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生效生效的《ESG指引》对上市企业未来的ESG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带来了哪些新的挑战呢?先来看看新版《ESG指引》有哪些变化呢。
1、须每年刊发ESG报告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覆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覆盖的时间相同。
这对于部分还未正式发布ESG报告的上市企业来说,如何科学高效地编制ESG报告是未来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2、刊发ESG报告时间缩短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的一部分,无论如何,发行人应尽可能在接近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而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在刊发时间缩短和指引要求严格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在更短时间内编制一份ESG报告,并且满足的要求更多。
3、增加对董事会申明、汇报原则、汇报范围的强制披露规定
在“强制披露规定”的披露责任下,企业无法回避这些披露要求;另一方面,正确认识汇报原则和汇报范围的深刻含义并做好回应工作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4、“不遵守就解释”条文的回应要求提高
发行人须按照本指引中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作汇报。若发行人未有就该等条文中一条或以上作汇报,其须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对于无法回应的ESG指引条文,企业需要给出更加合理并且深思熟虑的理由,简单回应“不适用”的方式将无法继续得到阅读者认可。
5、社会”范畴所有关键绩效指标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该项变化主要针对社会范畴指标。指标披露责任的提升,要求企业未来披露的ESG信息数量更多。
6、披露针对部分指标所订立的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该项变化主要针对环境范畴的部分指标。披露内容由简单的实际工作描述,变为了基于所订立的工作目标而采取的具体行动介绍,无论是对企业订立相关目标的科学性还是相关目标的实现方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环境范畴新增“层面A4:气候变化”
正确认识新增指标“气候变化”的含义,是企业接触该指标初期最大的难题。
8、温室气体排放量披露更加精准
关键绩效指标A1.2
直接(范围1)及间接能源(范围2)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9、社会范畴新增“供应链ESG风险管理”和“董事会及员工反贪腐培训”两项关键绩效指标
10、鼓励寻求独立验证
发行人可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独立验证,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清楚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虽然独立验证仅仅是香港交易所目前鼓励的一种行为,但从这两次指引修订的趋势来看,未来报告的独立验证可能也会从“加分项”变成“必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