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的主要规定
下面是有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规则》.即(创业板规则》中有关规定的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规则》。不设盈利要求
鉴于有较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有盈利记录.(创业板规则》并不要求新的申请人一定要有盈利记录才叮以在创业板。
2.保荐人和保荐期
新申请人必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申请,聘任期一般须持续一段固定的时间,至少包括该公司当年的财政年度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司法管辖地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大陆、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完成注册。
4.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必须:
(1)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的业务记录。(注: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自然资源的公司,或是联交所允许的特殊情况,至少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规定可在经联交所批准有所放开。)
(2)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3)在业务活跃期间,管理层和产权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4)如果中请人的重要业务是由附属公司经营的,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和至少50%实际经济权益。
(5)编制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必须涵盖紧接着文件刊发之前的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