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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获立法会通过

  中新网澳门5月8日电 (记者 龙土有) 澳门立法会8日下午举行全体大会,一般性审议、表决通过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全体出席的29位议员除主席刘焯华外,其余24位议员投票赞成、4位反对。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引介时表示,在特区政府收集到的15.3万个修改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相关意见中,有13.3万个意见认为应增加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名额至400人。

  特区政府认为,在保持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制度框架下,适当增加选委会的委员名额,可进一步扩大选委会的代表性,上述主流意见符合《澳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故特区政府对此予以采纳。

  该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115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115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5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据了解,该修正案一般性讨论及表决通过后,将交立法会常设委员会细则性讨论并撰写意见书,最后再交立法会全体大会细则性审议、表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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