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东维权案开庭 董事会合法性成焦点
5月11日,僵持一年多的平安银行异议小股东诉平安银行“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
原告平安银行小股东深圳市蓝盾实业公司认为,平安银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董事会、监事会延期任职的议案,有违《公司法》46条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该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程序违法,依法对此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撤销。
法庭当日未当庭作出判决。蓝盾实业全权代理人严义明顾问表示,将维权到底。而业内专家认为,小股东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董事会合法性成焦点
“庭审中,董事会的合法性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严义明说,作为原告全权代理人,他已向法庭请求,判决平安银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并依法撤销此次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平安银行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于2011年7月30日届满后,2011年12月,平安银行董事会召集股东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直接延长了现任董事会的任期,而未进行改选。今年2月9日,平安银行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高票审议通过深发展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的议案。
《公司法》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严义明认为,作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平安银行现任董事会已超过三年任期规定,属于非法董事会,不具备召集人资格。“平安银行临时股东大会已经违反《公司法》,应该依法予以撤销。”严义明说。
而被告则回应称,平安银行处于与深圳发展银行整合的关键时期,为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保证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两行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董事会超期任职,避免了董事会到期无法履行职权,出现管理真空。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平安银行代理顾问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因此,平安银行董事会超期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平安银行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平安银行方面认为,这也体现了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延期议案虽然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但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三年任期的规定。”而严义明认为,法律认可董事会超期任职是有条件的,即董事会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或在任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平安银行不存在未及时改选,因为已经召开了股东大会,但不是改选而是直接延长了任期,所以未及时改选的说法不成立。”严义明说。
而平安银行则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换届改选而需要延期继续履职时,通常在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并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平安银行在这方面执行了比公司更加谨慎和严格的标准,体现了对全体股东利益的维护。
小股东立场分化
随着深发展和平安银行吸收合并方案4月26日获银监会批准,对两行异议小股东的处置也随之展开。
深发展于本月5日发出了《吸收合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平安银行股东股票合并对价申报以及股票合并对价和现金合并对价支付事宜的公告》,5月9日发出了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派发公告。据深发展披露,共派发收购请求权权利61511603份。
按照吸并方案,平安银行的每股定价为3.37元,深发展的股权价格确定为15.45元/股。正是因为上述平安银行股权定价,引起包括此次上诉的蓝盾实业在内的小股东不满,双方僵持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