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 不属于事实不清仅涉及量刑
【《财经》综合报道】据浙江法院网消息,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有记者问,浙江高院在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是否合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吴英集资诈骗案的重审过程,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不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复核后在裁定书中确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仅涉及量刑问题。依照前述司法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我院审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