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回乡证换发和补发
1.原持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居民,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2.通行证失效后,持证人凭失效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失效的通行证。
3.通行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凭损坏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通行证。
4.在内地遗失通行证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凭报失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给通行证遗失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通行证遗失人持该入出境通行证回港澳地区后,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遗失登记表》(以下称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5.在港澳地区遗失通行证的,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报失,填写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