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隊“明日之星”因行為失當被判入獄1年

中新網6月6日電 據香港電臺報導,香港警司黃冠豪早前被裁代理年审报税费用定公職職員止為恰當罪名成立,昔日正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進獄12個月。
辯方狀師求情時,呈上由助理警務處長、總警司等機構職員撰寫的嘉許疑,投訴原告暖衷工作,他的傢人亦投訴原告是好丈夫以及一等一的好老爸。
但裁判官謝沈智慧屢次反詰辯方,案情及求情要素與冼錦華案有何辨別,社會應以此為鑒,又批判原告攜同酒牌科上司,正在無酒牌食肆喝酒,胡作非為,明知故犯,令警隊受羞,名譽蒙損。
裁判官又道,警察犯法後,不該以本人過香港公司做账來的付出作為抗辯理據,由於警察有優越酬勞,並不是收費效勞社會。
被譽為警隊“嫡之星”的黃冠豪被控客歲6至8月時期,承受銅鑼灣一間注册香港公司食肆提供的飲食扣頭,已有向下屬報告,他亦涉嫌正在曉得食肆無牌發售酒精類飲品時,無采取舉動阻行,而食肆提出酒牌請求時,並沒有提出擁護。
