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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限售股刚解禁即送转 或为合理避税

1250万股限售股解禁期刚过,千山药机紧跟着就实施“10转10派3”的分红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限售股解禁后转增的股本减持无需缴纳所得税,公司如此“精准”踩点或引发限售股东减持冲动。

千山药机1250万股限售股解禁流通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该笔股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66%。本次解禁股份的限售股东共计8位,公司高管1位,自然人股东7位。

就在同一天,公司发布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3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5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5月18日。

这两个看似无关的事件,其实背后大有玄机。

一个背景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指出,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均为限售股。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俗理解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都视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但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属于征税范围。

依以上通知,千山药机5月18日实施转赠方案后,如果上述限售股东将其转增获得的1137.50万股抛售,可减免20%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千山药机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日在5月11日之前,那么这些股东所获转增股抛售将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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