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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政策出台始末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孙蔚:这并非扬州政府的托市行为,这一奖励行为只针对成品房

“这一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是因为出台的时间点比较敏感。扬州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5月7日,扬州市财政局、房管局联合发出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的一年内,该市个人购买成品住房将获得房屋合同价款4‰—6‰的政府奖励。

这一举动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扬州拿出不到一个亿救市,带来的税收是20个亿。

对此,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孙蔚5月9日回应本报,这并非扬州政府的托市行为,这一奖励行为只针对成品房(即可拎包入住的精装修房)。返还的是精装修部分的契税,且返还金额经过精确计算,并不会引起楼价大幅度波动。而且,该负责人称,鼓励成品房的相关政策江苏省从去年开始,就大力推广。

孙蔚称,扬州不会取消奖励政策,“这一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是因为出台的时间点比较敏感。扬州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孙蔚说。

新政为推精装房

本次扬州市出台的《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中显示,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

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暂行一年。

《通知》自5月7日挂到房管局官网上,引来媒体关注,并被各界纷纷质疑这是扬州的托市之举。

到5月8日接近中午时,该网站上已查不到《通知》。一时间外界纷纷猜测,是不是《通知》被紧急叫停?

然而就在当日晚些时候,该通知重新出现在网上,并增加了一份关于通知的补充说明,以及省政府此前相关政策指示。

这份《关于个人购买成品住房相关问题的说明》,解释了奖励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并回应了媒体的误读,奖励政策出台的目的聚焦到推广成品房,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上。

据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中途撤下,是因为外界对此政策误解较多,在业内人士建议下,房管局搜集了公众的反馈意见,做出统一解释后,再将政策重新上网。

“成品房推广一直都被视为重中之重。而且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下发了文件进行推广”,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孙蔚对本报表示,这一奖励行为只针对成品房。

所谓“成品房”,用孙蔚的话来说,就是可以拎包入住的“精装修房”。

她介绍,1999年时,国家就已经下发文件,要求推广成品房,理由是可以节省建筑材料,避免浪费。2011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4号),明确了江苏省成品住房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苏南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60%以上,其他地区达40%以上。

“目前我们扬州市成品住房占比明显偏低,缺乏有效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加上从政策制定的前期调研来看,不少购房者之所以不选择成品房,是因为要承担比毛坯房更多的契税,我们的政策就是补贴购房者的这部分支出,以此来鼓励消费者购买成品房。”孙蔚说。

孙蔚还表示,扬州的政策执行也要按照江苏省统一规定。

此前,江苏曾出台文件,提出要“强化政策扶持”,明确“对购买新建成品住房且属于第一套住房的家庭,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补贴来自契税

扬州此番新政的补贴究竟从何而来?对此,孙蔚解释说,在扬州,购买成品房,如果开一张房价总额的发票,精装修部分的契税也包含在内。现在就等于把精装修部分的契税返还,这部分经过财税部门仔细核算,在千分之四到千分之六左右。

“这相当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孙蔚说,而契税属于地税,并不违反有关法规。

根据扬州市的规定可以估算,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子,最多返还6000元。

孙蔚说,这笔钱数额并不大,所以很难吸引投资客,“所以并不存在托市行为”。孙蔚表示,或许这个时点比较敏感,所以引发了多方猜测,并且最初有媒体在转载他们的通知时,将4‰-6‰变成了4%-6%,也造成了巨大的误解。

据孙蔚介绍,从去年11月开始,扬州房管局就有意在成品房的推广方面做出尝试。他们和财政局等几个部门一起,先期研究出了一个和此番补贴新政的类似政策,并在媒体发了消息。但这个政策只是粗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细化。

“正是在这一政策基础上,扬州市房管局联合扬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出台了扬州的优惠政策。”孙蔚说。

“去年我们就想出台这个政策,没有立即推出的原因是,几个部门关于到底补贴多少,存在争议。”孙蔚透露,多个部门都各自提出了方案,但测算下来,都不是很满意,最后就选择了一个最低的标准。

有知情人士透露,考虑到全国正在进行房地产调控,怕引起“托市”误解,各个部门讨论方案时,最终选择了最低的奖励比重。

“目前还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成品房。”孙蔚透露,通知中明确要求,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目前没有在时间上符合条件的,此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也还没有开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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