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通知阐述了集团计划如何遵循香港国别报告要求的相关规定,旨在提供有关集团最终控股公司、代母公司、集团内所有香港实体等的相关资料。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准备/提交国别报告的要求仅适用于上一会计年度集团总收入达到68亿港元(约7.5亿欧元)或以上门槛的跨国公司集团,下称为“需申报集团”。需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负有不同的申报责任。...
国别报告通知阐述了集团计划如何遵循香港国别报告要求的相关规定,旨在提供有关集团最终控股公司、代母公司、集团内所有香港实体等的相关资料。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准备/提交国别报告的要求仅适用于上一会计年度集团总收入达到68亿港元(约7.5亿欧元)或以上门槛的跨国公司集团,下称为“需申报集团”。需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负有不同的申报责任。
符合条件的香港申报实体2018年度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对于会计年度结束于2018年12月31日的集团,其首个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日期原本为2019年12月31日(即集团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
(1)香港申报实体并非集团最终母实体,并且集团在香港的首个国别报告适用会计年度结束于2018年12月31日与2019年3月31日之间。
(2)若集团会计年度结束日期位于上述区间内,但香港申报实体为集团最终母实体或代理最终母实体,则其申报的截止日期仍为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例如:香港最终母实体会计年度结束于2018年12月31日,则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3)对于会计年度结束于2019年3月31日之后的集团,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截止日期仍为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
符合条件的香港申报实体无需就延期进行申请。
若其2018年度国别报告在2020年3月31日当日或之前通过香港国别报告网站(CbC Reporting Portal)进行提交,则该申报将被香港税局视为合规。
若集团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报国别报告?
中国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签订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CDTA”),该CDTA中允许自动信息交换资料(“AEOI”)但未允许自动交换国别报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签订双边交换安排的前提下,理论上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的集团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申报。
就中国内地和香港而言,双边交换安排预期无法在原2018年度国别报告申报截止日(即2019年12月31日)前签订。但是,双方仍在紧锣密鼓地就双边交换安排进行积极的讨论。
若集团最终母实体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百慕大群岛,是否需要在香港进行2018年度国别报告申报?
截至目前,香港与开曼群岛、BVI以及百慕大群岛均无CDTA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TIEA”)。
因此,该集团仅需在最终母公司注册的税务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无香港国别报告本地申报义务。但是,若最终母实体同时亦是香港的税务居民,那么该集团需要在其最终母实体注册的税务管辖区以及香港同时申报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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