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活动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1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6月10日起向符合选举会议成员资格的澳门人士发函,征求他们是否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这标志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开始启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者除外。
随函还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等3个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告指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并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履行职责的人员,请于7月10日至25日期间,亲自或指派专人持委托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澳门新华大厦设立的选举工作办公室递交填写好的登记表及照片。2012年7月25日下午5时30分为登记表受理截止时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介绍,符合澳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资格的人士有380多人,比上届增加50多人。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应选名额为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