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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条款及度量衡制度

常见的度量衡制度 
    a.公制(The Metric System)。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b.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坎德拉、安培和卡等七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c.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单位为榜和码。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而英国因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采用公制。
    d.美制(The U.S. System)。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
    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分成两类:一类是以度量衡制单位表示,包括重量、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另一类是以个数表示,包括约定成俗的一些个数单位,如打、罗、大罗以及订有国际标准的某些商品的包装单位,如桶(石油)、包(棉花)等。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 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净重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即皮重。计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几种做法:
    实际皮重。即称量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平均度重。在包装物比较划一的情况下,可从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加以称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习惯皮重。适用于规范化的包装方式。包装的重量已为人所共知,无需称量。
    约定皮重。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

B. 公量
    对干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换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十实际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净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论重量
    对一些具有固定规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从件数推算出总重量。即所谓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买卖双方交接货物。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A.合同数量条款的作用
    商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 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接货物装船时的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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