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价格调节被指存在随意支出等漏洞
新华网济南5月20日电(记者席敏、袁军宝)价格调节作为一项用于稳定物价、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和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多数省市已建立起来。但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不少地方的价格调节存在征收标准不一、代征费用过高、管理经费使用不规范甚至随意支出等乱象。专家认为,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规范,遏制不规范征收和使用现象,确保规范使用。
各地价格调节差异大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价格调节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先后有湖南、湖北、广东、江苏、青海、河南等20多个省份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价格调节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价格调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这一办法对山东省价格调节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参与起草这一办法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崔艳说:“价格调节可以避免一些临时性政策的副作用,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补贴有关行业或者因公用事业价格调整造成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可以较好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疏导价格矛盾。”
记者了解到,由于征收渠道、征收范围及标准不一,导致该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目前,国内价格调节征收渠道主要有政府财政拨款,针对资源性、垄断性企业专项征收以及有从事生产和经营市场行为按照一定税收比例普遍征收3种方式。
不同地区价格调节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并不一样。如湖南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河南按照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的标准向煤炭企业征收,江苏则由各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
不仅不同省份之间不一样,省内各市也各有差异。山东省目前已有13个市设立价格调节,但征收方式各异。“征收方式不同导致总量区别较大,有的地方由于仅采用财政拨款的方式,价格调节总量较低。从征收规模上看,山东省有的市年征收额达到七八亿元,有的市仅几百万元,在具体使用上发挥的作用就有很大区别。”崔艳说。
征收管理及使用漏洞多
不仅不同省市在征收渠道上有不同规定,价格调节在具体征收环节也存在征收部门较多、启动时机缺少明确规定、使用途径存在瑕疵、管理费用限制模糊等问题。
记者对比多个省市价格调节征收管理办法发现,各地征收部门不一,代征费用比例也五花八门。有的省市将地税部门或物价部门制定为统一征收部门,有的则是地税、财政等均可征收,还有的地方指定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为具体代征部门。
不少省市允许代征部门征收一定的代征费用,有的地方代征费用竟占到代征额的10%。
山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说:“征收部门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少征、漏征以及代征费用较多等问题,不利于价格调节的统筹安排,也容易造成浪费。”
在价格调节管理费用上,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比例偏高。
在具体使用上,一些地方存在使用不足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山东省有13个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制度,累计征收50多亿元,而使用只有20亿元,占比仅40%。此外,一些地方并没有把这一完全用于物价调控。
好钢应当用在刀刃上
专家认为,价格调节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稳定市场供应、防止民生商品价格过度波动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征收的调节应“好钢用在刀刃上”,建议尽快对价格调节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防止乱收滥用。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马遥认为,各地价格调节的筹集和使用应该与当地实际情况一致,调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平均成本、与周边地区的差距、社会对成本与价格的承受能力等,并利用听证会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专家的意见。
张卫国说:“针对价格调节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专家建议,对价格调节使用比例也应该有明确规定。“这次我们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年度使用规模应当不低于当年筹集数额的80%,就是为了避免只收不用的情况。”崔艳说。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陈华说,价格调节一定要专款专用,并确保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乱“挪用”现象应该严格制止。
此外,专家还建议要制定启动价格调节的灵活机制,确保运用得当。“政府应当明确规定价格调节的使用范围与具体情形,规定筹集金额在各情形中的使用规模,并建立生产与消费市场的价格监测分析机制,提高价格调节使用的前瞻性。”马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