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登记代表处所需资料清单:A.设立程序及所需材料(一)申请书(2份原件)(1)分别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2)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信纸打印,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3)内容包括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驻派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姓名)、驻在期限、母体公司名称、公司经营地址、公司联络方式、公司董事长姓名、母体公司业务范围。(二)任命书(1份原件...
上海登记代表处所需资料清单:
A. 设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2份原件)
(1) 分别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 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信纸打印,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3) 内容包括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驻派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姓名)、驻在期限、母体公司名称、公司经营地址、公司联络方式、公司董事长姓名、母体公司业务范围。
(二)任命书(1份原件)
(1) 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用公司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3) 要求如申请书;
(4) 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任首席代表,须有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三)首席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及照片
(1) 首席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际、学历、工作经验等(从高中学历起至 现在公司);
(2) 学历及工作经历时间要连续;
(3) 身份证明:外籍人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当地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复印件;获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中荐;
(4) 2寸证件照8张国公民需护照及海外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国内人员需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机构推。
(四)公司注册、开业合法文件
(1)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一年以上;
(2) 香港公司:提供开业证明、最新的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美国公司:州务卿办公室出具的开业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新加坡公司:开业证书(复印件)、商业登记证(RCB)(原件);
日本公司:开业登记誊本(复印件);
其它国家的公司:最新注册证书和章程(复印件);
(3) 香港公司还需提供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转递专用章”材 料。
[注]:开业登记需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大使馆的认证
(五)银行资信证明
(1) 正本二份,银行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银行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原件;
(2)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开户日期、存款额及信誉评价,有效期为签发日起半年;
(六)办公地址文件
(1) 须在外经贸委认可的涉外办公楼内;
(2) 场地租赁协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产权证复印件);
(3) 指定涉外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由外经委颁发,注意有效期);
(4) 驻在证明(由物业公司出示);
(5) 房屋租赁备案表(由房屋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示)。
(七)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八)母体公司情况介绍
(1) 介绍公司概况(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在华业务和联系单位;
(2) 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未来业务设想。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过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
2、从设立办事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适合行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以目前大陆内销之开放程度来衡量,适合的行业有:(一)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三)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揭发功能。
审批机关:
外国企业具备了以上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大陆因行业不同,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等企业,报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外国企业并不能直接向中国大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因为设立代表处是一件比较繁难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工商局规定,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构认可的对外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请手续。
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在中国大陆营商,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提示:外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虽然法律不允许外资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外资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外资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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