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鼓励和协助香港的企业提升创新科技(创科)水平,政府在创新及科技基金(创科基金)下设立资助计划,资助创科研发项目。此外,企业可就委托「指定本地研发机构」进行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申请额外税务扣减:开支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可获200%扣减。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检讨和优化上述资助计划的审批机制,并放宽申请资助及额外税务扣减的资格,让更多在香港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创科基金下的(甲)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联合资助计划)自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以来,以及(乙)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在过去三个年度,分别接获的申请数目,以及当中(i)获批准、(ii)被拒绝,以及(iii)仍在处理中的数目分别为何;被拒绝的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基于以下原因被拒绝:进行研发工作的机构不属本地机构,以及多于50%的研发工作在内地进行;
(二)会否研究放宽创科基金下各资助计划的限制(包括修订联合资助计划的资助指引,将申请项目的研发工作可在内地进行的最高比例,由目前的50%提升至80%或以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检讨及扩大现金回赠计划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本港企业与内地研发机构合作进行的研发项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研究放宽企业必须委托本地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才可获得研发活动开支额外税务扣减的规定,让本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亦可享有额外税务扣减;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研发是创新及科技(创科)之源。本届政府一直致力增加研发资源,促进本地研发活动及提高本地研发总开支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以推动香港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并培育本地研发人才,令香港的创科生态和发展更加蓬勃。为达到此目标,政府推出多项新措施支持大学院校和公营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工作、鼓励私营企业投资研发和为业界提供研发设施,并积极吸引及挽留人才进行研发工作。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联合资助计划)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旨在支持香港与内地共同进行的应用研发项目,以进一步加强两地的研发合作,因此获批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香港和内地均有进行。创新科技署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部)会就获批的项目分别资助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进行其负责的研发工作,并会按照各自的规定监察项目进展。
联合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尽管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令首年度申请的评审工作稍有延误,创新科技署和科技部已完成评审去年申请期收到的共113份合资格申请,并正就同时获得双方支持的申请与有关的香港和内地申请机构联系,以期在不久后可公布获批的申请项目。香港和内地双方亦同时正在评审二○二○年申请期收到的共84份合资格申请。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在二○一○年推出,就企业在两类应用研发项目的开支提供40%现金回赠,分别是企业所参与的由「创新及科技基金」(创科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基金项目),及由企业委托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见注一)进行并由企业全数赞助的研发项目(伙伴项目)。现金回赠计划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接获的申请数目及审批情况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
申请数目 |
获批申请
数目 |
不获批申请
数目 |
有待批核的申请数目(见注二) |
二○一七至一八 |
297 |
291 |
2 |
4 |
二○一八至一九 |
343 |
334 |
1 |
8 |
二○一九至二○ |
369 |
328 |
0 |
41 |
以上三宗申请不获批的原因分别为申请企业为非私营企业(两宗)及申请并非在项目完成后两年内递交(一宗),因此未能符合申请资格。
(二)至(四)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促进本地研发活动,带动香港创科蓬勃发展。我们在制定各项鼓励研发的措施时,均致力达到该政策目标。
现时,创科基金各项支持研发的资助计划均规定,获创科基金资助的研发工作,大部分应在香港境内进行。鉴于香港与内地联系密切,创新科技署已容许创科基金项目最多50%的研发工作(及其相关开支)在内地进行。为延续我们的政策目标,支持更多研发工作在本地进行,我们目前没有计划提高在内地进行研发工作的有关上限。至于现金回赠计划的伙伴项目,企业须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亦是反映前述的政策目标。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计划的推行情况,适时考虑优化措施。
现时,企业在本港以外地区进行的研发活动已可享100%税务扣减。政府为企业的合资格研发开支提供高达300%的额外税务扣减的目的,正正是希望吸引企业在香港作更多研发投资。我们未有计划为本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提供额外税务扣减。
注一:就现金回赠计划的伙伴项目而言,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政府成立的研发中心、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注二:申请有待批核的原因包括:申请企业并未支付承诺的赞助额;项目进度并未符合现金回赠计划发放现金回赠的条件(例如,项目开支未超过预计项目总开支百分之五十以发放中期现金回赠,或有关的研发项目仍未完结因此未符合条件发放终期现金回赠);或有关的企业及/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未能提供齐备的文件/资料以供创新科技署审核。
完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