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 海外融资的重要途径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筹措长期资金的具体方式有:
(1)股权方式:发行A股或与他人合资,包括发行B股、11股、N股等。
(2)债权方式:发行企业m券。
由于发行企业债券与发行A股、B股、N股、H股均受数趁控制,僧多粥少,目前远不能满足国内企业的筹资需求;许多企业迫于资金压力,被迫“逼良为妈”.整体或部分出售企业股权筹措发展资金。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最有争议的是以出售国有企业控股权的合资。这种活动的典型代表在中国学术界被称为“中策现象”。
中策公司是1991年底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公司:1991年6月,新加坡籍的商人黄鸿年入主公司后,把公司的重心转为投资大陆工业,先后在中国收购了一大批国有企业。1992年5月,中策公司购买太原橡胶厂的资产,合资成立双喜轮胎有限公司;1992年7月,中策公司分别购买杭州橡胶总厂、杭州啤酒厂、杭州电缆厂、杭州低压电器厂的资产,组成四家合资公司;1992年9月,福建省泉州市4家国有企业与中策公司全面合资,成立泉州市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地区的一些国有企业的资产被中策公司收购。
中策公司在控股大批中国国有企业后,已将其中的山西、杭州两家轮胎厂在境外成立一个中策全资拥有的中国轮胎公司,并于1993年7月在关国,它以每股17美元发行610万新股,集资10370万美元。中国轮胎公司通过发行特殊投票权股份(Supervoting Stock)给中策投资公司(原始股东),赋一旬一特殊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等于10股普通股‘所以虽然中策投资公司只持有33%的股权,却仍可以拥有83%的投票权,控制中国轮胎。
类似于中策公司的做法,在中国还有许多案例,这些公司把其购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注人公司供股集资,或者把外资股份分拆在海外其他证券市场。人们对此议沦纷纷,称之为“中策现象”。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外商倒卖国有企业而自己牟利的活动,它使中国国有企业丧失了自主权,对国民经济和今后的企业发展都是不利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外商成立控股公司,到海外募集资金,再投资到中国企业,促成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其间的孰是孰非,本文将不讨论。关键的是,国有企业能否利用这种方式,既不失去自主权,又能利用其进行有效的海外融资。
借“壳”土市的几个优点
(1)借“壳”避开了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额度限制,缓解僧多粥少的矛盾。
(2)通过股本在海外融资,不需还本付息,可以避免发行外债的利息负担和汇率风险。
(3)公司到境外可以提高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同业间的知名度;有利于公司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4)通过海外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国外有关公司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促使进一步改革公司管理机制,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
(5)通过股票,接触了广泛的投资者,为今后的进一步融资(无论是股权或债权形式)莫定了基础。
(6)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