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是什么?

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瑞丰德永提醒: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抵免方式

抵免方式

根据所得类型及其他因素维度,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可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方式。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分公司或常设机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无常设机构情形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即企业境外股权投资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在税前利润阶段所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能有多层架构,每一层级分配的股息、红利都可能承担上一层分配方的所得税,参与抵免的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当然计算就越复杂。当前,我国税法对于符合条件(最终持股比例和每一层持股比例均不得低于20%)的可以纳入间接抵免层级的企业,最多为五层。

3、饶让抵免

境内企业根据税收协定相关免税或减税待遇,将在境外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视同其境外已缴税额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饶让抵免可以使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境外所获得的税收减免,回国还需补缴相应税款,等于没有使用税收优惠。

直接和间接抵免,是就所得税负担形式而对纳入抵免范围的所得所做的抵免方式划分,而饶让抵免是从税收优惠的维度,结合税收协定对抵免做的分类。

根据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饶让抵免又可分为普通饶让和定律饶让(针对投资所得)。

常见问答

常见问答

Q1: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A1: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Q2: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A2: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Q3: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A3: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1)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2)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3)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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