身体健全综援申请人的保险计划现金价值计算为资产,豁免期为一年,以协助更多失业人士渡过经济难关。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税务局将会恢复基本公共服务

因应疫情的最新发展及政府昨日(一月二十六日)宣布政府部门会安全有序地恢复更多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宣布由一月二十八日起,以下办事处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办事处 办公时间
中央询问处 
商业登记署
印花税署
追讨欠税组
退税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中央电话查询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缩减,市民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可详见网页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及其他数据等事宜可透过没有社交接触的方式处理,有关限期将不会顺延。公众如在处理有关事宜时遇到困难,可以电子、邮递或传真方式与税务局联络(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税务局会检视情况,在有需要时再作宣布。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刊宪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近年,私募基金成为推动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的主要动力。私募基金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拟议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并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发言人补充说:「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另外,附带权益须产生自合资格私人公司交易,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才符合资格获得税务宽减。」

政府建议,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0%。至于薪俸税方面,100%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将不会计入受雇入息以作计算薪俸税之用。

另外,政府亦建议,就基金利得税豁免制度,扩阔特定目的实体可代基金持有和管理的资产类别,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概括而言,附带权益是指私募基金一般在出售已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时,与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

《条例草案》将于二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将于2021年3月30日起暂停,所有暂存未提交的报税表资料将会于2021年3月29日后被删除。

请于2021年3月29日或之前完成你的网上报税。否则,你须以文本方式提交报税表。

立法会十题:股票交易印花税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买卖香港上市证券的双方须缴付股票交易印花税,金额为交易金额的0.1%。有评论认为,提高该税项的税率有助纾缓严重的财政赤字,但有意见指此举会削弱本港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原因是日本、新加坡及美国均无征收此税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预算及实际收入,以及预计未来三个财政年度每年该税项的收入为何(以表列出);
(二)鉴于该税项的存废和增减不时众说纷纭,过去五年,政府有否就改变该税项会对(i)税收、(ii)本港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以及(iii)股票换手率及成交量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进行分析;及
(三)有否计划在短期内调整该税项的税率和相关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是细小、全开放型的经济体,奉行简单低税制,政府收入容易受宏观经济变化影响,其中印花税收入特别会受资产价格、市场状况,以及交投量的影响而有所升跌。
目前,在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政府其中一个重要收入来源。以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为例,印花税占政府收入约一成,当中约一半来自股票交易印花税。在二○二○年,证券市场的平均每日成交额达1,290亿元,较二○一九年上升超过48%,因此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在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将继续是政府其中一项重要收入来源。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五至一六至今,各个财政年度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预算及实际收入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原来预算(百万元) 实际收入(百万元)
二○一五至一六 23,000 33,410
二○一六至一七 23,000 23,567
二○一七至一八 23,000 36,930
二○一八至一九 43,000 33,102
二○一九至二○ 33,500 33,231
二○二○至二一 35,000 -

政府会在拟备每年的《财政预算案》时就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印花税收入作出估算,因此暂未能提供未来三年的预计收入。
(二)及(三)政府留意有意见认为我们应调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以增加库房收入。同时亦有持相反意见者要求政府调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甚至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刺激交投,推动市场发展。政府过去一直有检讨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在考虑政府收入的同时,亦平衡市场发展,特别是维持与其他主要股票市场间的竞争力。
在过去五年,我们透过针对性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宽免推动个别投资产品种类的发展。例如,政府自二○一五年起对交易所买卖基金次级市场交易作出印花税宽免,我们亦自去年八月起将印花税宽免扩展至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庄家的初级市场活动,降低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成本,加强香港作为交易所买卖基金上市地的竞争力。我们透过二○一八年实施的新上市制度,推动更多公司来港上市,增加了市场的交投活动及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收入。
我们会继续在平衡政府收入、推动市场发展、维持香港股票市场竞争力等因素下,审视股票交易印花税率。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愈来愈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政府一直致力巩固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并在这方面进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我们已在各位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下,在去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结构,让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在过去短短几个月已有80个(注)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议,是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第三步是建议设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户和营运,我们已在二月一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出相关、即第三步的建议。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与此同时,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同时也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同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亦提及,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的建议,将有助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为基地,在大湾区寻求更多融资和投资机会。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建议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核证机制的目的,是要确定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活动,而有关基金亦须符合持续监察机制;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刚才我说的(一)和(二)项,是并存而同时要满足的条件。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早前谘询业界时所收集的意见。我期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注: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的数目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6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月)

2021年1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 2021 年 1 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 22 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 22 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2 50,479
合计 22 50,479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

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 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1 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1 年 2 月 9 日

税务局将会恢复正常公共服务(2021年2月11日)

因应政府于昨日(二月十日)宣布全面恢复正常公共服务,税务局今日(二月十一日)宣布由二月十八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各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可浏览网页www.ird.gov.hk/chs/cu_ol.htm

作为防疫措施,所有进入或逗留在税务局办事处的访客均须佩戴口罩。为减少社交接触,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电子服务处理税务事宜。税务局的电子服务一览可详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税务局热线187 8088。

2021年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55分

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在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020/21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宽免2021-22年度商业登记费

调高香港证券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

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常见问题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示例

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税款计算机,计算建议的税款宽减措施实施后你应缴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

立法会十三题:纾缓税务负担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严重打击香港经济,以致不少雇员入息大减甚至失业,以及有不少企业利润大跌甚至倒闭。另一方面,有财政困难的纳税人可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政府已实施下述临时安排: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间发出的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只要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便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纳税人如果预计本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向税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的暂缴税。缓缴安排适用于薪俸税、利得税及物业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上月底,税务局分别接获多少宗(a)分期缴交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的(i)薪俸税、(ii)利得税及(iii)物业税,以及(b)缓缴二○二○至二○二一课税年度该三种税项的暂缴税的申请;该等數字与去年同期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
 
(二)就第(一)项所述的(a)分期缴税及(b)缓缴暂缴税的申请分别而言,所涉(i)薪俸税、(ii)利得税及(iii)物业税的税款总额分别为何;这些个案所涉最高额的该三种税项税款及暂缴税税款分别为何,以及有关申请人从事的职业及行业分别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新措施协助入息减少的雇员及利润下降的公司减轻税务负担,例如容许利润下降的公司延迟一年缴交利得税,或降低有关税率,让它们有更多资金周转?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关于分项提问(一)至(二)
凡因财政困难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于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十二月间发出的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或获批准分期缴付于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间发出的二○一九/二○课税年度上述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注),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自二○二○年八月至今年一月期间,获批准分期缴付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的统计数字如下:
 
分期缴付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1 280 184
利得税 150 1,037
个人入息课税 50 6
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间,获批准分期缴付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税单的统计数字如下:
 
分期缴付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5 000 730
利得税 870 1,837
个人入息课税 130 9
由于部分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的纳税人可能尚未提出申请,故有关数字不适合与前一年度直接比较。
另外,税务局就暂缴税设有缓缴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课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暂缴税。
二○二○年四月至今年一月期间,获批缓缴暂缴税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税款金额如下:
 
缓缴暂缴税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89 800 4,454
利得税 6 700 21,419
物业税 5 100 95
在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获批缓缴暂缴税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税款金额如下:
 
缓缴暂缴税 个案数目 涉及税款(百万元)
薪俸税 47 200 3,564
利得税 6 100 16,766
物业税 3 000 47
由于《2019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条例草案》于二○一九年十一月方获通过,令纳税人较迟收到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税单,故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申请缓缴暂缴税的个案数目不适合与本年度数字直接比较。
基于《税务条例》第4条的公事保密规定,税务局不能披露个别纳税人的资料。
关于分项提问(三)
为纾缓市民及企业的经济压力,政府自去年初至今已透过二○二○至二一年度《财政预算案》及四轮「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逾3,000亿元的纾困措施,帮助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和人士度过时艰。
正如首两项提问的回覆所述,现时已有措施容许企业和市民分期缴税及缓缴暂缴税,以改善他们的资金周转情况。薪俸税和利得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政府在权衡任何相关措施时,须因应当前的经济情况、公共财政状况及市民的需要等因素作通盘考虑。新一份《财政预算案》仍会采取逆周期财政政策,冀能以适切措施缓和经济下行对社会民生造成的冲击,并为疫后重振经济做好部署。

注: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亦可提出分期缴税申请,惟豁免附加费的措施不适用于物业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及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截至二○二一年一月),物业税分期缴税申请分别约为60宗(涉及420万元)及80宗(涉及390万元)。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立法会一题:慈善基金及慈善机构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遗产);此外,律政司司长和基金董事会须就该遗产制订管理计划,包括成立监管机构,以确保该遗产按龚女士的遗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该判决颁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实。另一方面,现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目的」,亦没有专项法例就慈善机构及其运用捐款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现时本港失业情况严峻,建议基金董事会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援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为基金制定专项法例,以期更有效监管其运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本港现时约有9 200家慈善机构,而二○一九年的免税捐款金额高达127亿元,政府会否制定专项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笔遗产)的事宜在立法会作出了详尽的口头答覆,当中交代了有关遗嘱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发展及有关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但必须强调,除律政司司长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关法律程序需要与讼各方同样配合,积极跟进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让有关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进行。

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以及决定如何向公众交代相关事宜。律政司司长的角色是维护慈善利益,但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计划已经获法院批准,并已由法院委任监管机构成员,律政司司长并没有权力指令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或华懋集团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失业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等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计划已为华懋慈善基金提供监管机制,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没有需要为华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专项法例监管其运作。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推进有关管理计划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处理该笔遗产。律政司亦会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处理已展开的法律程序及继续密切留意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

(三)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慈善组织》报告书(法改会报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向政府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当中包括(i)应为慈善宗旨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 ;(ii)所有(1)向公众募集现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寻求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均必须注册;(iii)应为香港的慈善组织采纳一套特别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而政府当局应与会计专业团体合作,制定这套准则;(iv)政府当局应确保免税慈善组织在其网站发布某些文件,例如财务报表和活动报告,藉以向公众提供关于其运作情况的资料;(v)各类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者须披露慈善组织的背景和活动、慈善筹款的目的和所筹得的款项会如何运用,以及慈善组织最新会计年度的帐目。

法改会发表报告书后,法改会就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报告书亦会随即提交政府,由相关决策局考虑是否落实和如何落实。事实上,法改会报告亦已纳入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中。若有议员对有关法改会报告书的落实进度有关注,亦可向该事务委员会提出,由该事务委员会与负责的决策局跟进。

我们曾就法改会报告书的最新落实进度谘询民政事务局。该局表示,法改会报告的建议与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有关。鉴于法改会报告内多项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详细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民政事务局获指派协调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供政府整体考虑如何回应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民政事务局指出,该局正积极跟进有关协调工作,以期尽快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供政府考虑。在协调各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意见过程中,民政事务局会参考《审计署署长第68号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第68号及第68A号报告书(帐委会报告)中的改善建议。

民政事务局指出,政府已于参考法改会报告、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中的建议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与慈善筹款活动相关的行政措施。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建议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遗产);此外,律政司司长和基金董事会须就该遗产制订管理计划,包括成立监管机构,以确保该遗产按龚女士的遗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该判决颁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实。另一方面,现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目的」,亦没有专项法例就慈善机构及其运用捐款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现时本港失业情况严峻,建议基金董事会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援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为基金制定专项法例,以期更有效监管其运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本港现时约有9 200家慈善机构,而二○一九年的免税捐款金额高达127亿元,政府会否制定专项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笔遗产)的事宜在立法会作出了详尽的口头答覆,当中交代了有关遗嘱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发展及有关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但必须强调,除律政司司长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关法律程序需要与讼各方同样配合,积极跟进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让有关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进行。

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以及决定如何向公众交代相关事宜。律政司司长的角色是维护慈善利益,但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计划已经获法院批准,并已由法院委任监管机构成员,律政司司长并没有权力指令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或华懋集团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失业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等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计划已为华懋慈善基金提供监管机制,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没有需要为华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专项法例监管其运作。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推进有关管理计划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处理该笔遗产。律政司亦会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处理已展开的法律程序及继续密切留意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

(三)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慈善组织》报告书(法改会报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向政府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当中包括(i)应为慈善宗旨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 ;(ii)所有(1)向公众募集现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寻求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均必须注册;(iii)应为香港的慈善组织采纳一套特别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而政府当局应与会计专业团体合作,制定这套准则;(iv)政府当局应确保免税慈善组织在其网站发布某些文件,例如财务报表和活动报告,藉以向公众提供关于其运作情况的资料;(v)各类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者须披露慈善组织的背景和活动、慈善筹款的目的和所筹得的款项会如何运用,以及慈善组织最新会计年度的帐目。

法改会发表报告书后,法改会就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报告书亦会随即提交政府,由相关决策局考虑是否落实和如何落实。事实上,法改会报告亦已纳入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中。若有议员对有关法改会报告书的落实进度有关注,亦可向该事务委员会提出,由该事务委员会与负责的决策局跟进。

我们曾就法改会报告书的最新落实进度谘询民政事务局。该局表示,法改会报告的建议与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有关。鉴于法改会报告内多项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详细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民政事务局获指派协调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供政府整体考虑如何回应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民政事务局指出,该局正积极跟进有关协调工作,以期尽快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供政府考虑。在协调各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意见过程中,民政事务局会参考《审计署署长第68号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第68号及第68A号报告书(帐委会报告)中的改善建议。

民政事务局指出,政府已于参考法改会报告、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中的建议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与慈善筹款活动相关的行政措施。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刊宪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五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二一至二二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建议的税务宽减。

《财政预算案》建议一次性宽减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建议将惠及187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28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会因而减少共124亿5,000万元。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2021年差饷(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刊宪

《2021年差饷(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将于三月五日刊宪。两项《命令》旨在落实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因应目前的经济困境建议的一次性差饷宽减及商业登记费宽免措施。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减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四季的差饷。住宅物业单位首两季以每户每季1,5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以每户每季1,000元为上限。非住宅物业单位首两季以每户每季5,000元为上限;其后两季则以每户每季2,000元为上限。建议的差饷宽减措施可惠及约338万个物业,政府收入减少约150亿元。

另外,《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免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商业登记费和分行登记费,于经济环境欠佳时协助企业降低营运成本。有关宽免将惠及150万业务经营者,政府收入会减少30亿元。

两项《命令》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刊宪

财政司司长于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政府今日(三月五日)就落实相关建议的《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刊宪。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以便由二○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调高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的应缴印花税税率,并相应调高香港证券的某些转让书的应缴印花税税率。

政府发言人表示:「有关建议已平衡增加库房收入及持续发展金融市场的需要。政府将继续全力推行各项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将香港的金融业发展至更高的台阶。」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21年3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5分

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颁下裁决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项临时行政措施,接纳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的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依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而订立的《税务条例》第18G至18L条,适用于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条文容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同等准则拟备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选择金融工具在利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况下须作出调整)。

如纳税人将金融工具按公平价值基准入账,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评税基期或获暂时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财务报告准则拟备财务报表(例如保险公司),本局将再延续该项临时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纳税人在拟备2018/192019/20和2020/21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假若纳税人其后转而采用变现原则,本局同样地会接受重新计算2018/19至2020/21课税年度已按公平价值为基础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但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60或70A条所订明的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计算的申请。
修订日期: 2021年3月8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2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 2021 年 2 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 38 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 38 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2,25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42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6 16,378
合计 38 19,070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
(百万元)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政府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将适用于某些处理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待相关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

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将会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 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 1 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公布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建议的税务宽减措施。

条例草案订明宽减二○二○至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以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该课税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措施将惠及187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28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将因而减少124亿5,000万元。

代主席,我们三月三日已向立法会发出文件,解释条例草案的详情。税务宽减的建议能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有助纾缓疫情对经济和民生造成的冲击。我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令纳税人早日受惠。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二○二一至二二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由现时买卖双方各付0.1%提高至0.13%。

受到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影响,加上政府需推出逆周期措施支援市民和企业,并维持经常性开支,我们已于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录得财政赤字。最新的中期财政预测推算经营帐目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起,连续三年都会录得赤字。

面对与日俱增的公共财政压力,我们有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政府开支及增加政府收入。在增加收入方面,香港必须保持经济发展与活力,同时寻找新的增长点。此外,我们需要考虑新的收入来源或调整税率,并逐步缩减一次性宽免措施的规模。

经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对证券市场及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后,我们建议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提升至0.13%—即每十万元的交易需多付三十元的印花税。我们建议有关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于今年八月一日实施,我们预期可为二○二一至二二财政年度带来80亿元的额外收入,其后年度的全年额外收入则为120亿元。

代主席,我们理解部分市场人士担心,提高有关税率会否削弱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事实上,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是建基于我们健全的制度,包括成熟的金融基建、优良的资产质素,以及与内地市场日趋紧密的经济联系,随之而为我们所带来庞大的发展机遇。加上香港的资金自由进出、法治和司法制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这些都是我们独特及无可取代的优势。

随着香港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数目已由二○一○年的1 413间增加至二○二○年的2 538间,增幅为80%;另外,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亦于十年间由21万亿元跃升至现时的48万亿元,增幅为129%。各项互联互通计划相继推行,加上新上市制度为我们市场带来多间具质素的上市公司,香港股票市场的平均每日成交额由二○一○年的690亿元提升至二○二○年的1,300亿元,在今年首两个月再创新高,日均成交额达2,400亿元,足见香港股票市场发展已进入另一更高的台阶。

我们决定提高股票印花税的税率时,已平衡增加政府收入的要求,以及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在持续推出各项市场发展措施的环境以及证券市场现有的优势下,建议的增幅不会影响市场的竞争力。

股票市场的竞争力是基于多项因素,交易成本只是其中一环。世界各地的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结构不尽相同,部分市场有向投资者征收股息税及资本增值税。香港并无收取此类税项。我们认为单是调高香港的股票印花税与我们整体市场的竞争力未必有直接的必然关系,亦相信有关加幅不会削弱香港整体的吸引力及竞争力。

我们会继续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已经确立香港在国家整体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定位。财政司司长于《财政预算案》中已表示,政府将继续全力推行各项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包括继续有序地扩大「互联互通」计划、检讨第二上市制度、发展资产及财富管理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将更进一步推动香港的金融业发展,亦有助提升香港股票市场的竞争力。

我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

《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刊宪

《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九日刊宪。

条例草案旨在落实《税务条例》(第112章)四个范畴的修订,包括: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及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及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

条例草案于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二○二○年《施政报告》的建议,由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并回复以第二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

我们已于去年十二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刚才他亦有发言,及其他七位议员整体来说支持我们的草案,以及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议员于今年一月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支持恢复二读辩论。

二○二○年《施政报告》提出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是考虑到香港受到经济下行及疫情的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的经营十分困难,而且在过去一段时间,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及需求已显著回落。私人写字楼、零售业楼宇及分层工厂大厦售价指数从高位回落12%至20%,成交量亦较推出双倍从价印花税前下跌约八成。

我们认为现时是适当时候撤销这项非住宅物业的需求管理措施,以便利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二月底,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已让约5 000宗物业交易的相关印花税纳税人节省合共8亿7,000万元税款。我们会持续审视措施,以确保非住宅物业市场平稳发展。

我们留意到刚才有议员认为政府应放宽或一并撤销住宅物业的需求管理措施。维持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政府房屋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标。现时住宅物业供应仍然紧张,在过去一年,住宅物业价格虽受环球和本地因素影响稍有回落,但整体住宅物业价格亦处于一般市民难以负担的水平。任何放宽有关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住宅物业市场政策的讯号,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我们认为现时没有条件撤销住宅物业的「辣招」。但我们会一如既往,继续留意住宅物业市场情况和参考楼价和成交量等相关指标,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

有议员刚才曾对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对泊车位成交的影响表示关注。综合数据及市场资讯分析,我们观察到车位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成交大致上与其他非住宅物业趋势一致。况且,出售如车位等非住宅物业亦可利便企业应付在经济下行时的现金需求。因此,在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时,我们认为应对所有非住宅物业一视同仁。

主席,为了使有需要的业主尽早受惠于撤销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建议,行政长官已行使法定权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命令》),使《条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间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维持有效最多四个月,即有效至今年三月二十五日(下星期四)。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这项《条例草案》,以尽快确立这项便商利民的措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三月十七日)通过《202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落实二○二○年《施政报告》提出的建议,即由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从价印花税(双倍印花税),并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非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

政府在二○一三年引入双倍印花税时,物业市场出现过热的迹象,交投畅旺、价格飙升,因此当时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业的需求,令物业市场平稳发展。由于受经济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非住宅物业的售价和成交量在过去一段时间已显著回落,需求有所缩减。政府认为是适当时候撤销这项非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

撤销双倍印花税可利便企业出售非住宅物业套现,应付因经济下行而出现的财政问题或现金需求,缓减疫情对本港经济及商业活动的冲击。

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二月底,撤销非住宅物业双倍印花税已让约五千宗物业交易的相关印花税纳税人,节省合共约8.7亿元税款。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立法会十四题: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商机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寻求相关中央部委的政策支持,向有意在国家于海外建设的经贸合作区(合作区)开拓业务的香港企业提供与内地企业相等的鼓励措施和便利政策。行政长官随后在二○二○年《施政报告》中表示,国家商务部支持香港特区政府鼓励香港企业利用合作区发展业务,以及双方已选定了五个内地于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和印尼设立的合作区,并以电子、玩具及电器产品业等作为试点推动行业。关于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商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鼓励措施和便利政策的详情和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

(二)自鼓励措施和便利政策推出至今,政府和香港贸易发展局分别为多少家香港企业(i)解答查询及(ii)提供协助,以及有多少家企业成功在上述五个合作区开拓业务(按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广东省商务厅于去年八月四日发布了《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扶持政策》,政府有何具体措施配合这些政策的推行;

(四)为减低在合作区开拓业务的香港企业所面对的成本和风险,政府会否考虑设立「海外拓展支援基金」、强化对有关企业的信贷担保,以及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第39E和16EC条,让企业可就其境外生产工序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申领免税额;

(五)有何措施协助香港企业在合作区生产的商品在准入内地市场方面获优惠待遇,以配合内地当局采用的「双循环」发展经济策略;

(六)鉴于在疫情下,香港企业到合作区开拓业务的筹备工作无可避免受到影响,政府有何措施协助它们推展有关工作;及

(七)会否向国家商务部争取支持,让香港企业可在更多合作区开拓业务;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质询的各部分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企业在计划于外国设立生产线时,内地于海外建设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合作区)是其中一个可行的选择。合作区由中资企业参与投资、开发和管理,一般以市场化模式营运。入驻合作区的标准和条件因应个别东道国与有关中资企业磋商的结果和当地政策而有所不同。

就二○一九年和二○二○年的《施政报告》提出推动香港企业于合作区开拓业务的政策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已循以下方向作出跟进:

(一)加深香港企业与选定合作区的互相了解

经考虑香港企业的意见,并与国家商务部磋商后,政府已选定五个分别位于四个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合作区作为试点,鼓励香港企业利用该些合作区发展业务。原计划于去年组织香港企业到选定的合作区进行考察,但受旅游限制影响,考察将会延至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稳定后进行。在此之前,政府计划在二○二一年邀请部分合作区的管理人员与香港企业透过视像会议,加深互相了解,让香港企业更能掌握合作区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入驻合作区条件和优惠等,以便它们仔细分析入驻的可行性和风险。

另一方面,商经局支持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于二○二○年四月成立「T-box升级转型计划」,以协助中小企业务升级转型,其支援范围包括生产及供应链方案,通过向业界提供合作区相关信息及支援,增进香港企业对合作区的了解,以期协助有意的企业在合作区投资发展。截至二○二一年二月,计划共有约一千二百家中小企会员参加。

(二)与国家商务部合作协助香港企业入驻合作区

感谢商务部的支持,合作区当地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经济商务处可为香港企业提供协助;同时亦鼓励内地在东道国的有关商会与香港企业或商会联络,或接纳香港企业成为会员。入驻条件方面,五个选定的合作区欢迎香港企业与它们的管理人员洽谈入驻事宜。商经局会继续与商务部就协助香港企业入驻一事保持沟通,亦会继续就香港企业的最新需要与香港的商会沟通。

(三)为香港企业在香港以外发展提供支援和协助进入内地市场

政府已与选定合作区所在的四个国家签订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为香港企业投资当地提供保障。该四个国家亦是东盟与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的缔约国,因此日后香港企业在当地生产的商品如符合自贸协定的要求,可享有进口内地的相关优惠。

政府亦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BUD专项基金」)向香港企业提供对等资助,协助他们开拓内地及其他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的市场(包括上述四个选定合作区的东盟国家),当中可资助项目包括设立生产线、进行推广活动等。为支援企业发展更多样化市场,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建议向「BUD专项基金」再度注资十五亿元,将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由四百万元增至六百万元;以及扩大基金的资助地域范围,由涵盖20个自贸协定经济体扩展至37个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的经济体,便利香港企业开拓内销及更多海外市场。

另外,市场上亦有不同类型的保险服务,协助香港企业应对在拓展海外业务上的风险。除了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外,法定机构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亦会向香港企业与海外买家之间的贸易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包括在香港以外(如在内地)生产以出口至其他地方的货物,或在有关生产地销售的货物。

就使用机器的折旧免税额方面,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基于「地域来源征税」及「税务对称」原则,税务局不会就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征收利得税,亦不会就纯粹用于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制造活动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给予折旧免税额。《税务条例》第39E条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租赁安排达至避税目的,第16EC条亦就购买知识产权给予其他境外人士使用施加类似规限。

为协助香港企业(包括在合作区生产的商品)进入内地市场,政府会资助贸发局推出名为「GoGBA」的一站式平台,配合在深圳设立的「香港贸发局大湾区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支援。此外,贸发局在内地开设「香港‧设计廊」实体及电子销售点,并推出一站式「寄售易」服务,帮助企业处理物流、仓务、税收和与其他内地销售相关的事宜。为加强宣传效果,贸发局会举办线上线下推广活动,突显香港在设计和创意方面的实力,并会组织香港企业参与内地大型展览会,介绍香港特色品牌和产品。政府亦会继续积极参与每年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向内地推广香港优质商品和服务。

此外,就广东省商务厅于二○二○年八月四日发布的《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扶持政策》,据政府了解,该政策目标对象为广东省内特定企业,惟当中亦提出推动广东制造业优势和港澳资金、现代服务业、国际经贸网络等优势相结合,联合组织企业赴合作区考察。政府会在疫情稳定后考虑参与有关活动。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税务条例》进行四个范畴的修订。

第一个范畴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自二○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公司条例》容许同一集团内全资拥有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不经法院的程序作出合并。就这些合资格合并个案,税务局目前按照过渡性行政评税指引作出评税。为求清晰明确,我们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就合资格合并的税务安排订定条文,当中包括合并后公司须履行参与合并公司在停业当年或之前课税年度在《税务条例》下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可就合资格合并选择特别税务处理安排等。

第二个范畴是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及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条例草案》订明在特定情况下,以非售卖方式转让指明资产予另一人须当作售卖情况来处理有关税务安排。这个安排不适用因某人去世所引致的继承,或涉及已选择上述特别税务安排处理合资格合并的继承。

第三个范畴是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去年拨款优化税务局的资讯科技系统和设施,包括建立商业税务网站,以便企业以电子方式提交报税表。《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会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让更多企业可在二○二三年开始自愿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包括财务报表),并达致全面通过商业税务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最终目标。修订建议也赋权税务局局长在日后把优化的报税机制应用于其他报税表。

第四个范畴是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在充分考虑持份者向我们表达的意见后,我们建议就《税务条例》下仅容许纳税人就若干收入扣除在没有与香港订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地区(「非协定地区」)所缴付外地税款的安排,作出改动,例如把现时安排扩大至涵盖在协定地区缴交该等税款的非香港居民人士;由目前仅限于可扣除外地指明利息、收益和利润缴付的税款,扩大至可扣除某些须按总收入缴税的收入所缴付的税款(例如就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以及订明非香港居民人士缴付外地税款而获给予的扣除款额,仅限于该人无权在其居住地用作申索宽免的所缴外地税款。

有关扩大外地税款扣除范围的建议,会减低外地法团(特别是外地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税务负担,有助我们缔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尤其可加强香港作为银行业务据点的吸引力,并推动本港成为研发枢纽。我们建议有关扣除外地税款的修订条文由二○二一至二二课税年度起生效。

我们已在今年一月四日向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合资格合并、指明资产和提交报税表的建议。委员对立法建议普遍表示支持。我们亦已就各项立法建议谘询相关业界代表,并在拟备《条例草案》时考虑了他们的意见。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落实《税务条例》上述我刚才介绍四个范畴的修订。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税务局通告:第二期税即将到期 请依时交税

2019/20课税年度第二期税款大多在4月到期缴交,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印 明的缴税日期, 依时交税。
 
纳税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缴交税款:
1.电话「缴费灵」
2.银行自动柜员机
3.网上付款
4.亲身缴款
5.邮寄支票
 
准时交税免被罚
请准时交税, 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拖欠税款可招致下列追讨行动,税务局不会先行通知。
1.即时加征5%附加费; 逾期超过6个月欠款(包括5%附加费), 更加征10%附加费
2.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 扣税
3.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4.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5.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致函本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需缴税方法及申请分期缴税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税务局网页或致电本局查询热线: 187 8033。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暂停经「税务易」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

为方便进行系统更新工作,网上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的服务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2日暂停。在此段期间请以文本方式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

有关服务将于2021年5月3日恢复并接受网上提交2018/19、2019/20 和 2020/21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2020/21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会于2021年5月3日整批发出。

网上提交物业税报税表、雇主报税表及利得税报税表不受此暂停服务影响。

储税券的利息

​今日(四月一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15%更改至0.1167%。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097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年率 0.1167%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税务局发出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税、物业税及雇主报税表

​税务局今日(四月一日)发出约21万张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税报税表、12万张物业税报税表及32万张雇主报税表。为数约260万张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将于五月三日发出。纳税人及雇主一般须于相关报税表的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填报。就有委任税务代表的个案,提交报税表的期限载列于已上载税务局网站的「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通函」。

今年《财政预算案》建议一次过宽减二○二○至二一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上限为10,000元。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会在今年的税单上作出税款宽减。

税务局发言人说:「赚取租金收入的人士,如符合资格,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取得税款宽减。他们可在填写二○二○至二一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时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市民可浏览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查阅有关填报报税表的常见问题及答案。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透过「税务易」电子服务提交报税表,详情可浏览网页(http://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税务局的网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载了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报税表的指引。「税务易」服务容许个别人士用户选择使用政府「智方便」数码服务作登入及签署电子报税表(签署只适用于具有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持有人)。市民如欲进一步了解「智方便」服务,可浏览网址http://www.iamsmart.gov.hk/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及雇主,如采用邮递方式交付报税表,须支付足额邮资,以确保邮递准时无误。市民可浏览香港邮政网页(http://www.hongkongpost.hk/)查阅现时的邮费详情。税务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15分

网上填报利得税报税表

符合税务局局长指明的条件的法团及合伙,可以在「税务易」平台上以电子方式填报 2015/16 至 2020/21 任何一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夹附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S1、S2、S3及S4。详情请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bus_epf.htm

(2021年4月1日)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3月)

2021年3月
(I)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3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4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46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413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3 18,743
合计 34 19,20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
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 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 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通告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内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BIR56A表格)已于2021年4月1日发出。雇主须填妥该份表格,并连同为有关雇员填报的IR56B表格于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雇主亦可透过「税务易」的电子报税服务经网上提交雇主报税表。详情请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chs/tax/err.htm
 
如果你是一名雇主而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内曾聘用雇员,但仍未收到本局发出的BIR56A表格的话,请填妥以下表格,然后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税务局局长收或传真至本局(传真号码28771232)。
 
你亦可致电本局电话热线1878022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中央询问处查询。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局网页,网址:www.ird.gov.hk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立法会三题:印花税及地价收入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印花税及地价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
(一)分别就(i)住宅物业及(ii)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或租约所征收的印花税总额,以及该等金额分别占该年政府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如没有该两类物业的印花税细分数字,会否作出统计,以增加政府收入的透明度;
(二)分别就(i)买家印花税、(ii)额外印花税及(iii)从价印花税按第1标准税率所征收的印花税总额;及
(三)地价收入总额及其占该年政府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就住宅及非住宅物业买卖(包括买卖协议及售卖转易契)及租约所征收的印花税款额及占该年政府总收入的百分比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住宅物业买卖
印花税
非住宅物业买卖
印花税
住宅及非住宅
物业租约印花税(注三)
款额
(百万元)
(注二)
占政府
总收入
百分比
款额
(百万元)
(注二)
占政府
总收入
百分比
款额
(百万元)
占政府
总收入
百分比
二○一六至一七 31,547 5.5% 8,006 1.4% 597 0.1%
二○一七至一八 45,038 7.3% 13,991 2.3% 663 0.1%
二○一八至一九 39,543 6.6% 9,875 1.7% 725 0.1%
二○一九至二○ 29,791 5.0% 5,107 0.9% 672 0.1%
二○二○至二一(注一) 30,895 5.7% 4,159 0.8% 591 0.1%

 
(二)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涉及买家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款额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买家印花税(百万元)
(注四)
额外印花税
(百万元)
(注四)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
住宅
(百万元)
(注二)
非住宅
(百万元)
(注二)
二○一六至一七 7,140 250 11,114 7,945
二○一七至一八 9,351 308 10,062 13,973
二○一八至一九 8,147 325 14,244 9,512
二○一九至二○ 4,896 206 8,416 5,068
二○二○至二一 2,768 219 6,745 3,025
 
(三)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地价收入总额及其占该年政府总收入的百分比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地价收入总额
(百万元)
占政府总收入
百分比
二○一六至一七 127,970 22.3%
二○一七至一八 164,811 26.6%
二○一八至一九 116,861 19.5%
二○一九至二○ 141,728 24.0%
二○二○至二一(注一) 88,713 16.3%
 
注一:二○二○至二一财政年度政府总收入为修订预算数字
注二:有关金额不包括补加印花税(适用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定额印花税和罚款,亦未就退税的款额作出调整
注三:由于租约的应缴印花税是按租金及租期征收,加盖印花申请人毋须向税务局提交物业类别的资料,故无相关分项统计数字
注四:有关金额不包括罚款,亦未就退税的款额作出调整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过《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落实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许正宇说:「税务宽免可减轻纳税人的财政负担。税务局稍后发出的税单将反映这税款宽减。」
 
措施将惠及187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以及128 000家企业。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将因而减少124亿5,000万元。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7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和其他委员,包括刚才发言的陈振英和周浩鼎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我们建议的税务宽减制度的支持,以及在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营办。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与此同时,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同时也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建议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核证机制的目的,是要确定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活动,以防止滥用;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会在《修订条例》刊宪当日生效。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法案委员会已在今年三月九日会议上完成审议《条例草案》。我们欢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并已就委员会提出的事项,包括刚才两位发言的议员都有提及的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合资格交易、合资格雇员的涵盖范围、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处理等作出详细解释,委员会并没有进一步的问题。
 
另一方面,就委员会提出应评定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政府在制度推行后,正如刚才周浩鼎议员所指,我们会持续评估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确保能够达到巩固香港作为亚洲私募基金主要枢纽从而为整体经济带来效益的目的。
 
主席,《条例草案》是继政府于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后,作为巩固香港基金枢纽「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二步。在落实《条例草案》后,我们的第三步是落实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户和营运。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进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基金枢纽的优势。
《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三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许正宇说:「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从而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会为不同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并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合资格全职雇员数目及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方可获得税务宽减。此外,《条例草案》亦就基金利得税豁免制度,扩阔特定目的实体可代基金持有和管理的资产类别,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条例草案》会在修订条例刊宪当日生效,而税务宽减将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香港金融管理局及税务局会于稍后公布相关实施详情。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8分

储税券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

今日(四月三十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1167%更改至0.0833%。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069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 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 0.0833%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5分

税务局发出逾二百六十万份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今日(五月三日)发出约262万份二○二○/二一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一般而言,纳税人须于一个月内(即六月三日或之前)递交报税表,经营独资业务人士的交表限期为三个月(即八月三日或之前)。网上报税可自动获延期一个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动延至七月三日,就经营独资业务人士而言则自动延至九月三日)。
 
《2021年收入(税务宽免)条例草案》于四月二十八日获立法会通过,落实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的税务宽免,即宽减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和利得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纳税人只需如常填报二○二○/二一课税年度报税表,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
 
由今日至六月三日期间,税务局延长电话查询热线187 8022的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延长至下午七时,星期六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以解答纳税人有关报税的查询。 
 
2021年5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30分

税务局通告 准时递交报税表

2020/21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已于2021年5月3日发出。纳税人必须于报税表发出日起1个月内(即6月3日或之前)将填写及签署妥当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独资业务东主,则可于3个月内(即8月3日或之前)交回报税表。
 
所有网上报税的人士都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交表,即延期至7月3日。独资业务东主的网上报税交表限期亦可自动获延期1个月至9月3日。「税务易」用户可登入其帐户查阅及提交报税表。如对「税务易」有任何查询,可致电税务局热线183 2011。
 
如因通讯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报税表,你应尽快透过下列方法通知税务局更改通讯地址及索取报税表复本:
(1)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亲往税务局办理(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咨询中心)。
如只需索取报税表复本,你可:
(1)填妥下列表格,传真至2877 1232或邮寄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2号;或
(2)于办公时间致电187 8022与税务局职员联络。
 
税务局局长谭大鹏
 

立法会九题: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便利香港的居民及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中央在二○一九年三月一日就推进大湾区建设推出八项政策措施,以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就业和居住,并加强大湾区内人流、物流等的便捷流通,各项措施的生效日期及最新落实情况(包括受惠人数)为何;

(二)是否正与广东省及澳门的政府商讨便利香港企业在澳门和大湾区内地城市营商的措施;如是,该等措施的详情为何;

(三)会否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第39E和16EC条,让企业可就其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进行的生产工序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申领免税额;及

(四)有何措施协助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香港居民了解当地的税务及社会保障安排,以及向有关当局报税及计算应缴税款?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方向,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香港寻找和发掘在经济、社会、民生各方面的机遇,使港人在生活及事业发展方面有更多选择。特区政府的工作包括积极与中央相关部委及广东省政府跟进,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二○一九年两次会议后原则上通过的政策措施。

就林健锋议员的提问的各部分,经征询相关政策局的意见后,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三月一日领导小组会议后公布的八项政策措施涵盖不同范畴,包括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183天」的计算方法、当地政府为境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鼓励港澳青年到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支持大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科技计划、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出入境便利化改革试点、扩大海关跨境快速通关对接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及便利港澳车辆进出内地口岸。

具体而言,在税务安排方面,内地已出台居民个人183天判定标准的操作办法,即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二十四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亦已于二○一九年三月联合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让大湾区内地九市可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包括香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香港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分别鼓励香港青年到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以及支持大湾区事业单位招聘港澳居民。民政事务局亦已在「青年发展基金」下推出「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及「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基地体验资助计划」,鼓励香港青年善用大湾区的双创基地,协助他们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业务。而截至二○二○年底,已有十名香港青年获聘加入广东省各级单位成为公务员。此外,广东省于二○二一年初发布《广东省二○二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其中深圳和东莞再有五个职位招录港澳人士。

有关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科技计划方面,此措施有助加强两地的创科合作,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撑。截至二○二○年年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已批出超过1.6亿元人民币予本地的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约90个研发项目、参与建立19个粤港澳实验室及建立一个实验室的香港分部。

至于领导小组所公布的其他措施均有助加强大湾区内人流、物流等的便捷流通。有关启动大湾区出入境便利化改革的试点,国家移民管理局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应用三大类共35个便利化服务事项已基本落实。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港澳居民可向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换发及补发回乡证,申办手续与港澳地区一致。

此外,「跨境一锁计划」粤港清关点网络已经扩大。由二○二○年十二月起,「跨境一锁计划」在香港及广东省内的清关点数目已分别增加至13个及63个,覆盖大湾区全部九个内地城市。

目前,特区政府正全力推进「港珠澳大桥(大桥)港车北上不设配额计划」(「计划」),允许合资格的香港私家车在无须取得常规配额下,经大桥往来香港与广东省,以便利香港居民以自驾的方式到广东省作短期商务、探亲或旅游。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及内地相关当局正拟定「计划」的具体实施安排,并会争取尽快落实及公布详情。

(二)特区政府一直透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助香港企业进入内地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务领域,以优惠待遇进入内地市场。在二○二○年六月起实施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除了适用于内地全境的开放措施,亦在金融、法律、建筑及相关工程、旅游、教育等服务领域新增了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进一步加强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让香港服务业包括专业人士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大湾区市场。

另一方面,香港与澳门在二○一七年缔结《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港澳CEPA》),进一步巩固港澳两地长久及紧密的经贸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营商和投资的信心,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以服务贸易领域为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澳门市场的不同领域,例如视听、环保、电信、分销及教育等,享有优惠待遇。

此外,为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国家内循环策略带来的庞大商机,开拓内销市场,特区政府已向香港贸易发展局提供额外拨款,短期内开展一系列支援措施,包括推出一站式「GoGBA」数码平台,为港商提供全方位支援,涵盖大湾区市场及政策资讯、谘询服务及培训,以及企业推广、拓展和对接服务。配合快将在深圳成立的「香港贸发局大湾区服务中心」,协助港商发展大湾区的业务,再进一步利用大湾区为跳板,拓展至内地其他市场。

特区政府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支援,亦会在现有CEPA的基础上,寻求与内地及澳门共同推进更紧密经贸合作,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大湾区的机遇。

(三)《税务条例》第39E条旨在防止纳税人透过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租赁安排达至避税目的。根据该条文,如果纳税人将机械或工业装置给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获香港的折旧免税额。然而,若香港企业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其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产生香港应课税利润,则有关的香港企业仍可就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申领香港的折旧免税额。第16EC条亦就购买知识产权给予其他境外人士使用施加类似规限。

上述规定符合香港既有的税务原则,亦有充分理据支持。基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税务局不会就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按照「税务对称」原则,税务局亦不会就纯粹用于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制造活动而未有产生香港应课税利润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给予折旧免税额。

(四)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已透过不同渠道,包括网页、微信公众平台、电邮、港人聚会等,发放便利港人在内地发展措施(包括税务和社保安排等)的资讯。就特定专题(如税务专题),驻内地办事处已适时发布专题报告和举办研讨会,协助港人了解内地最新政策安排。特区政府亦正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合作通过一站式「GoGBA」数码平台提供相关资讯和服务。

特区政府在二○二○年十一月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办公室),以加强推动和协调特区政府有关大湾区建设的工作。办公室会继续与本地持份者紧密沟通,并透过宣传推广活动,向社会各界发放更多和更全面有关大湾区发展的信息,并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大湾区发展。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4月)

2021年4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4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43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3 1,368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40 22,514
合计 43 23,882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5 月 11 日

税务局通告 | 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第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如须根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 www.gov.hk/etax>提供的「雇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 8022或浏览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优化雇主申请服务:电子申请以雇主自行设计软件拟备IR56表格

填报雇主报税表格的电脑格式

由2021年5月14日起,雇主可于网上申请以自行设计软件拟备符合本局规格要求的IR56表格。

当本局收到有关申请后,确认通知书及申请结果会以电邮方式传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亦可透过网上服务查阅有关申请的审批进度及结果。

 

IR56表格拟备工具

IR56表格拟备工具(“拟备工具”)是由税务局提供给雇主的一个便捷工具以拟备IR56B或IR56F表格。雇主可于网上每次拟备一个最多包含800份IR56B 或IR56F表格的资料檔案。拟备工具无须安装便可使用。

雇主可指派一位人士在任何时间于网上透过拟备工具拟备IR56B或IR56F表格的资料檔案。所拟备的资料档案可经雇主电子报税服务的 “在线模式” (获授权签署人须登入「税务易」/「智方便+」帐户)或 “混合模式” (无须登入「税务易」/「智方便+」帐户)提交。在混合模式,雇主只须指派一位人士将资料档案上载至本局。成功上载资料档案后,获授权签署人只须签妥及交回由系统汇出的纸张形式的核对表(附有交易参考编号及二维码)及文本BIR56A表格(如适用),便可以完成整个提交程序。

为方便雇主分发所拟备的IR56表格给雇员,拟备工具可列印有关的IR56表格或汇出有关表格的软复本。

 

有关如何使用拟备工具,请参阅IR56表格拟备工具操作指南 

 

税务局IR56B软件

由2019年4月起,税务局IR56B软件已不再供雇主下载。取而代之,本局推出了网络版、无需安装及易于使用的IR56表格拟备工具以供雇主拟备IR56B及IR56F的电子纪录。

 

现时仍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4.1及 4.2 版本的雇主

税务局IR56B软件是一个需要安装的应用程序以供雇主拟备年度的IR56B资料档案连同雇主报税表一并提交。4.2版本的软件是以微软视窗Vista、微软视窗7或以上的操作系统操作。

税务局现时仍接纳以4.1或4.2 版本的软件所拟备的IR56B纪录。但是,本局建议雇主转用IR56表格拟备工具。雇主可参阅常见问题第57题以了解把雇员资料由税务局IR56B软件所汇出的资料档案汇入IR56表格拟备工具的步骤。

如你在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时遇到问题,请参阅税务局IR56B软件安装及操作指南 及常见问题 (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此外,你亦可考虑转用拟备工具。

 

现时仍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3.5版本的雇主

微软公司已停止为视窗2000 /视窗 XP操作系统提供保安及技术的支持服务。由于税务局IR56B软件 3.5版本是以视窗2000 /视窗 XP操作系统操作,税务局稍后将不再接纳以3.5版本软件所拟备的IR56B纪录。

请考虑尽快以IR56表格拟备工具及重新拟备资料档案。

 

现时仍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3.41或4.0版本的雇主

由于自2012年4月1日起累算给雇员的代通知金须要评定薪俸税,而旧有的税务局 IR56B 软件 3.41 及 4.0 版本未能配合新的申报规定,税务局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接纳以税务局 IR56B 软件 3.41或 4.0 版本拟备的 IR56B 纪录。

请考虑尽快以IR56表格拟备工具及重新拟备资料档案。

 

备注:    税务局不会负责因使用税务局IR56B软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雇主自行设计软件(软复本或A4纸张打印)

雇主可使用自行设计软件拟备符合本局规格要求的资料档案以电子形式提交雇主报税表/通知书。 雇主必须取得本局的书面批准才可使用自行设计软件拟备电脑格式(软复本或打印本)的IR56表格。


规格要求

 

请参阅各表格的规格要求:

规格要求

提交格式

IR56B

下载电子档案样本及延伸性标示语言的文件结构纲要

软复本

IR56E

以A4纸张列印

IR56F

下载电子档案样本集延伸性表示语言的文件结构刚要

软复本

IR56G

以A4纸张列印

IR56M

下载电子档案样本及延伸性标示语言的文件结构纲要

软复本

雇主可经雇主电子报税服务(在线及混合模式)提交由获批准的自行设计软件所拟备的XML格式的IR56B及IR56F的资料档案。雇主每次最多可上载一个内藏800份IR56表格的资料档案。详情请按此

请注意,本局现在已不再接受提交IR56FIR56M打印本的申请。然而,先前获税务局批准的雇主,他们可继续提交IR56F及IR56M打印本,直至另行通知为止。但是,本局鼓励这些雇主根据新的规格要求更新其自行设计的软件,并向本局重新提交申请。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183 5310与税务局联络。税务局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2时15分及下午1时15分至下午5时30分。

立法会十题:利得税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利得税,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本地注册公司的数目,以及当中被评为(i)利得税纳税人及(ii)无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该等百分比与之前十年每年的相应百分比如何比较;

(二)在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缴纳利得税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册公司所缴纳的税款占利得税总收入的百分比为何;

(三)(I)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属利得税纳税人的注册公司按其应评税利润额所属组别(载列如下)划分的数目:

(i)50万元或以下、

(ii)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iii)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iv)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

(v)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vi)500万元以上至750万元、

(vii)7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viii)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ix)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x)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xi)5,000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及

(xii)一亿元以上;及

(II)就(I)项的每组而言,

(i)该组的公司数目占公司总数的百分比、

(ii)该组的公司平均每间须缴纳的利得税款额,以及

(iii)该组的公司合共须缴纳的利得税款额占利得税总收入的百分比

(以图表列出上述资料);

(四)鉴于利得税率两级制在二○一八至二○一九课税年度起实施后,二百万元以下的收入作为应评税利润须缴付的利得税税款,或会低于作为应评税入息须缴付的薪俸税税款,个别人士采取下述行动的个案在过去两年有否上升趋势:藉开设公司使其雇员身分改为专业或个人服务提供者,从而减少须缴付的税款;若有,详情为何;及

(五)会否研究及考虑在未来引入更多税率级别的累进利得税制度;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约有1 271 000家本港注册公司。在计及《财政预算案》宣布的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前,约113 100家(即百分之九)公司须缴纳利得税;无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约1 157 900家,占百分之九十一。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及之前十年的相关占比表列如下:

课税年度

须缴纳利得税公司占注册公司总数百分比

无须缴纳利得税公司占注册公司总数百分比

二○○九至
一○

12%

88%

二○一○至
一一

12%

88%

二○一一至
一二

11%

89%

二○一二至
一三

10%

90%

二○一三至
一四

9%

91%

二○一四至
一五

9%

91%

二○一五至
一六

9%

91%

二○一六至
一七

9%

91%

二○一七至
一八

9%

91%

二○一八至
一九

9%

91%

二○一九至
二○

9%

91%

注:上述数字反映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案》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实施前的情况。

(二)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交税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册公司(约5 700家)缴纳的利得税,占利得税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三)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须缴纳利得税的注册公司,按应评税利润分布如下:

应评税利润(元)

注册公司数目

百分比

平均税款
(元)

税款占利得税总额百分比

100,000,001及以上

1 000

0.9%

98,391,520

71.8%

50,000,001 -
100,000,000

900

0.8%

11,528,090

7.4%

30,000,001 -
50,000,000

1 100

1.0%

6,312,560

4.8%

20,000,001 -
30,000,000

1 200

1.1%

3,957,990

3.5%

10,000,001 -
20,000,000

3 000

2.7%

2,212,360

4.6%

7,500,001 -
10,000,000

1 700

1.5%

1,300,110

1.6%

5,000,001 - 7,500,000

2 900

2.6%

870,330

1.8%

3,000,001 - 5,000,000

5 100

4.5%

500,130

1.8%

2,000,001 - 3,000,000

5 600

5.0%

251,840

1.0%

1,000,001 - 2,000,000

11 600

10.3%

126,380

1.0%

500,001 - 1,000,000

13 500

11.9%

54,300

0.5%

500,000及以下

65 500

57.9%

5,130

0.2%

总数

113 100

100.0% #

1,242,640

100.0%

注:上述数字反映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案》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实施前的情况。

#由于进位关系,各分项总和与总数略有出入。

(四)按《税务条例》规定,凡于香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纳税人不能随意把薪俸收入当作独资业务的收入在利得税下申报。若纳税人提供不正确的资料、作不正确的陈述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即属违反《税务条例》,可因而招致刑责。税务局并无提问所述情况的相关统计资料。

(五)简单和低税率的利得税制度是缔造香港理想营商环境的主要元素之一。与此同时,利得税也是政府其中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政府在考虑任何更改制度的建议时,必须全盘审视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状况、企业的税务负担及国际竞争力等各项因素。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及疫情的影响下,企业普遍面对相当的财政压力,而政府则因为应对疫情和纾解民困而增加开支,目前不宜就利得税税率或级别作出调整。然而我们会持续审时度势,以确保税制能适切回应社会的需要。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3分

网上预约印花税署租约柜位服务

印花税署客户: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1 号

网上预约印花税署租约柜位服务

印花税署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推出一项新的网上预约服务

(https://www.ird.gov.hk/stampbooking)。用户可预约未来 5 个工作天的柜位服务为租约加盖印花。

用户可预约在同一天使用柜位服务一次,每次预约可为不多于 3 份租约加盖印花。此网上预约并不适用于其他文书的裁定申请,例如特许权协议及退租协议。

用户需带同(i)预约确认书的列印本或电子纪录及(ii)已填妥并签署的表格

IRSD111 列印本,于预约时段到指定的租约柜位办理加盖印花。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2594 3201 向本署查询。

印花税署

2021 年 5 月

立法会五题:香港再工业化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2016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再工业化的措施,目标是以新科技复兴传统工业,以及发展新兴工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制订再工业化的措施时,有否考虑仿效新加坡的做法,订定制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所占份额的目标;

(二)鉴于政府表示,其工业支援政策旨在创造有利工业发展的环境,而非在于决定工业发展的步伐或特定方向,但有不少经济体对再工业化的概念均有清晰的发展方向,政府会否在推动再工业化时更积极领导工业的发展,而非纯粹作为促进者;及

(三)除了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和再工业化及科技培训计划,以及发展先进制造业中心外,政府有何措施鼓励传统工业迈向智能化生产,以及会否推出鼓励再工业化的新措施,例如就研发开支及资本投资提供更多税务优惠、增加工业用地的供应,以及加强对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答覆:

主席∶

政府近年积极推动再工业化,发展以新技术及智能生产为基础,但是不需要太多用地或劳动力的先进制造业。香港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国际化和市场化优势,推动再工业化能够进一步刺激研发需求,为香港的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动力,创造优质的就业机会。推动再工业化并非聚焦于复兴传统工业,而是因应我们的相对优势,以创新科技提升香港制造业的竞争力。政府在二○一七年四月成立由财政司司长主持的创新、科技及再工业化委员会,就推动香港的创科发展及再工业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我们亦不时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汇报各方面的工作进度。

就周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创新及科技局于二○一五年成立,并于二○一七年采纳了成员包括高等教育、创科、工业等界别代表的创新及科技谘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关键绩效指标,以缔造蓬勃的创科生态环境。当中,我们就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比率所订下的绩效指标是要扭转其下降趋势。其后,政府一直朝着此目标,从基建、人才、资金、技术及科研等五大方面推动再工业化。

在基建方面,科技园公司于过去数年在工业邨发展并提供不少特别设计的空间和设施配套以推动高科技智能生产,当中包括:

由一座大埔工业邨厂房在二○一七年改建而成的精密制造中心。中心现时所有单位已全部租出,落户的企业来自精密工程及组装、新物料制造和环保纱线等产业;

另一座位于大埔工业邨的医疗用品制造中心,预期亦会于今年内落成;

而位于将军澳工业邨兴建的先进制造业中心亦在兴建中。在下年落成之后会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可扩展、高效率及服务式的生产空间,透过先进的生产流程落实技术创新及高增值的生产模式;

另外,位于元朗工业邨的微电子中心会在二○二三年落成,吸纳生产微电子产品及相关产业。

在人才方面,政府于二○一八年推出再工业化及科技培训计划,以2(政府):1(企业)的配对形式资助本地企业人员接受科技培训,尤其是与工业4.0有关的培训。截至今年四月底,计划共批准了接近1 300个公开课程登记申请,提供超过5 400次高端科技培训,资助总额超过3,500万元。

在资金方面,政府于二○二○年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以1(政府):2(企业)的配对形式资助生产商在香港设立新智能生产线,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500万元。截至今年四月底,我们共收到15宗申请,评审委员会已原则上同意支持九宗申请,另外四宗正在处理之中。

在技术方面,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正全力协助企业转向高增值生产,逐步升级至工业4.0。生产力局已与国际工业4.0的先锋德国弗劳恩霍夫生产技术研究所共同设立科创中心,协助业界加快采用与工业4.0相关的技术。同时,生产力局正推行工业4.0升级与认可计划,协助企业建立智能生产线;并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鼓励业界善用创科。

至于科研方面,由政府成立的五所研发中心亦会继续进行与再工业化相关的应用研发工作,并与业界紧密合作,促进研发成果商品化。另外,政府亦提供一系列的财政支援鼓励研发,包括修订《税务条例》,为企业进行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两级制的额外税务扣减。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申索科研扣税的研发开支总额约为32亿元,较二○一七至二○一八课税年度,即措施未实施前增加超过一倍。此外,创新及科技基金辖下不少计划亦大力资助研发中心、大学、其他指定公营科研机构和私营公司进行研发。

虽然上述措施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全彰显成效,但我们留意到近年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维持横向走势,大致稳定,不会再好像过去二十多年般持续下跌。加上有不少企业家表示有兴趣投资于智能生产,亦有业界朋友积极提升他们现有的生产线,朝向工业4.0发展。这些良好势头都显示我们在推动再工业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工作已渐见成效。纵然过往一年多的新冠疫情等情况对我们推动创科及再工业化的工作或多或少有所影响,但业界的积极态度和支持充分肯定了政府推动创科及再工业化的工作。我们故此对未来创科发展是充满信心。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大湾区发展为香港带来无限机遇,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学术界及研发机构紧密合作,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持续完善各项推动创科及再工业化的工作。长远而言,政府就制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所占份额订定目标的建议持开放态度,并会研究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进一步支援措施,我们亦会就此适时谘询其他相关持份者。

多谢主席。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今日(六月二日)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条例落实《税务条例》(第112章)四个范畴的修订,包括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在特定情况下转让或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

许正宇说:「条例就合资格公司合并,以及转让或继承指明资产的相关税务处理订定条文,令安排更为清晰明确。」

「条例亦提供法律依据,让更多企业可自愿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包括财务报表,并最终达致全面通过商业税务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目标。」

「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会减低外地法团,特别是外地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税务负担,有助缔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尤其可加强香港作为银行业务据点的吸引力,并推动本港成为研发枢纽。」

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六月十一日)起生效。有关扣除外地税款的条文由二○二一/二二课税年度起生效。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4分

储税券的利息 (2021年6月4日)

今日(六月四日)发表的宪报载有一项法律公告,内容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0.0833%更改至0.05%。

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0042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

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将仍旧按照购券当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以下为近期的利率资料: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该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购买的储税券: 年率0.0833%
   
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该日后购买的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年率0.0500%


储税券超过36个完整月份后,便会停止生息。

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有关印花税—不足代价的税务资料已更新

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刑事法律程序;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不足代价
根据《印花税条例》(「该条例」)第27(4)条,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任何物业转易契或香港股票转让书内所列明的代价不足,该转易契或转让书会被当作为一份转让双方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即一项馈赠)的转易契或转让书,其应缴的印花税须按有关物业或证券的价值计算。该条例第29F条亦有就物业买卖协议作出类似规定。就物业转易契或买卖协议而言,印花税署一般会先按提交的文书内所列明的代价款额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署及后会按情况,要求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就该列明代价是否足够提供专业意見。如该列明代价少于估价署评定的物业价值,纳税人须按该评定价值补缴印花税。印花税署提醒纳税人须详尽而真确地在文书内列出任何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所有事实及情况,包括有关交易代价的详情。纳税人不可在呈报的文书内刻意填报较实际交易金额为少的交易代价,以逃避缴纳应缴付的印花税。印花税署有恒常机制复核可疑的交易及文书,任何人如意图诈骗政府而签立任何未将所有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事实及情况详尽而真确地列出的文书,或从事或涉及任何欺诈行为、诡计或手段,均属刑事罪行,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5月)

2021年5月
 
(I)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5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36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16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2 2,39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33 15,381
合计 36 17,938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2021年5月 36 17.9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2021年5月 114 239.0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
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
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
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2021年5月 474 4 478 1,144.8 3.3 1,148.1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十一日)于宪报刊载《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条例》)。
 
《条例》旨在上调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的应缴印花税税率,由现时买卖双方按交易金额各付0.1%调整至0.13%,并相应上调香港证券的某些其他转让书的应缴印花税税率。
 
立法会于六月二日通过《条例》。新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将于八月一日生效。
 
 
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税务局通告 | 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 4 个月内(如在 2020╱21 课税年度,即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 IR6129 ) , 业主可在本局网页

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 公用表格 : 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 2598 6001 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 适用业权
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7)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8)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1.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 7 年。
2.如地址有更改,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3.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 30 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 187 8088 查询。

税务局局长 谭大鹏

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税务协定生效

政府发言人宣布,香港与格鲁吉亚于去年十月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在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将于二○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并对始于二○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格鲁吉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有关协定可让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

税务局为有需要的企业和市民豁免分期缴税附加费

税务局已开始发出二○二○/二一课税年度的税单。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税单缴税期限日前申请分期缴税。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二○二一年五月至二○二二年五月期间发出的二○二○/二一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税务局亦伸延早前就二○一八/一九及二○一九/二○课税年度的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