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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败民党主席申请推翻梁振英 法院不受理

  在特首选举中落败的民主党主席何俊仁连同选委梁国雄,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特首梁振英当选的结果,高等法院昨裁定不受理,指特首选举结果只可透过选举呈请提出质疑,不可同步进行司法覆核,高院将於下月15日审理梁振英剔除何俊仁选举呈请的申请。

  何俊仁及梁国雄昨到法庭领取判词后,均表示会考虑是否上诉。何俊仁认為不应该纯粹因為程序及时限的技术性问题,令他丧失挑战选举结果的权利,否则司法公义无法伸张,亦会令市民觉得法庭在迴避审理与特首选举有关的案件。

  长毛梁国雄则表示,讼费问题是他决定会否上诉的关键,司法公正要用钱去衡量令他感到很可悲,他指特首未上任已经出现诚信问题,故逼不得已以选委身份提出司法覆核,现时法庭拒绝受理,若他没有其他渠道去取回公道,是香港政治制度的崩溃。

  法官林文瀚在判词中指,《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三十二条订明:选举只可藉提出选举呈请而受质疑,意思十分清晰,如果可以同步进行选举呈请及司法覆核,除非有好的及有力的理由,否则是滥用司法程序,加上何俊仁已提出选举呈请,因此他拒绝受理梁国雄的司法覆核申请。

  法官认為司法覆核只适用於挑战特首选举制度上的问题,不涉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明的选举呈请理由,例子包括挑战选委会的组成或《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条文是否违宪。法官又引述梁振英一方指,若发现当选者没有放弃外国国籍,以及有政党背景,才可透过司法覆核挑战其上任资格。

  至於梁振英隐瞒其大宅有僭建,被指违反《基本法》第四十七条中特首要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条件,法官指第四十七条不规管特首上任前的行為,而且《基本法》对於弹核特首有特定程序,并需交由中央政府决定,不能单靠司法程序令特首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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