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造假保荐人并非唯一责任者
停牌逾2年的洪良国际与证监会达成协议,洪良动用10.3亿元向小股东回购股份。这是法院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要求公司向投资者退回集资款项。证监会為保障投资大眾免受不当行為损害,主动以法律途径成功追讨,值得肯定。不过,公司造假,保荐人非唯一责任者。因此,打击公司造假,本港应研究规定有关团队成员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洪良国际2009年底在港,仅三个月即因招股书涉及虚假或误导资料,被证监会勒令停牌。至2010年8月,洪良正式发通告承认招股书内容不可靠,更破天荒表示决定赔偿投资者。至今年4月,证监会指协助洪良的保荐人兆丰资本未有就洪良履行其保荐人职责,决定撤销其保荐人牌照及罚款4,200万元,為本港歷来最大金额的失职事件罚款。
证监会对兆丰的严厉处罚,是加强新股保荐人监管諮询的先声。证监会今年5月再次发出為时两个月的諮询文件,要求保荐人為招股工作负刑责,文件建议若保荐人在招股章程中有「不真实陈述」,或「严重失当」行為,就要负上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根据现时的《公司条例》,最高可监禁3年及罚款70万元。证监会曾经在2005年提出保荐人要负刑责,后因投行强烈反对而搁置。今次证监会严罚兆丰及洪良向投资者「回水」,有助落实新股对保荐人的监管。
也要看到,公司造假 ,保荐人并非唯一责任者。在整个公司的过程中,保荐人不是唯一的团队成员,其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计师、顾问、评估师及监管机构,都各有其责任。其中,公司董事更是对招股书内容负有最大责任。如果公司造假,有关团队成员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非让保荐人一家担当。在美国,保荐人失职要面临刑事责任,但其他负责的相关专业团体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保荐人引入所需的各类专业人士,包括聘请会计师、顾问以及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花费足够的时间去核查公司资料,确实能使保荐人更準确地判断公司资料的真实性。但这将使投资银行的成本过高,从而不得不放弃小型项目,从而减少港交所数量,而实力不强的小投行也会因项目减少而倒闭,香港融资天堂的优势会削弱。因此,本港研究有关之团队成员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