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它和分公司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有了代表处是否还需要代理商或者战略合作伙伴呢?外企代表处的职能说白了就是业务联络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只是主要税款要交到总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审批手续及业务活动是受总公司限制的,很多重要材料需要总公司盖章。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体经营问题,总之代表处是代替不了的,但代表处可联络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
我想知道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它和分公司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有了代表处是否还需要代理商或者战略合作伙伴呢?
外企代表处的职能说白了就是业务联络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只是主要税款要交到总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审批手续及业务活动是受总公司限制的,很多重要材料需要总公司盖章。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体经营问题,总之代表处是代替不了的,但代表处可联络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也可以说是代理商和合作伙伴的上一级部门。
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涉外楼宇);
6、设立登记表;
7. 公司开业证明及认证书原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都要原件和中文的译文和翻译人员的身分证明。
分公司是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代表处:“XXXXX代表处”只有在一种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称谓,那就是外商在大陆直接投资设立的代表处,比如“美国阿而赛热能东莞代表处”。内资公司是不能设立代表处的——至少从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设立。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不再办理。
税收(发票)方面: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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