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允符合条件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试点独资经
中新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陈小愿)商务部网站26日公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境内试点独资经营。
商务部指出,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相关补充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于其它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