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括。外资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外资企业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外资企业。2、投资主体之比较。公司法所指...
1、外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
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括。外资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外资企业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外资企业。
2、投资主体之比较。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资企业法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流程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外资企业法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外资企业的比例限制规定在细则里面,在外资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毫无疑问,如果外资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就必须遵照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关于最低出资限额的规定。
4、组织形式之比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外资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法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外资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5、投资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外资企业法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问:我看到我们那的一些加工厂都是外国投资的,但企业法人是中国的(具体是我们那里的) 有谁知道这个中国的法人是怎么当上的啊? 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自己找的呢还是这个法人去联系的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然后他当法人代表啊?创业板IPO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都是法人型企业,采取公司形式,法定代表人即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经理是经过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企业实际经营,在中国,当然要选一个熟悉中国管理经验的人,那么中国本国人应该是最佳人选。
外资企业法董事长也不一定由外国投资者本人担任,公司成立董事会以后可以按公司法规定选出董事长,出资者本人也可以不实际参加管理,那是他的自由。
你说的法定代表人吧?你说的外国投资企业应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两种企业在中国成立注册是中国的法人,中国的法人企业要遵守我国法律,规范这两种企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担任董事长,另外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所以中国公民就至少有一般机会任董事长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有中方投资者,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也有中方合营者,那么,中方投资者或合作者,也可能是投资者或合作者的代表就理所当然成为法定代表人了。
为了正确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法税法及实施细则没有具体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列举了十项不得列支或不得列为一次性支出的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外资企业法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上两项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按期逐步列入成本、费用。
(3)资本的利息;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4)各项所得税税款;各项所得税税款属于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支付。
(5)外资企业法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关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因偷漏税被税务机关所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创业板与主板IPO上市条件差异比较?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外资企业法和损失。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因为能够得到补偿,自然不应再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性支出,为了鼓励企业支持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其捐赠款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除此之外外资企业法的捐赠不得列支。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问题。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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