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开曼群岛公司特色
开曼群岛的公司形态可分为三类:
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4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以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的规划。一家豁免的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舟一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都需一个注册地址及一位董事/股东,公司董事、股东及干部资料不对外公开,开曼公司的注册资本额通常为5万美元。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场允许开曼群岛注册的境外公司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开曼群岛仅次于百慕大,也是主要的保险业务中心。大约有超过350家的保险公司在此注册营业,且此数字一直在增加。平均每年保持有40家的增长速度,在此登记的保险者大多从事有关健康保险的业务。
一年平均有4,300家的公司及在此登记设立,另外开曼政府也是积极推展船舶业务。开曼政府近年来积极加强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誉,并于1990年与美国及英国签订二共同法律协助”的协定(mutual legal e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国际犯罪组织利用开曼的金融系统进行不法的交易(如贩毒或洗钱)。1989年开曼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判定贩毒洗钱的行为在开曼是违法的,此举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是首开先例之先在防范犯罪行为的同时,开曼政府仍致力于保障合法商业行为的隐秘性,由于开曼当地政府,经济都非常稳定,治安良好,气候宜人,所以很多外来移民,当地政府对于移民及工作证之申请采取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